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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处……因乏溪流灌荫,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丰歉一九五抽的。[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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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本户承管涧仔坜中坜旧社庄佃,只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间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园,不堪奉文按丈甲声,就本处作坡引泉灌溉,递年各佃户耕种田园,悉照台例一九五抽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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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本户庄佃原无溪水,只系本处佃人就将埔窝筑陂,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硗田园,不堪奉文丈甲,系照庄例一九五抽的。[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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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庄内佃户陈树,即陈金銮,有承管水田、埔园、圹地一处,原无长流大溪圳水通荫田禾,每年供纳大租谷系随年丰歉,照依庄例一九五抽的。[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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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本馆大溪墘庄等处原无大河圳水,垦田系佃人自备工本,勤劳筑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庄例一九五抽的。[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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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租,台湾俗称为“额租”“定租”,又名“铁租”。定额实物租普遍实行于熟田,而熟园中之定额实物租不占主要地位,多改折为钱租。实物租中的额租和定租有别,光绪十四年(1888)六月,福建巡抚刘铭传等在清丈章程中提到:“台地大租户有每甲向小租户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谓之额租。有每甲不论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谓之定租。”(第五条)[134]大租契字也反映了这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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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额租:清代台湾通例,水田每甲纳大租八石。乾隆三十二年(1767),番业民佃亦奉两院宪批定,嗣后统照台例征收。[135]从现存台湾大租契字资料考察,这个租率确是具有典型和代表意义的。我将《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和《台湾私法物权编》所辑乾隆至道光间载有甲数和大租数的契约实例共一百零三件,整理出租率资料,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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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契约所载实例中,水田每甲大租额八石者占79.3%,旱田四石者占60%,园四石者占40%。这种统计虽不精确,但其反映大租征收遵从“台例”的事实,是符合台湾的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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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租:台湾大租中的定租,一般是欠水田园由“抽的租”改成的实物定额租,以原实物分成制下中平之年为准,结定租额,故较“额租”为轻,亦无划一的租率。从契字上看,由“抽的租”改为定租,一种是佃户因丰歉不一,每年产量变动很大,确定“抽的”手续上遇到很多麻烦,主动提出更改,故约中常有“天年丰歉不一,抽的艰难”[136],“递年抽的不一,业佃维艰”[137],“凶丰不一,抽的维艰”[138]之语。一种是业主为防止佃户减租抗租,而提出更改,故约中常有“丰歉不一,每有争多减少之嫌”[139],“未免有言多言寡之嫌”[140],“因岁之凶丰不同,而租之加减互争,故与其劳而有碍业佃之谊,孰若逸而忘争竞之风”[141]之语。定租结后,一般作为“铁租”,永远不得加减。但也有的议定凶年特殊情况可改用“抽的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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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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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大租的千姿百态,反映了台湾地权分化普遍逆转为一田两租,体现了封建经济结构抵制地权分化的坚韧性。在农业生产中上升为实际业主的那部分“佃户”,以转租形式成为地主阶级中的小租户层,而原业主大多因脱离生产而腐化为寄生的大租户层。这种逆转,从一个侧面说明台湾的地主经济从乾隆以后已经迅速地走向腐朽,台湾农业经济从此转入发展迟缓的状态。在短短的二百余年间,台湾农业经济出现如此显著的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究底,不能不从地主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的变异来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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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四节 台湾与大陆大小租契约关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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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以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为一大转折。在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以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经济联系已经存在好多世纪了,但是大陆沿海劳动人民渡台垦辟,对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直接的影响,却还只有几十年。