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391e+09
1702739100 [18]魏德士认为理性与多数人之间的联系是民主制度的主导思想。虽然多数人的意见并不必然是理性的,但是凡是理性的必须是在自由的讨论交流中与大多数人相联系的东西。可以将理性视为告知一切人,反过来必须被任何人承认为依据的东西,也即一切人的共同点。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264~26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702739101
1702739102 [19]1982年以后的四次修改宪法,有三次都对这一段进行修改,而且有的话是反复修改。蔡定剑:《宪法精解》,14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702739103
1702739104 [20]蔡定剑:《宪法精解》,14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702739105
1702739106 [21]“意识形态”一词由法国哲学家德·特蕾西(Destutt de Tracy, 1754—1836)在1796年首次使用,指一种新的“思想的科学”(idea-ology),试图以之揭示有意识的思想与观念的来源。特蕾西希望意识形态最终能享有与动物学和生物学等已确立科学相同的地位。到19世纪,马克思的著作赋予了该词另一种更为持久的含义。对马克思来讲,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因而维护阶级制度和剥削制度。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虚假性:意识形态掩盖了所有阶级社会赖以建立的根本矛盾,从而欺骗和迷惑从属阶级。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702739107
1702739108 [2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28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702739109
1702739110 [23][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 D. A弗里曼修订,许章润译,16~1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702739111
1702739112 [24]肖蔚云等编:《宪法学资料参考》,9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702739113
1702739114 [25]许崇德:《现行宪法〈序言〉是旷世之作》,载法信网:http://www.law863.com/n143c16.shtml,2009年2月20日访问。
1702739115
1702739116 [26]参见谢维雁:《论宪法序言》,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5),76~81页。
1702739117
1702739118 [27]林来梵:《新中国宪法变迁的见证——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载《政法论坛》,2005(5)。
1702739119
1702739120 [28]参见毛寿龙、李梅:《当代中国立宪政府的发展与挑战》,载徐湘林等主编:《民主、政治秩序与社会变革》,108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1702739121
1702739122 [29]参见[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24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702739123
1702739124 [30]魏德士亦曾指出,表达意识形态的形而上学语句虽然不能以科学的方式被证实或证伪,但并非所有的形而上学语句都是毫无意义的,实际上,它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起到使人们的行为一致的作用。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5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702739125
1702739126 [31]英国学者D.海伊认为意识形态主要有两种社会功能,其一它的有效性在于它的极端灵活性,而不在于要求人们把它当作一种教义,对于人们来说,它好像是他们亲身经历,所思所想的结果;其二,它是整个社会信念的储存者,由其来填补因为个体抗议而形成的沟壑。D. hay, Property, Authority and Criminal Law,in D. Hay et al.(des.),Albion’s Fatal Tree(1977),p. 55.
1702739127
1702739128 [32]2001年12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在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上提出:“宪法序言,最集中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根本意志,是宪法的灵魂,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违反宪法序言,就是在最重要的问题上违反了宪法。”《李鹏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1-12-04。
1702739129
1702739130 [33]在我国,曾经有为数众多的宪法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表述的制宪目的是虚伪的,其在本质上仍然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但是没有看到法本身有“中立性”的一面,它可以为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所利用。
1702739131
1702739132 [34]周鲸文指出,以国家强盛为目的而号召人们行动起来,是一种错误的国家目的观。但是由于它往往是被压迫民族在特殊历史境遇下提出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又是可以谅解的。参见周鲸文:《国家论》,24页,天津,天津大公报馆,中华民国二十四年版。
1702739133
1702739134 [35]参见张知本:《宪法论》,6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1702739135
1702739136 [36]陈新民教授认为,宪法中国家目的规定乃是将宪法视为宪政发展的结构与方向之基本规范,所以不仅在国家的组织,也在整个国家的权力运作,应该遵循此一基本的方向。他还指出德国基本法确立的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社会国原则、联邦国原则以及共和政体原则共同构成了德国的国家目的。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修正五版),900页,陈新民发行,2005。
1702739137
1702739138 [37]芦部信喜认为,作为宪法之本质性价值的个人尊严的原理以及由此推导出来的人权与国民主权,就相当于宪法的“根本规范”。保障这种根本规范不仅是宪法的目的,也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参见林来梵:《芦部宪法学是这样的体系》,载[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译者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702739139
1702739140 [38]这是由白斌博士与笔者就宪法序言中的国家根本任务问题进行讨论时所提出的观点。
1702739141
1702739142 [39]参见陈玉山:《论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基于一种开放的规范主义立场》,载《浙江学刊》,2010(3),135~142页。
1702739143
1702739144 [40]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一种前言》,8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1702739145
1702739146 [41]笔者在本书第七章“认真对待‘阶级斗争条款’”中试图对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即“阶级斗争条款”进行限缩解释,以缓和其立宪主义之间的矛盾。
1702739147
1702739148 [42]许章润:《国家目的与法律宗旨》,载《法制日报》,2006-03-27。
1702739149
[ 上一页 ]  [ :1.702739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