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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391 以上所列是极不完整的,有待今后进一步修正。但它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清代招佃契约和承佃契约分立并用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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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393 宋代以前的古租佃契[32],原则上都是当事者(主佃)双方“两共对面平章”(或作“两主言和”“两主和同”),有保人或知见人在场,由倩书(即代书人)书写一式两份,各自画指(或署名)为信,“各捉(或作‘执’)一本”。这种格式,实际上就是租佃合同约。它反映的是土地国有制——均田制下农民的分化。这种租佃合同的格式,在明中叶以后肯定是继续使用的,清代租佃契约中就有“揽耕合同字约”“租约佃约合同”“安约讨约合同”“布约佃约合同”“领字俵字合同”等,但它的基础已经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私有制了。同时,这种格式已不具有普遍意义。明清两代租约(地主招佃契约)和佃约(佃户承佃契约)的单独运用,形式上更加简单化,这表明主佃之间单纯纳租的经济关系已经产生和发展起来,而契约上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则反映了经济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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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395 现存唐至五代的租佃合同约,混杂着“赁”与“租”两种形态,唐代公田上的赁租,有如《令集解》卷一二《田令·公田》条所引令释所云:“赁租者,限一年令佃,而未佃之前出价,名赁也。佃后至秋,依得否出价,是名租也。”可知赁与租的区分在于是否“未佃之前出价”。民田大抵也是这种情况。赁者至少拥有预付一年以上租价的经济实力,他的身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农民,也可能是地主。“田主”出赁的原因,或系经济陷入困境(“为要物色用度”),或系“阙乏人力,奠种不得”,既可能是地主,也可能是自耕农。明中叶以后,类似上述“赁”的形态也是存在的,但在招佃与承佃契约中,就不见“赁”与“租”混杂的现象,都是单纯的、真正意义上的租佃。这种变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中叶以后租佃制的发展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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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397 明代后期出现的永佃契式,亦称佃田文约、佃批式,著录于《翰府锦囊》《万书萃宝》《三台万用正宗》《天下全书博览不求人》《万用正宗不求人》《五车拔锦》《一雁横秋》《学海群玉》《增补素翁指掌杂字全集》。《万书萃宝》所载“佃田文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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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399 某里厶人置有晚田一段,坐落厶里,地名某处,原系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原有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厶人出赔价细丝银若干,当日交定足讫明白。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管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失]界至、移坵换段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银谷,挑送本主仓所交纳,不致拖欠。不限年月佃种,不愿耕作,退还业主[33],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致留难。合给历头一□[纸],付与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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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01 《杂字全集》所载“佃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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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03 业主厶宅,有田几段,坐址厶处,原计若干亩,带苗若干桶,四至原有明界,今凭厶作保,引进厶人出粪质银几两正,当日交讫,即给历头一纸,付厶佃去,小心用力耕作,每石种约供税谷若干,冬熟备办好谷一色,挑送本仓扇飏,不许拖欠。如欠,将粪质抵偿。不拘年限,如不愿耕,将原田送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致留难。今给历头,付与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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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05 这种“佃田文约”“佃批式”和一般的租佃契约不同,佃户在立约时必须付出“赔价”“粪质银”即押租银,而地主答应在不许拖欠地租的条件下,允许“不限年月佃种”,这实质上是一种买受永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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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07 此外,《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载有下面一种“佃约”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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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09 立佃约人某,今佃到某都某名下土名某处田若干耕种,议定每年秋收交纳租谷若干,每秤几十斤净称,其谷务要干洁,不致短少。如遇年程[成]水旱,请田主临田监割,几分田租,几分力粪。如无故荒芜田地,自甘照约内交纳租数赔偿。立此佃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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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11 这种“佃约”也和一般的租佃契约不同,佃户享有“力粪”。所谓“力粪”,当指“力坌”和“粪草”。现存徽州佃约中常见有这种记载。佃户因耕作土地而付出工力,使土地的经济收益提高,分得的那部分生产物叫“力坌”;因多施肥料、改良土壤,使土地的经济收益提高,分得的那部分生产物叫“粪草”。佃户因占有“力坌”“粪草”,从而有比较稳定的耕作权,这实质上是一种改良永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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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13 这两种契式在明代嘉靖以后出现,说明所谓“押租田”和“工本田”的永佃关系,已在东南的一些地区盛行。无论是付出押租银或是付出工本而取得永佃权的佃户,都有独立的永久耕作权,但不能自由转让,“如不愿耕,将原田送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但如果在佃户间私相顶退,永佃权便向田面权转化,此时,原佃向新佃收取的“赔价”“粪质银”“力粪”等,便已不是押租银或工本银,而是田面价了。“佃主”(或称为“佃头”)、“赔主”就不是原来意义的永佃农,而成了田面主了。明代后期的闽南、闽北、闽东和皖南,都有从永佃权向“一田两主”转化的情形。在“一田两主”形态下,田面的租佃采用“退约”“顶约”。由明入清,田面主租佃田面契约渐次流行,清代各地出现了“推约”“拨约”“绍票”“佃田皮契”等多种形式。这个问题,我准备在第二章《明清地权分化的历史考察》里,再作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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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15 从永佃契式的出现到田面租佃契约的流行,是明中叶以后租佃契约关系的新变化、新特点。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清地主制的没落和僵而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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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17 在长江以北,特别是华北、东北地区,则流行一种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租佃制,佃户使用的承佃契名为“代种字”“半种地文约”“镑青文约”等。如安徽徽州的“代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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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19 立代种字人王仕,缘有田主江 名下价买土名石圹岭上硚圹水田一业,计丈税二△零二厘,计田大小 坵,计原包干谷二十六件,大小买俱系田主自占,与佃人毫无沾染。今身凭中代为耕种,言明田上不准栽乌株、糯谷,并不准做秧田、种麦,每年秋收之时,先行破水,接田主带拜临田眼同监割,即将斛内之谷前后和融,过筛扫斛,籽粒不存,四六均分,每件合江祠秤十八斤为则,订明五年之外,随将原田丈还田主执业另召,并无异说。自代种之后,不致有先割抽穑作水荒芜舞弊等情,如有此情,听从即时起佃,不敢留难。其田贴溪石塝,俱系田主自出花费做造完备,与身无涉,日后不得藉端异言。今欲有凭,立此代种字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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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21 道光十一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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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23 立代种字人 王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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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25 包 中 王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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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27 代笔 王卫官 俱押[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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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29 山西吉县的“半种地文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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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32 立半种地文约人某某,今半种到某某名下地几亩,同中人言明夏秋两季收粟若干,两家平分,全年地课与租地人无干,恐口无凭,立半种地约为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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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34 东北的“傍青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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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36 立傍青文约人程贵,因手无地耕种,央烦来人说允,找到三道林屯民人张绍德名下地三段,按牛俱亩计地三十六天,内有房园一所,周围院墙土平房贰拾壹间,苍房拾贰间,泥抹小修,地户经理,若有大招大盖之时,地东经营。同众言明,每年秋后粮石草柴,俱各两家均分,内有押契钱叁仟吊整,其钱笔下交足,一种三年为满。至期若有不招不种之时,地东将押契钱给地户到出,钱无息利,原按土黄粪给地东留下,不与地户拉出。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若有返悔者,有来人一面承管。恐口无凭,立傍青文约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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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438 崔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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