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2314e+09
1702732314
1702732315 持有田骨的是田主,持有田皮的是从永佃农演化而来的赔户,持有田根的现耕佃户还是永佃农。在这一场合,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大小租关系的成立,是由佃户层分化为赔户与永佃农引起的,原来的田主不变,但丧失了田皮的所有权。而从佃户层分化出来的赔户,成了实际上的业主。
1702732316
1702732317 大小租从田主层分化的渠道而来,也有许多事例。如万历《漳州府志》卷八《田赋考》云:
1702732318
1702732319 漳民受田者,往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以贱售之,其买者亦利以贱得之,当大造年,辄收米入户,一切粮差皆其出办。于是得田者坐食租税,于粮差概无所与,曰小税主;其得租者但有租无田,曰大租主(民间买田契券,大率记田若干亩,岁带某户大租谷若干石而已),民间仿效成习,久之租与税遂分为二,而佃户又以粪土银,私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
1702732320
1702732321 原来的田主在出卖土地之时,保留供纳粮差的义务,成为有租无田的大租主,而新的田主不必负担粮差,而有收租之权,是为小税主(小租主)。在这一场合,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大小租关系的成立,是由田主层分化为大租主与小租主引起的,原来的佃户(或永佃农)不变。小租主因从原田主分割到收租权,而处于事实上的业主的地位。
1702732322
1702732323 以上所指的,乃是比较纯粹的形态,事实上要复杂得多,甚至是错综交织在一起,同一块田地同时向两个相反方向演变。到了清代,田主层和佃户层的分化更加激烈,呈现出一田多主的复杂情况。从田主方面,大租权分割出卖引起田底权利的细分,出现“一根数面”,同一块田地上几个大租主并立;从佃户方面,田皮重叠让割的结果,又出现大根、小根与大佃、小佃,同一块田地上亦并存几个小租主。田皮的利益远高于田底,又使不少地主、官僚、土豪竞相买置田皮,“甘为佃户”,而原来的“田主”(大多是非特权而经济力量薄弱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因为卖掉田皮,又难于负担粮差而破产,主佃双方都徒有其名,实际的关系正好完全颠倒过来。永佃农或从永佃农分化出来的赔户,往往因为出卖田皮而重新沦为佃户,而从承购田皮转佃发迹的,大率是出身土豪、无赖之类的二地主。甚者“虚悬”有之,“白兑”有之,田主层和佃户层中人地位之升降十分激烈频繁,福建、广东、江西、江苏、安徽、浙江[142]诸省,都程度不一地存在这种情况。
1702732324
1702732325 清朝统一台湾之后,按照大陆各省成例,准许土著、流寓报垦荒埔、草地,经官查勘出示晓谕后,颁给垦户垦照,招佃开垦耕种,限年升科。虽然由于请垦的荒埔、草地有“官地”与“番地”之别,故“或请官给垦,凑股力垦,向番买垦,由番出垦,其业底来历不同”[143],但大抵都采用垦佃制度。垦户(或垦首)持有官府所给垦照,是业主,其中大部分是富豪、士绅或地方强有力者,领给埔地面积甚大。垦户中有的提供农具,划分垦区,招佃开垦;有的不费一钱,仅递一禀,农具工本由佃户自筹;有的纯属侵占;有的是佃户推举。垦户每年所收之租,名曰“大租”,负责向官府供税纳赋。佃户是福建、广东渡台谋生的流民,和内地一样,按血缘和地缘关系与垦户结合,一般是出“犁头银”(工本费),由垦户订立“给垦字”“给佃批”,从事开垦耕种缴租。垦户收租供赋,佃户因出“犁头银”故有长期耕作权利,称为“田底”(即拙文所述的田皮)。这种关系显然是从福建移植过来,台湾学者多认为佃户得到永佃权。从《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144]所收“给垦字”看,康熙至雍正间出“犁头银”的佃户多无转佃权利。如云:
1702732326
1702732327 佃人要回家之日,先问明业主,任听其脱替。[145]
1702732328
1702732329 佃等……欲将田底顶退下手,务要预先报明业主。[146]
1702732330
1702732331 该佃……如欲变退下手顶耕,及招伙帮耕,务须先报明头家查明诚实的人,方许承招,不得私相授受。[147]
1702732332
1702732333 但在个别地方,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的行为已经发生。康熙《诸罗县志》卷六《赋役志》说得很清楚:
1702732334
1702732335 若夫新旧田园,则业主给牛种于佃丁而垦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垦者三、四已耳。乃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又佃丁以田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纳户可移甲为乙,吏胥必飞张作李,册籍日淆,虚悬日积,此又渐之不可长者也。
1702732336
1702732337 大致自乾隆初年起,台湾垦佃间的永佃关系发展和普遍化,在招垦、招佃契约上规定佃户自由处置田底的权利,如:
1702732338
1702732339 倘要别置,听其照前收埔田底价银二百一十三大员,转售他人抵本,均不得刁难。[148]
1702732340
1702732341 倘佃别创,任佃退卖,业主不敢异言阻挡等情。[149]
1702732342
1702732343 后日移售他人,听从其便,不敢阻挡。[150]
1702732344
1702732345 倘欲别图,转手他人,任从其便。[151]
1702732346
1702732347 在契约关系上承认佃户自由处置田底的权利,实质上等于承认佃户有田面权。这样,台湾大小租关系便应运而生了。在现存可见的台湾契约文书中,最初在“大租”之外出现“小租”名目的是乾隆十八年(1753)正月:
1702732348
1702732349 立为蒸尝合同文约字人钟复兴,先年买有水田一处……中心大小六丘,田甲一甲三分七厘正,业主施每年每甲供纳大租八石,运港交纳。今因我夫妻年迈,并及弟复盛奈无嗣后,即将此田预立为蒸尝……遗下与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当日三面言定,供纳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下略)
1702732350
1702732351 佃户取得田面权后,可以自由承顶田底,或招佃耕作,收取小租。因此,台湾大小租关系的来源,主要是从佃户层的分化引起的。到了嘉庆、道光之际,台湾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盛行,大租户(大租业主)与小租户(小租业主)并立,已是普遍现象。在这种俗习的影响下,有的地主一开始便给予租户小租权,如嘉庆八年十二月(1804)业主杨立付垦单所示:
1702732352
1702732353 立付垦单业主杨,有荒埔一段,坐址渡船头圳墘……四至明白。兹有族亲茹叔等备送犁头银二百元正,请给垦单为凭,前去开垦为田,情愿年纳本业主大租谷六石,以贴公项;而小租永归开垦之人,听其招佃耕种。如缺大租不完,积欠过多,则任业主起耕。议约已定,各无后言,合给垦单,付执为照。
1702732354
1702732355 嘉庆、道光以后,随着台北平原的垦成,水利和水稻种植的普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佃户层和小租户层在土地买卖与租佃中又进一步分化,同时由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田赋改为银纳,赋率提高两倍的影响,大租户层也出现震荡和细分化,形成一田多主的复杂情况。
1702732356
1702732357 从以上简述可见,明代中叶以后由于永佃权的确立,从田主层和佃户层不断分化,产生“一田两主”“一田三主”,在土地租佃上出现大小租关系。在大陆东南地区,大小租关系有的是从田主层分化发源的,有的是从佃户层的分化发源的;而在台湾,主要是从佃户层的分化发源的。但大小租盛行之后,这种两极分化便复杂交织,呈现出多主的形态,这在大陆和台湾,虽有时间早晚的差别,但过程则完全一致。台湾大小租是中国从永佃权到“一田三主”(佃户层分化)的典型,把它视为“特别的租佃制度”,是不对的。下面拟就大陆和台湾的大小租契约关系作具体对比和论证。
1702732358
1702732359 二、大小租的典卖
1702732360
1702732361 在“一田二主”“一田三主”下,大小租作为相对独立的物权权利,均可单独让渡、典卖。典卖契约按其对象分为大小全租、大租、小租三种。
1702732362
1702732363 典卖大小全租的契约,在大陆有关省份大量使用。福建发现的典卖契约,如延平府(今南平)、建宁府(今建瓯)之“大小苗田”,永安县之“正租连并业小租”,邵武府之“皮骨田”,泉州府南安县之“大小租”,福州、闽清之“根面全”均属此类。仙游亦有“大小租”:
[ 上一页 ]  [ :1.70273231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