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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里某境某……依凭某宅粮秤,不敢少欠斤两……故立承佃批为照。如山田依上约鸡米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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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鳌头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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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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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佃帖人某,今因无田耕种,情愿凭中佃到某田主名下田若干,计租若干,其田每年秋收,照田交纳租稻,不致少欠。如遇年成水旱,请田主临田踏看,除租均分(或有处止用:约至秋收看场打稻草,稻上场平分,不致少欠)。如有荒芜田地,依数赔还。恐后无凭,立此佃契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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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牍双鱼》《云锦书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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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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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里某人,今有缺少田土耕作,情愿托人为中,引到某里某姓某人边,当荷到晚禾田一段,坐落地名某处,原计田几亩,年供苗谷几桶乡。立字之后,具某人前去耕作,不得抛荒田埔等因。其苗谷如遇冬下办还,不敢拖欠。今难凭信,故立当荷一纸为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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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万用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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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计田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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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锦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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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各种契约格式所反映的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状态是一致的。土地所有权人——田主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佃户,不直接经营土地,以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实现其土地所有权。佃户取得约定时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即俗称的耕作权。在佃户不拖欠地租、不抛荒田埆、不转佃他人,即履行契约规定的前提下,这种分离状态可以得到保持和延续。但在个体耕作的条件下,自然的变化(如出现水、旱灾情)通常是一种不可抗的因素,影响契约的履行,耕作权一般是不稳定的。而租佃时限的不定期,有利于田主选择佃户和增加租额,对现耕佃户更具威胁。因此,一般租佃制下通过契约形式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状态,是暂时的、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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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福建的佃约,和明代后期的招约格式大致相同,即不写明租佃期限者居多。写明期限的佃约,普通为三年,最短的是半年。长期佃则多存在于生产落后、人少地多的山区县份,系地主为保障常年的地租收入所设置。据近代的调查,长期佃的习惯,清流为10年,顺昌为10~20年,永春为30年,云霄为50年,龙溪为90年,宁洋、沙县为100年。在长期佃下,佃户的使用权和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离状态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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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在龙溪、晋江、福州等地残存的租佃劳役制,佃户因为住主之屋、葬主之山,丧失(被压迫为奴)或部分丧失(如“墓佃”)劳动力所有权,和田主具有程度不等的人身依附关系,必须无偿地承担一定的劳役。但仅就租佃形态而言,这则相当于一般租佃制下的长期佃,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状态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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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是租佃制度的首要条件。从土地所有权结构上,任何形式的租佃都是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状态,存在于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制度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权的分离不是明清时代即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独有的现象,其分离状态的稳定与不稳定,也不直接意味着佃户地位的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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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处分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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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处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在一般租佃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永佃形式。明代后期,永佃在福建的一些地方已经由契约固定下来,开始制度化。在福建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中,可以见到下列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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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佃田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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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坐落某里地名某处,原系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乡,原有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细丝银若干,当日交收足讫明白。自给历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掌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弄界至、移坵换段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挑送本主仓所交纳,不致拖欠,不限年月佃种;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致留难。今给历头一扇,付与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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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拔锦》《学海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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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系若干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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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万用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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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年期,将价取赎耕作,将田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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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用正宗不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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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办一色银谷……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赔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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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玉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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