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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12 最后,从成本看。死刑的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死刑所剥夺的罪犯的生命权,以及依托于生命权的其他任何权利。其中,对死刑犯的家属及其家庭造成的后果,是计算死刑成本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二,国家为执行死刑所花费的人力和物力。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为执行死刑所耗费的成本不同。以枪决和更文明的注射相比,后者的成本会更高。据报载,我国首台使用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死刑执行车,其造价达到60余万元。【22】死刑剥夺罪犯生命权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它是成本最高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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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14 可见,死刑积极效果的大小,死刑预防犯罪消极效果的大小,以及死刑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之间的差额是正数还是负数等问题,都很难证明。然而,其最高的成本和误判难纠所造成的其他方面最大的消极效果,又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在死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犯罪功效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刑罚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国家的刑罚政策不是一种冒险,以人的生命作为赌注不是一个文明国家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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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16 (2)立足于死刑与其他刑罚比较的预防犯罪功效考察。将死刑与其他刑罚比较,如果死刑更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犯罪功效,也可以证明保留死刑的必要。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是自由刑。这里以死刑和自由刑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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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18 首先,从积极效果看。在个别预防方面,死刑无疑比自由刑更能剥夺罪犯的再犯能力。在一般预防方面,自由刑与死刑一样无法实证它在防止一般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对二者的比较,只能依赖于共同的假定进行抽象考察。如果所有的人都没有对死亡畏惧的心理,二者的一般预防作用是一致的;如果所有人都有怕死的心理,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肯定大于自由刑;如果所有人都怕受到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制裁,人们对死刑和自由刑的畏惧程度是一致的,在一般预防作用方面也应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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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20 其次,从消极效果看。在不利于预防犯罪方面,死刑犯在执行之前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自由刑在执行期间及执行后同样具有这种消极效果。从消极效果发生几率看,一般说来,死刑要小于自由刑。在其他消极效果方面,即使判决和执行错误,自由刑可以纠正,而死刑则不能纠正,因此死刑的消极效果要远远大于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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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22 最后,从成本看。自由刑剥夺的是罪犯的自由,而死刑剥夺的是罪犯的生命。如果将刑罚的成本仅仅理解为刑罚执行中所需的费用,那么死刑的成本远远低于自由刑的成本。一项调查显示,一个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至少5万元的资金。【23】罪犯监禁的时间越长,刑罚执行的成本就越高。然而,这种将刑罚的成本限定为可体现为货币价值的投入或付出的做法,难以得到普遍认同。社会成本不仅包括可以用货币形式计算的物质性成本,也包括那些难以用货币衡量的非物质性成本。刑罚的成本既包括刑罚执行中所需的费用,也包括刑罚适用和执行中非货币形式的支出。自由刑执行中的成本总可以用货币形式进行量化,而生命的价值是难以计算的。因此,死刑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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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24 通过上面的考察可以发现,即使从人人皆有畏死之心出发能够得出死刑的积极效果大于自由刑,但它是以罪犯生命丧失的最高成本作为实现的条件,而且还伴随着误判难纠的最大消极效果。如果废除了死刑,自由刑和死刑的积极效果一致,而其消极效果相对较小、成本又少。虽然没有确切的数字来证明自由刑比死刑更能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但可以抽象地认为,这一结论或许更接近真实。反过来说,认为死刑比自由刑更能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只能是一种假设,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死刑比其他刑罚更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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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26 总而言之,死刑不把犯罪人当人看,不使其成为人,同人道主义训诫相背离。正是人道主义的发扬光大,宣判了死刑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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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28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42]
1702724929 三、不能把对犯罪人人道与被害人人道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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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31 在我国,有一种说法广为流传:“对犯罪分子讲人道,就是对被害人不人道。”这是一种为保留死刑辩护的、似是而非的说法。应当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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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33 首先要明确的是,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并不是否定他的犯罪行为是反人道的,例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将他人当做人看,当然是反人道的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但是,问题在于,犯罪人是否应当受到剥夺生命的惩罚?根据本文的以上论述,无论从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得到矫正来说,还是从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来说,都不能得出死刑是正当的、公正的、有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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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35 其次,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与对被害人人道,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对犯罪人实行人道,是在承认犯罪人犯罪的前提下,讨论刑罚惩罚的人道性问题;而对被害人是否人道,则是讨论刑罚的效能问题。这两个问题虽然有联系,但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因此,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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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37 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是以对其实施刑罚惩罚为前提。反之,如果国家不惩罚犯罪、包庇犯罪人,那当然是对被害人的人权和其他基本权利的漠视,是不人道的表现。但是,我们讲的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并不存在这个前提。因此,并不会导致对被害人不人道的问题。相反,从刑罚对罪犯人道的最终目的来说,在于矫正罪犯的犯罪人格,使其自我发展和完善,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在一个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里,每个人总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的发展和完善都依赖于社会、依赖于他人。因此,刑罚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其最终结果不是有害而是有利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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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39 再次,历史已经证明,自从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任何一种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现象。也可以说,犯罪是一种社会常态。而只要存在犯罪,就必然会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出现对被害人不人道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事情发生,国家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仅仅依靠刑罚哪怕是最为严厉的刑罚——死刑,都不可能达到目的。马克思早就讲过:“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24】贝卡里亚认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25】。这是他提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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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41 既然这样,那为什么人们还认为对犯罪人人道就是对被害人不人道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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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43 自古以来,在中国,“杀人者死”的等害报复观念,已经渗透到国人的血脉中,成为千古不易的信条。正是在这种原始的、本能的、极端的报复观念控制下,任何将犯人当做人,保障其基本人权的理论和做法,都会受到指责和攻击。这是人们把对犯罪人人道与对被害人人道混淆起来的最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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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45 然而,现代的中国已经迈入文明社会,那种原始的、极端的报复观念应作为历史遗迹而予以扬弃,应当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将犯罪人当人看,当做自己的同类来对待,使其同被害人一样受到人道的待遇。【26】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跟上世界文明的脚步,才不会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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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47 综上所述,死刑同人道主义相背离,正是人道主义宣判了死刑的死刑。因为死刑不把犯罪人当人看,断绝了使其发展、完善的可能性;因为死刑是国家责任的转嫁,将犯罪人作为替罪羊来对待。因此,死刑是一种不公正的、不必要的刑罚,废除死刑是理性的当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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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49 【1】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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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51 【2】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6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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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53 【3】 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75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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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55 【4】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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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57 【5】 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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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959 【6】 〔美〕大卫·戈伊科奇等:《人道主义问题》,杜丽燕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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