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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40 清代的雇长工契式,几乎完全照抄明代的民间日用杂书。如康熙刊刻、乾隆重刻的《杂字世事通考全书》,乾隆序刊、重刻的《酬世锦囊全书》,乾隆《新刻增订释义经书世事通考杂字》《如面谭二集》,乾隆刊、同治重刻的《新增(编)万宝元龙杂字》,光绪重刻的《增订释义经书便用通考杂字》《重订增补释义经书四民便用杂字通考全书》等书所载,基本上和上述明刊《杂字全书》《启札云章》所载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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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42 这里,还有必要说明一下雇长工契约的使用范围。有明一代,长工的雇佣一般都要使用契约,未写立文契的只是些例外。清代,至迟从雍正年间开始,雇佣长工未写文契的事实已有较多的记载,而且时间愈后愈常见了。在乾隆年间修订雇工人条例之前,长工“写立文券”是构成“雇工人”的条件之一,未写立文契的长工在法律地位上一般不属于“雇工人”等级,有成为自由劳动者的可能。但实际生活中,“雇工一项,民间多有不立文契、年限而实有主仆名分者”[50],还不能简单地把未写立文契的长工一概说成是进步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制定的雇工人新条例颁行之后,契约不再作为“雇工人”的标志,“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均以雇工〔人〕论”;而“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51]。写立文契的“长工”,只要具备与雇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的条件,就不再是“雇工人”,而是可能的自由劳动者了。比如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九)宝应王氏文书中的一份“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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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45 立看草笔约许锦福,今看到王名下卞湾兜二圩内柴草包看,当日言明看工制大钱八百文,一年为止,倘有外人窃去,俱在看草人培[赔]补无辞。恐后无凭,立此看草笔约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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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47 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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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49 立看草人 姜平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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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51 胡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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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53 凭 中 许锦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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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55 约内规定纯属经济关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就不能仅凭写立文契,把受雇看草人视为“雇工人”。当然,由于其他资料的缺乏,我们尚无法断定他们就是自由劳动者,但把他们看作是可能的自由劳动者,应当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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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57 明清时代的“长工”,还有一部分采用“典雇”或“年限仆婿”的契约形式。明代前中期,“典雇”刊刻有契约格式。明正统元年(1436)和景泰六年(1455)刊刻的《新编事文类聚启劄青钱》所载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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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59 典雇男子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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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61 某处某人,有亲生男名某,见年几岁。今因荒歉不能供赡,托得某人为保,情愿将男典雇与某处某人宅,充为小厮,当三面得典雇钱若干,交领足讫。自工雇后,须用小心伏事,听候使令,不敢违慢,亦不得擅自抛离,拐带财物在逃。如有此色,且某自当报寻前来,依数陪还无词。男某在宅,向后倘有不虞,皆天命也,且某即无它说,今立文字为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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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63 年 月 日  父亲姓 某押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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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65 保人姓 某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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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67 典雇女子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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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69 某处某人,有亲生女名某姐,见年几岁,不曾受人定聘。今为日食生受,托某人为媒,情愿将某姐雇与某人宅为妾,得财礼若干。所雇其女,的系亲生,即非诱引外人女子,于条无碍。如有此色,且某自用知当,不涉雇主之事。如或女子在宅,恐有一切不虞,皆天之命也,且某更无它说。今恐无凭,故立典雇文字为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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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71 年 月 日  父亲姓 某押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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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73 媒人姓 某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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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75 这是父亲典雇子女所立契约的格式。从契内文字看,子女被雇身后主要从事非生产性的劳动,或为雇主之妾。这种人身典当如同奴婢的卖身,但因约有年限回赎,期满可以脱离奴役关系,又与奴婢不同,是一种接近奴婢式的雇佣。此书原刊于元代泰定元年(1324),明中叶还反复刊刻,可知在明代前中期在社会上还是很流行的。实际生活中,“典雇”并不限于子女,典雇自身或妻子,甚至典雇全家,也是很普遍的。雇身后亦不限于家内劳动,也有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有清一代,“典雇”契约形式仍在继续使用,下面一张是全家雇身的“当身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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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77 当身文契胡子成同妻徐氏、长男聚宝、次女四儿,今因年荒无度,情愿当与金宅名下佣工使唤,当日凭领保得受身价银伍两正,言定伍年为满,听随自便。倘有走失等情,俱系领保一面承当。若有不测,各安天命。今欲有凭,立此当身文契存照。乾隆五年拾贰月初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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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79 立当身文契 胡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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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81 领 保 左曲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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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83 中 保 许翰林[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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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85 从契约关系上说,“典雇”“当身”是一定期限内的卖身,是一种活卖,而终身出卖才是绝卖,后者使用的是卖契,如卖身契、卖妻契、卖儿契、卖女契。活卖或是绝卖,是区别典当雇工与奴婢的主要标志。但不定年限的活卖,很容易转化为绝卖,往往因混淆不清,典当雇工被视为奴婢对待。乾隆五十三年(1788)以后,法律规定“典买未及三年以上并未配有妻室者”才是“雇工人”[54],这就把典买在三年以上及配有妻室者,下降到奴婢等级去了。这样,契约规定的典雇年限是否在三年以上便成为判断“雇工人”或是奴婢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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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87 “年限仆婿”是长工的另一特殊形式。充当“年限仆婿”的是贫困到无力婚娶的那部分“凡人”“雇工人”以至“庄仆”,他们入赘于雇主之家,在议约年限内为雇主从事无偿劳动(主要是农业生产劳动)作为娶妻的代价,限满方能领回,离开主家。这是一种以劳动抵作财礼的雇佣,带有农奴制、奴隶制的色彩。充当“年限仆婿”都必须订立契约,下举乾隆十五年(1750)江苏宿州人杨德所立文约作为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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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89 立招年限仆婿文约人杨德,情因无钱娶妻,情愿出招陈天佑名下婢女小招赘为夫妇,言明佣工一十二载,成婚领回。自进门之后,如有走失拐带年限不干陈人之事,如有天灾流行,各听天命。恐后无凭,立文约为照。[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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