这种影响的前景虽然预示着台湾社会经济有从原始公社末期飞跃进入封建社会的可能,但这一进程却因西班牙、荷兰殖民者的相继入侵而暂时中断了。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之后,大陆先进的封建生产方式在台湾生根发芽,土地开发的成就远较前几个世纪的总和为大。清朝统一台湾,进一步推动了台湾的开发,封建生产方式已经不是简单的移植,而是在适应当地社会具体环境的过程中进一步演变,成为台湾社会变革和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百年之间,台湾上升为举国瞩目的新开发区域,从政治到经济、文化,都和东南各省先进地区漫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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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准备讨论的大小租契约关系,明代中叶以后已在大陆东南各省(特别是福建)发生,清代盛行于东南各省与台湾。它从大陆发源,蔓延于台湾,适在郑成功时代的前后。这正是台湾社会经济在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以后发生巨大变化,大陆和台湾的经济融为一体的必然结果。过去,中外学者对大陆和台湾的大小租契约关系均分别作过某些探讨,但从总体上进行综合的、比较的研究,却未曾见。这里,我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各地发现的契约文书,结合史志档案资料,做一番初步的整理。可供研究的契约文书很多,这里只用个别事例,而且限于清代,以利对比,选用的对象也力求在大小租名目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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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小租关系形成的不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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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租佃出现大小租关系,是明代中叶以后的事。明中叶以后的嘉靖、万历年间,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的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农作物商品化的倾向逐渐扩大,商业资本活跃,在东南地区的手工业中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由于商品经济的刺激,东南各省在土地利用上出现了多样化和集约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土地买卖盛行,地权转移日益频繁,地主阶级的各阶层以至自耕农之间争取土地所有权的斗争,佃户向地主以至佃户之间争取耕作权的斗争也加剧了。这样,在土地关系上,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一部分佃户争得了转佃权或永佃权,在佃户不欠租的情况下,地主不得撤佃、换佃。随着地主层和佃户层的不断分化,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分割为“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复杂情况,大小租关系便是“一田两主”“一田三主”在经济上的体现。这些情况,本书前面已有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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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嘉靖、万历时期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以福建最为典型,史志文集对大小租关系亦有较多的记载。大小租,各地叫法不同,有大小苗、田骨田皮、田面田根、粮田税田、苗税等名目,甚至有同一名称,在不同地方表达的关系恰恰相反者。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小租的起源、渠道也不同。不弄清这些情况,势将无法进行同类契约文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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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旧志的说法,大小租关系是永佃权盛行,佃户(永佃农)被视为“一主”以后,才开始的。嘉靖《龙岩县志》卷上第二《民物志》之“土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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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田之家,其名有三,一曰官人田(官人即主人也,谓主是田而输赋于官者,其租曰大租)。二曰粪土田(粪土即粪其田之人也。佃丁出银币于田主,质其田以耕,田有上下,则质有厚薄,负租则没其质。沿习既久,私相授受,有代耕其田,输租之外,又出税于质田者,谓之小租。甚至主人但知其租,而不知其田之所止)。三曰授产田(富家田多,则赋必重,乃授田于人,顶戴苗米。计其租,仅足以供其赋,贪狡者受之,一有不支,则人田俱没矣)。古者授田之家一,今者授田之家三,甚者那移转贷,又不止于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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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收取大租的大租主是田主,有土地所有权(田底),故须供赋,而收取小租者是原来的永佃农(因“出银币于田主”质田,得有“粪土”),“粪土”本是永久耕作权,这时独立出来可以“私相授受”即租佃和买卖,具有田皮所有权的性质,但无须纳赋。永佃农因出租“粪土”脱离生产劳动,便从佃户层分化出来,成为小租主。而现耕佃户是实际生产者,又是大小租的负担者。另一种情况,是富有的田主为了逃避赋税,“授田于人,顶戴苗米”,自甘处于类似如上小租主的地位,而得田者(一般是佃户)反而成了田主——大租主。但是得田者收取的大租“仅足以供其赋”,也设法逃避,终致原来富有的田主“人田俱没”。这就导致了田主层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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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租从佃户层分化的渠道而来,有许多事例。如崇祯刊沈演《止止斋集》卷一九《抵解加派详文》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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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省一田一主,而闽田则三主。田骨之外有田皮,田皮之外有田根……计抱田根之家,终岁勤耕,不易一饱,即赔田皮之家十金,博进不盈分文,而田主经佃户留根,赔户取皮之后,始得收其余为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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