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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29 使人成为人是各种形态人道主义的共同诉求。启蒙时期的人道主义从人的理性出发,要求实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以使人能够得以完善和实现。德国哲学形态的人道主义要求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实现人的发展和完善。唯意志主义的人道主义虽然反对人的理性,但同样主张人的自我实现,如主张人应当追求欲望,不断发现自我,实现自我。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从人的本质是人的存在可能性出发,提出人总是在不断地超越自己、创造自己,以实现其存在,并特别提到自由是实现其存在的唯一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更是把人的发展、完善和自我实现作为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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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31 在文艺复兴之前,人道主义的这两层含义已有所表现,“罗马帝国的格利乌斯时代,曾经对两类人道主义做出重要区分:一类意指‘善行’,另一类意指‘身心全面训练’。”【6】到了文艺复兴时期,许多人道主义者都认为人道主义是这样一个概念:“它强调人本身,强调所有的人和强调完全的人,认为人的职责就是充分地施展自己的那些潜力”【7】。显然,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已经包含这两层含义。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其中的“博爱”和“人权”主张,是把人当人看的表现,而“自由”和“平等”可以看作是使人成为人的具体实现方式。由此可见,人道主义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统一,我们不能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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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33 (三)人道主义是个体人道与全体人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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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35 人道主义主张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这里的人是指个体还是指全体?或者说以何者为主?这一问题的提出,根源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社会是由个体组成,个体有个体的利益,而社会有整体的利益。当二者一致时,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中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全体。然而,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总是处于和谐状态。当二者冲突时,对人道主义中“人”的不同理解,必然影响到人道主义的实现状况。如果认为这里的“人”指的是整体,那么,当冲突发生时,牺牲个人本应受到尊重的利益也是人道的。假设这种认识是成立的,必然会出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后果。例如,社会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决定对违法犯罪者采取恐怖措施,如把他当成畜生一样对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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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37 在笔者看来,人道主义既包括个体的人道,也包括全体的人道,但当二者在发生冲突时,应以个体的人道为主。理由在于,从把人当人看来说,人的尊严、人格、最基本的权利和正常的需要,是人作为人而不是物或其他东西的基础。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人,这些东西都是他成为社会中的人的前提。只要承认人是最高的价值,必然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的利益,即使在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受到尊重的利益也不应当被侵犯;从使人成为人来说,人的发展和完善是人的自身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个体组成了社会,社会就负有使每个人发展和完善的义务。如果社会抛弃这一义务,社会实际上选择了停滞,而不是进步。如果多数人的进步就是社会的进步,该社会不应当认为是理想中的社会,也不是朝着理想社会迈进。因为,它不仅抛弃了对少部分人发展和完善的义务,而且还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而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恰恰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因此,朝着理想迈进的社会,应当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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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39 总之,人道主义是从人本身是最高价值出发,将把人当做人看与使人成为人相统一,是尊重人的尊严、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及其他最基本权利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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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41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41]
