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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91 契约是“年限仆婿”的“雇工人”身份的标志。契约失效之后,他们一般可以脱离主家,不再属于“雇工人”等级。在这一点上,他们和“长上”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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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94 明清时代的契约长工,拖着一条很长的奴隶制、农奴制残余的尾巴,但和前代相比较,还是产生了某些变化的。雇佣古契现在所能见到的,是在吐鲁番和敦煌地区发现和出土的,时间大致在隋唐至五代间。就农业长工雇契而言,吐鲁番出土的雇契中,立契人为受雇人,年限为十个月或一年,雇价有用实物或银钱(仅高昌延和十二年[613]一例,基号72TAM151:104)。敦煌地区发现的雇契中,立契人一般是受雇人或受雇人与其父兄、或口丞[承]人,年限从九个月到一年,雇价一般是“每月一驮”,亦有“捌斗柒升”或“五升”的,另有“春衣壹对,衫汗壹领,裆壹腰,皮鞋壹两”。也就是说,长工的工价基本上是以实物支付的,自然经济的成分很浓厚。当然,唐代这种雇契使用范围有多广,在中原地区是否一样,我们无从得知,这里暂且把它视为唐代的一种习惯,和明清时代进行比较。对照之下,我们不难发现,明清雇工工价部分从实物向货币转变,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尽管这还是“刚从农奴式劳动分裂出来的一种不成熟的原始形态”[56]。因为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工食部分从实物向货币的转变,雇工和商品货币经济发生更为紧密的联系,并进而促使长工向资本主义自由雇佣劳动的方向前进。因此,在分析明清时代长工契约关系的时候,既要指出其和奴隶劳动、农奴劳动相联系的、本质的一面,也要重视其变化的、进步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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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96 明清时代的农业短工,普遍不用书面契约,只凭口头契约。短工是从邻里亲族间的互助换工演变而来的,因此,只凭口头契约,本是短工受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制约的表现。在万历十六年(1588)以前,它对判断短工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什么影响。万历十六年规定以契约、年限作为“雇工人”的条件后,使用口头契约便具有身份“解放”的意义。特别是入清以后,大量职业短工的出现和短工市场的形成,口头契约中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的削弱,使短工身上自由雇佣劳动的特点更加突出。农业中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就是首先在短工中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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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598 口头契约一般是主雇双方(也有通过中保人的,但这种现象愈来愈少)面议各种雇佣劳动条件,诸如年限、工价、工食、劳动项目、社会待遇等。而双方口头同意的条件在不同的对象中实际相差甚远,有的很苛刻,有的很优厚。其中条件优厚者自然比立契者更自由,但条件苛刻者有的甚至比立契者不自由。所以短工内部的身份差别,恰是单凭契约有无所概括不了的。简单地把写立文契的短工都说成是落后的,就未必妥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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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00 短工契约因为有效期间短,对雇主来说没有长期保存的价值,现在很难发现这种契约实物。陕西《长安县地主庄园博物馆概况介绍》中所列的芒工文约,是一种特殊的短工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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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02 立写芒工文字人赵桂如,今写到郭世福名下芒工两料,同中言明青钱贰串壹百伍拾文。刀镰斧伤,山荒草野,车前马后,自不小心,不与主相干。割大麦上工,谷锄三遍下工;种麦上工,菀豆种毕下工。恐后无凭,立字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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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04 中见人 刘添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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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06 郭添春[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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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08 乾隆五十九年八月初六日借支六十年芒工两料立字人赵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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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10 乾隆五十九年(1794)八月初六日,立契人赵桂如借支了郭世福下年芒工两料的钱,约定每年做两料短工抵偿。这当然不是自由短工,而是强制性的短工。这种特殊的短工,本人原是佃农,因为负债被迫定期进行季节性的奴役劳动,从债务引起的主雇关系这方面看,短工劳动毫无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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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12 此外,在种植经济作物比较普遍的地方,雇佣劳动往往又是农家的一种副业。如福建泉州地区盛产龙眼,地主雇人看守果树,一般都是附近的农民。此类雇佣也订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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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15 立守雇字人晋江县水门外州四都柳通铺鲤洲乡郑日出,认过黄衙上来龙眼壹所,内栽龙眼壹拾壹株,坐在本乡土名后埔门内,东至岸,西至郑才良龙眼,南至岸,北至郑添彩园。今日出认来竭力看守,每年龙眼成熟之时,卖得银项若干,衙上应得捌分,其余贰分应得分与日出,以为守雇之工资。倘日出无竭力梭巡守雇,听衙上召起别管。今欲有凭,立守雇字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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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18 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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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20 同治肆年拾贰月 日 立守雇字人 郑日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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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22 这种季节性的短工(成熟时才需要专工看守),由于每年都固定雇佣,因此契约才被保存下来。从主雇关系看,短工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这与上例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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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24 明清时代的雇佣契约关系,深刻地反映了农业雇佣劳动新旧因素交织的复杂情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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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26 三、耕畜买卖与租佃契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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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28 耕畜是封建农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在地主租佃制下,佃户一般必须自备牛、种,耕畜的重要性仅次于土地。地主通过耕畜的买卖和租佃,对无耕畜的自耕农和佃农进行剥削,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我国的耕畜,在北方以驴马为主,在南方以牛为主。明代,耕畜买卖已有了通行的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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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30 一为“卖牛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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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34 立卖牛契人某,今将自己家栏水牛,或黄牛,齿年在口,四蹄头尾俱全,凭中卖与某耕作,三面商议,实值时价银若干,立契之日,一并交足,其牛好歹,买主自见,如有来路不明,卖主承当,不干买主之事。今恐无凭,立契存照。[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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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36 同类契式还见于《尺牍双鱼》《捷用云笺》《折梅笺》《五云书》《鳌头琢玉杂字》等书,《万宝全书》作“牛契式”,《文林广记》作“牛契”。而《学海群玉》《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卷星罗》《万用正宗不求人》《天下全书博览不求人》《全书备考》《雁鱼锦笺》《万锦全书》《翰府锦囊》《简明便览》《积玉全书》《学海不求人》诸书,则作“买牛契”,行文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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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7638 二为“卖驴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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