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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14 土地购买者被称为“银主”,据我接触到的明清土地文书资料,至少在安徽的徽州、福建、台湾等地普遍通用。[11]见诸现存土地文书记载的,最早是明万历年间,最晚的是1950年,先后使用了三百多年。这一社会现象,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白银的使用相联系的。明代前期,白银的使用日趋普遍,正德、嘉靖以后,美洲出产的银元经吕宋大量流入中国,白银数量激增,逐渐取得主要货币的地位。这些银元绝大部分是从福建的漳、泉流入的,于是福建成为普遍使用白银最早的地区。闽北虽然僻处山区,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闽北的茶大部分用于出口)的频繁,白银也较早成为通行的支付手段。因此,在土地买卖中出现“银主”,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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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16 “银主”不是阶级或阶层的概念,其成分是很复杂的。先看下面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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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18 慈惠里四十五都李墩住人李芳椿,承祖置有晚田一段,递年供纳吴衙员米四石四斗庄,其田坐落土名坋垱……今来具出四至明白,且芳椿要得银两使用,情愿托得知识人前来为中说谕,就将前四至田立契出赔与本里下陈应龙边为业,当三面言议定时值价铜钱,前后共讫一万二千文小,自立成契至日,眼同中人等一顿交收足讫,无欠分文,易[亦]无准折债负之类,其田言定三冬以满,备办原价取赎,契书两相交付退还,如无原本,任从银主永远耕作,田系芳椿承父分定之业,与门房伯叔兄弟各无相干,系是两家甘心意允,各无反悔,今恐难凭,具立文契合同为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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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20 万历二十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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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22 立赔契人 李芳椿 押(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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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24 契中的“银主”陈应龙,当是一个比较富裕的佃农或自耕农,他从田面主兼佃农或二地主[12]李芳椿手上买得了田面权,“永远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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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26 再看下面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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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28 南才里岭口坊立卖契字人陈炳泽,承父均分得有纳粮田一段,坐落土名横洋,田原计壹种,年该大苗四秤正……具出四至在契明白,且泽今因家下缺少银两完编,托中前去说谕,即将田召卖……引得本乡人陈观辅边进前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议时值土风价银一两五钱正,玖五成色……其田自卖之后,仍从前田银主起佃耕作,且泽不敢阻当之理,其田民米二升五合正,现存十一图一甲陈御铎户内,如遇大造黄册之年,买主收拾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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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30 雍正六年岁次戊申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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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32 立卖字人陈炳泽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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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36 契中的“银主”陈观辅是个一般地主,他购买“纳粮田”(田骨),“起佃耕作”。还有些“银主”连皮带骨买进田地,“管业收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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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38 立卖契人郑之焕,承父遗下有皮骨早田二段……计白米八萝正,该载民产伍亩零……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情愿托得中人前来说谕……尽底出卖与吕子葵名下边为业,当日三面言议时值价纹银九十两正……自卖之后,仍从银主管业收租,不敢阻执,所有粮产递年津贴,如逢大造之年,收割过户,当差完粮,其田言议随冬备得原价,即便退还,如无原价,仍从银主永远管业收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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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40 立卖契人谢延灼,承兄手置有皮骨早田一段……该载民产一亩八分零……尽底出卖与倪基亲名下边为业,当日三面言议时值土风契面纹银七十五两正……自卖之后,仍从银主管业收租。其田言议三冬之外,备得原价印番一百零伍元正取赎,即便退还,如无原价,仍从买主永远管业收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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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42 “银主”的身份虽各不相同,但都是用货币权力(白银)取得对田地、田骨或田皮的所有权。我粗略地将建阳、瓯宁、南平三县各朝民田买卖契约中使用白银和出现“银主”的情形作了一个统计,结果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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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47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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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52 “银主”称呼的出现,意味着单纯依靠货币权力取得土地的情况增多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封建关系逐渐松弛的一个表征。由于一般的、非身份性的地主、商人以至自耕农、佃农中的富裕者,都有机会跻身于“银主”之列,如果社会上存在社会分工扩大、农产物高度商品化、商品生产的规模和水平较高等条件,“银主”便可能向“经营地主”或“租地农业资本家”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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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54 但在当时,闽北并不具备这种条件。由于对外贸易的刺激而激增的茶叶生产,绝大部分还是农家经营的副业或茶农的小商品生产。从有关的山契来看,竹、木、纸、笋的加工经营,有包买商插足其间,但这也只是资本主义萌芽水平不高的表现。所以,我们在土地买卖文书中只能看到:(一)通过货币权力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商人,都是“召佃收租”的,他们取得土地,并没有触动原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采用新的经营方式而成为“经营地主”式的人物。这部分人的商业资本消融在土地中,化为巩固地主土地所有权的物质力量了。这种“银主”,在清代是城居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以为是近代旧中国普遍见到的“工商业兼地主”阶层的原型。(二)自耕农和佃农出身的“银主”,在田皮买卖中,一般是为了自耕或转佃他人的。其中,在自耕之外,利用购置田皮召佃收取地租剥削的,我以为就是毛主席曾经指出过的“旧式富农”的原型。(三)购置田皮完全用于中间剥削,自己脱离劳动的“银主”,无疑是近代旧中国普遍存在的、引人切齿痛恨的“二地主”的前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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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56 从上述情形,我们看到的是:“银主”的出现,反映了货币权力对地权的渗透,体现了商业资本和土地资本、高利贷资本相结合的功能。联系民国时期闽北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银主”资料,“银主”的发展道路,便是旧中国商人地主、富农和二地主发迹的道路。土地买卖开辟的这条道路,是使闽北农村始终落后,广大农民陷于欲生不得、欲死不能的极端贫困状态的经济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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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58 三、田皮买卖与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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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60 明清时代,部分佃农经过长期斗争,取得永佃权。福建是永佃权盛行的省份。有清一代,这类田土在闽北各县占有很大的比重。佃农取得永佃权,不外下述情形:(一)佃农租种地主的山地或荒地,投入工本垦成熟田,取得永佃权,是为“开垦永佃”;(二)佃农对于佃来的田地,加以精耕细作,或投资改良土壤,使土地收益增加,地主不得随意收回转佃,历久而成永佃,是为“改良永佃”;(三)佃农因世代耕种地主的同一块田地,不欠地租,被地主认定为永佃,是为“认定永佃”;(四)地主在地权频繁转移的威胁下,为保障地租收入,自动将田皮分与佃农,强迫佃农确立永佃关系,是为“分与永佃”;(五)自耕农以低价卖出土地而保留永久耕作权,成为永佃,是为“保留永佃”;(六)佃农付出一定的价银(或变相的价银——“押租”),从地主手里买受永佃权,是为“买受永佃”。后面两种情形,便是直接与土地买卖相联系的。这方面的例子很多,笔者不打算加以申论。这里所要探讨的是,永佃农卷入土地买卖后,究竟对永佃权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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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762 佃农取得永佃权后,在佃户间“私相授受”,进行转佃或出卖,这意味着他实际上占有了田皮即田面所有权,已经从永佃农向田面主转化。而承买的佃农用于自耕,也就由一般佃户上升为田面主兼佃农。请看下面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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