1702724842 二、人道主义是死刑的掘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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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44 (一)死刑违背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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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46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其适用主体是国家,适用对象是依法应当处死的罪犯,它的内容是对罪犯生命权利的剥夺。可见,死刑和罪犯的生命权紧密联系在一起。要论证死刑不符合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就必须证明罪犯的生命权不应当成为刑罚可以剥夺的内容。这里有两个论证角度:一是从犯罪人角度,从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出发,来论证罪犯的生命权不应当被剥夺;二是从国家角度,从国家存在目的出发,来论证罪犯的生命权不应当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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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48 (1)从犯罪人角度看。罪犯虽然犯了罪,但他毕竟还是人,而不是猪、狗一类的动物,因此应当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8】所谓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罪犯都应当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人格和权利,应当尊重并尽量保障其作为人的正常需要。因为,人的尊严、人格、最基本的权利和人的最基本需要,是人得以为人,从而区别于物又高于物的表现,这些东西不应当成为刑罚制度可以剥夺或限制的内容。尤其是,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任何物的价值都不能与之相比。因此,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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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50 然而,有些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罪犯的缺陷和不完善是不能改变的。从启蒙时期的格劳秀斯、卢梭,到刑事实证学派的龙布罗梭、加罗法洛和李斯特等,就属于此类人物。格老秀斯主张,“对于不可救药的人处死比让他活着更减少一些罪恶”【9】;卢梭认为,“我们没有权利把人处死,除非对于那些如果保存下来便不能没有危险的人”【10】;龙布罗梭从“天生犯罪人”出发,提出将那些“危险性很大的人流放荒岛、终身监禁甚至处死”【11】;加罗法洛认为,死刑对于谋杀犯是一种必要的消除方式,只有死刑才适合这些极端的罪犯,因为谋杀犯是“在道德上完全堕落以及永远缺乏社会性能力”【12】的罪犯;李斯特则提出,刑罚“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13】,由此他主张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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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52 那么,罪犯有没有某种天然的、不能改变的,必须要动用死刑才能消除危险的东西呢?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已经表明,虽然罪犯与普通人在人格上存在差异,但这种与普通人不一样的人格差异,是他在出生以后通过参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绝不是天生就有的。因此,承认罪犯与普通人在人格上的差别,并不意味着罪犯的人格缺陷是不能改变的。通过改变罪犯的社会生活环境,通过心理治疗,辅之以必要的强制性,能够达到逐步消除其人格缺陷的目的,使其成为社会正常人。这正是人道主义使人成为人的要求。退一步说,人道主义的提出,本身就立足于人存在缺陷和不完善的事实,力求通过恰当的方式使人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不是主张一些人是可以发展完善的,另一些人是不可救药的,或者保存下来就有危险的。由此可见,死刑的存在是同人性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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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54 (2)从国家的角度看。死刑始终是国家站在社会角度对罪犯实行的惩罚,是国家迫使罪犯放弃生命权。那么,国家应当出于什么目的才能使人被迫放弃生命权呢?这里有国家存在的目的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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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56 在实践生活中,国家让人被迫放弃生命权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国家为了抵抗侵略或者打击分裂势力而发动战争时,使参战军人放弃生命权。再如,国家在抗击自然灾害时,要求许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战斗在危险的第一线,这就必然包含着某些人生命的丧失。这些例子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国家是为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个人利益去要求某人放弃生命权。如果国家纯粹是为了某个个人的利益而剥夺某人的生命,那么这个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至少不是它的所有子民期待或要求的国家。从中不难看出,国家的存在应当以为公众和社会谋福利为目的,这是它的义务。国家的这个目的的实现,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多种要求。例如,基于道德角度,国家应当立足行善而不能作恶;基于犯罪现状角度,国家应当打击犯罪,并且能够以最小的代价谋得更大的福利;基于国家职责角度,应当尽可能地使人类人道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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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58 那么,国家剥夺罪犯的生命权,是服务于为公众和社会谋福利的目的吗?关于死刑是否侵犯了人的生命权的争论中,双方对立的焦点在于,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罪犯应否剥夺他的生命。因此,这里要讨论的是国家剥夺谋杀犯的生命权是否符合国家存在的目的。在笔者看来,国家判处谋杀犯死刑,恰恰违背了它得以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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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60 首先,从道德上看,死刑违背了国家行善而不作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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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62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存在道德,但道德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主流道德就是与国家意志相符并代表了社会公众要求的道德,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基础道德,也是国家力图促进的道德。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道德观,但整个人类社会始终有人们能够意识到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并融入国家需要促进的主流道德中。