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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02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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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04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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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06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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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08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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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0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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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2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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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4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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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6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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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18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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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0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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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2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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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4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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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6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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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28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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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0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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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2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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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4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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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6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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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38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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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0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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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2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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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4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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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6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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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48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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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450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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