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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64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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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66 (一)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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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68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这里首先介绍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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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70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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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72 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申请或者逾期不复议的,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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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74 (二)单独提出以及一并提出时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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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76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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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78 作为一般的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又具有一些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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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80 1.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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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82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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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84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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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86 赔偿请求人就已被确认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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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88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者其他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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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90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义务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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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92 (2)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的受案范围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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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94 赔偿请求人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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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96 2.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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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698 一并提起时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管辖。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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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00 单独提起时的级别管辖与普通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规则基本相同。在地域管辖方面,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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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02 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向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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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04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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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06 3.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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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08 (1)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的,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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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10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数个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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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12 (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诉讼的,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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