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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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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为出卖劳动力者,书于契文开首。一般要写明住地,如“某县某都”(1)、“某里某境”(2、3、8、10、12)、“某社”(4)、“某里”(9)、“某都”(5、7)。也可以不写住地,如作“立雇工人某”(6)、“立工约人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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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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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要书写,如作“今为无活”(1)、“为无生活”(2、3、8、10、12)、“因无生活”(4)、“今因生意无活”(5、7)、“今因家无生理”(6、11)、“贫无活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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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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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托中和面议两种。托中人介绍雇主、议明工资者,书为“情愿托中雇到某都某名下”(5、7),或“凭中议定工资银若干”(2、3、8、10、12,4在“议定”下加“每年”二字,9“工资”写为“工觅”)。1、6、11三式无“托中”和“凭中”字样,似为主雇面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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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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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2各式均规定雇工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仍旧雇佣,再另行立契。4式未写明期限,但从“议定每年工资”来看,是一年以上的长期雇佣,无论二年、三年、五年、十年,甚至长达二十年,可以单凭一纸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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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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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均以银两支付,一般是“按季支取”的,“按月支取”仅见1式,未写明季、月,只云“其银陆续支用”者,有6、11两式。必须指出,契文中的“工银”,一般只指工价,不包括工食。工食通例是雇主提供,标准由雇主掌握,所以不必写入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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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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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雇工方面的行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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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佃田生理……所有主家什色动器械毋得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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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迯懒;主家杂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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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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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田使用……朝夕照管田园,不敢逃躲懒惰;其主家杂用器物,不敢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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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替身农工……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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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工使唤……不许东西躲闪,务要尽心做活……如或误工,照工除算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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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躲懒;主家杂色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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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耕……朝夕勤谨,照管田地,不得懒惰;主家什色动用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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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园,不敢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敢疏失……如有荒失,照数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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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或抽拔工夫,照日除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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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耕田……朝夕勤谨,照管田地,不得闲戏;主家各色动用器皿,不致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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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方面,有提供工银、工食、农具、住宿的义务,但契式中略而不书,而特别突出雇主有不顾死活使用的权利。雇工在文约中必须声明“如有天行时契,蛇伤虎咬,皆系自己命”(1)、“如有风水不虞,此系己命”(2、8、12,4“己命”作“本命”,9“此系己命”作“系己之命”)、“风水不虞,此系天命”(3、5、7、10)、“恐有不测祸患,皆系天命”(6、11),均与主家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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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长工契约是长工单方面书写供给雇主的。他们是“家无生理”“贫无活计”的劳动者,这和明代史志所载“无产小民投雇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43],“无产者,雇倩受直,抑心殚力,谓之长工”[44],“农无田者,为人佣耕,曰长工”[45],是一个意思。在立契之先,受雇人都有选择雇主的自由、讨价还价的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自由选择的余地是很小的。雇工立契受雇之后,便和雇主确立人身依附关系,在受雇期限内,雇工的名字被列入雇主户帖或门牌下,不仅是劳动力,而且包括人身,都得受雇主以至雇主家属、家族成员的支配、管辖和约束,所谓“佣食于人,而身则为人有矣”[46]。在法律上,他们属于“雇工人”等级。万历十六年(1588)正月确定的《新题例》,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47]。明代后期,“雇工人”和“长工”是一同义词,“雇工人乃受雇长工之人”[48]。雇长工契式所列“长工”的义务,是和“雇工人”的等级身份相一致的。这和当时卖身为奴的契约格式所规定的“朝夕务要勤谨,不敢躲闪懒惰……倘有不虞,系自己命”[49],一模一样,所不同的仅在于:一系限年服役,一系终身服役而已。因此,明代“长工”在出卖劳动力时虽然采取了“自由”契约的形式,但雇主和“长工”的契约关系却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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