【14】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施恩不要回报,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是主流道德中应当大力提倡的道德,但它毕竟不是每个人都应有的最低道德。从最低道德的行为要求和反应出发,每个人在要求他人同等对待时负有相应义务,每个人都享有采取与他人对待自己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去对待他人的道德上的权利。然而,按照这种道德上的权利去论证死刑的合道德性,必然使死刑成为一种同态复仇的权利。但是,道德是不断进化的。同态复仇是原始的、不文明社会的道德,它产生于原始社会,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也较为盛行。在现代文明社会里,道德要求复仇吗?而且还是同态复仇?显然不是!复仇是一种恶,而道德要求行善,所以产生了宽恕是美德的道德观。如果国家保留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同态报复观念的需要,那么它实际上就是在与文明社会背道而驰。对于文明国家来说,它不但不能造就复仇的道德观,还应当向公众宣示复仇的错误,以引导人们提升道德水平。果真如此,那么即使罪犯杀死了别人,也不应当允许国家再去杀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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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64 其次,从打击犯罪看,死刑同样违背了国家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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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66 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犯罪存在,就必然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国家有义务打击和控制犯罪,以避免罪犯对其他人进一步造成损害。否则,它就违背了为公众和社会谋福利的目的。当国家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时,它事实上是寄希望利用死刑的彻底剥夺再犯能力和威慑功能,来避免罪犯和潜在的“罪犯”进一步造成损害,以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福利。这里,且不说死刑是否具备这种功效,单从死刑作为一种为公众和社会谋福利的方式来看,就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这是在为罪犯谋福利吗?罪犯也是公众的一员,虽然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不是罪犯的个人利益,但肯定代表了罪犯的利益。国家为公众和社会谋福利必然包括为罪犯谋福利,而杀死他肯定不是为他谋福利。除了死刑之外,用其他种刑罚处罚罪犯,又应当别论。其二,如果死刑不是唯一的方式,那么以如此大代价的方式去谋福利,而所谋福利是一样多,这种方式肯定不是公众希望国家采取的正确方式。如果存在某种方式,不仅代价小而且为公众和社会所谋福利更多,这种方式显然更为可取,也更符合公众期望。这种方式恰恰存在着,例如剥夺自由刑。罪犯通过自由刑的执行,不仅得到改造从而为自己将来的福利水平加重砝码,也可以在自由刑执行期间通过劳动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为社会谋福利。因此,国家对罪犯判处死刑,是一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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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68 再次,从国家职责角度看,它违背了国家应当使人类人道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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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70 人类的人道化是公众和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最高体现。因为人类的人道化意味着,每个人的发展和完善实现得越充分,公众和社会的福利水平就越高。既然国家是由个人组成,那么只有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国家才可能实现为公众和社会谋福利的目的,并且所谋福利更大,更符合每个人的期望。因此,立足于为公众和社会谋福利的目的,国家应当承担起使人类人道化的职责。如果国家能够尊重罪犯的尊严、人格和权利,站在罪犯立场来说,这就是在为他谋福利;如果国家还积极地采取某些必要的手段,使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回归社会而成为新人,这就必然使他能够重新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从而增加总的福利量。然而,当国家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就意味着它放弃了罪犯的福利,同时也放弃了社会的福利,这岂不违背了国家应当使人类人道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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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72 最后,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死刑的存在不仅是同国家存在的目的相悖,而且是国家在转嫁自己的责任,将死刑犯作为替罪羊。众所周知,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社会原因是最主要的,是社会制造了犯罪人,反过来犯罪人又危害了社会。从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看,无论是在产生犯罪的原因上,还是在犯罪发生的机遇上、对被害人的保护上,国家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如此,国家有什么理由将犯罪的责任全部推给犯罪人,而自己却逃之夭夭呢?这不是国家在转嫁自己的责任又是什么?!尤其是,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判处犯罪人死刑,这不是把犯罪人作为替罪羊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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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74 (二)死刑不符合使罪犯成为新人的人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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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876 人道主义主张,把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犯罪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他仍然是人。国家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而应当利用刑罚手段使罪犯发展和完善,使其成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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