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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的法律,最初是沿用东魏的“麟趾格”。麟趾格是在天平年间(534),高欢当政时,由封述删定,于兴平三年(541),高澄当政时颁布的。到了高洋称帝(文宣,550),不久就命群臣议造“齐律”,但是积年不成,到了第四代的武成帝,频加催督,到了河清三年(564),才告成功。这部齐律分十二篇,据《隋书·刑法志》所称,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讯、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定罪凡九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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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律的制订,若是从麟趾格算起,可以说是历时三十年,参与删定的,有崔暹、封述、封隆之、李洋、魏收、崔昂、封绘、辛术等好几十人。这样的精细慎重,所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在当时已有定评。朝廷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所以当时齐人多晓法律。后来隋文帝承禅后周,不沿用周律,而多采后齐之制的[61],可以说是善于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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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在宋时已不见于著录。但是从现存的唐律中,是可以略窥梗概。譬如“唐律与齐律,篇目虽有分合,而沿其十二篇之旧。刑名虽有增损,而沿其五等之旧。十恶名称虽有歧出,而沿其重罪十条之旧。受罪枉法处绞刑,轻重亦与唐律同……齐律于是乎不亡矣”。[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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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法律之能有这样的成就,程树德认为因为高氏是渤海蓚人,而渤海的封氏,世长律学:封隆之参订麟趾格,封绘议定律令,而齐律实出于封述之手,可说是祖宗家法,具有渊源,而制律的时间长,删定的人数众,也是一个原因。[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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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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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的宇文氏,也是鲜卑人,其以夏变夷,也不下于北魏的拓跋,而尤其是醉心于上古周朝的时代。所以不但其军国词令,朝廷文告,都要用尚书体,而其官名仪制,一切皆以周礼为依归,即文字亦必求其相似。宇文泰相西魏时(535?),命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跋迪掌之,至周武帝保定三年(563)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逃亡、系讯、断狱。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比于齐律,烦而不当。”[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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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以科刑之典,丽于尚书周礼之文,削足适履,左支右绌”,真是“今古杂糅,礼律凌乱”,“陷于矫枉过正之失,乖夫适俗随时之义”,隋氏代周,“一扫其迂谬之迹”[65],无怪周律至唐时之久已散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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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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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考证制度源流的学者,都认为唐朝许多重要和优良的制度,多半都是因袭隋代。[66]这句话对于法律,尤其适用。不过隋律有开皇、大业二律之分,我们必须予以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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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在开皇元年(581),即命高颖等更定新律,于十月中颁行。到了三年(583),认为“律尚严密,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自是“刑纲简要,疏而不失”,这就是后人所称的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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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虽是以北律为蓝本,但是在刑罚制度上,它却作了一次革命性的人道化的改革。他废除了鞭刑、枭首及轘裂之法(开皇元年);它删除了宫刑;[67]它废了孥戮相坐(开皇六年);它定了讯囚加杖不得过二百之制。[68]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唐以后一千多年来中国的刑罚制度,全是在隋初奠定其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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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一生狠和佛家思想接近,他生下来由尼姑带大的,他曾经(开皇二十年,600)下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者,以“恶逆”论,百姓以“不道”论。[69]因此有人认为隋律之把刑罚人道化,是受了佛家的影响。但是我们看文帝晚年,愈信佛法,用刑愈是严酷,后来唐朝的武后,及她的几个亲信也都是同样的侫佛和残忍。而隋文帝在北周从政多年,亲眼看见北周末年间重刑峻法之失去民心,而他即采用缓刑薄罚的手段来争取民众,这是见于史书的。所以我们与其说开皇律之轻刑,是文帝受了佛法的影响,不如说这是他在政治上从经验中得来的卓见,较为切实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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炀帝即位,说是开皇律禁网深密,于大业二年(606),敕牛弘等重修律令,三年(607)四月班行,凡十八篇,计名例、卫宫、违制、请求、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共五百条。其五刑之中,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70]程树德说大业律之于开皇,大抵增其篇目,仍其条项。隋末刑罚酷滥,本出于律令之外,唐初袭汉高入关约法之故智,因而废之,非必其律之果不善也。[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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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受禅,于武德元年(618)六月,废隋大业律令,又使裴寂,萧瑀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武德七年(624)上之。程树德根据隋唐两律的篇目、刑名、次序,认为“今所传唐律,即隋开皇律旧本”。因为“唐初修律诸人,本非律家,开皇定律,源出北齐,而齐律之美备,载在史笔,人无异词,执笔者不敢率为更改……仅择开皇律之苛峻者,从事修正,其他条项,一无更改”云云。[72]所言甚为合理。隋氏两律,都在宋朝散失,中国历代法律,现存之最古者,只有唐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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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61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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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到了唐朝,达到了最圆满的发展。过去秦汉魏晋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到此得一总汇,以后宋元明清的演变,从此得其准绳。后人说三代之后,管理之法式,未有逾于唐律者[73],或者说古今之律,得其中者,唯有唐律[74],诚非过誉。而中国法律,影响及于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等东亚诸国,卓然自成一中国法系者,亦自唐律始。[75]所以对于此最能代表中国法律系统的唐律,我们不能不比较详细的予以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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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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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618—626)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624)奏上,是为武德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更加厘改,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637?),是为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651),长孙无忌、李勣等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三年(652)五月,以“律学未有定疏”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于是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褚遂良等十九人,撰“律疏”三十卷,四年(653)十月,颁于天下。计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二篇,共三十卷。后人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开始,误称之为“《唐律疏议》”。[76]现传的律疏,其文字中之地名官号,曾经依照着开元(713—741)年间的制度窜改(Interpolation),以致有人认为此乃“开元律”,而非“永徽律”。实则这个说法,既缺乏充分的理由,也并没有任何重要的意义。[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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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中的“礼教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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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所代表的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其第一个特点,即两汉以来整个控制中国政治思想的礼教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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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礼教的法律观,即是认为法律的作用,在辅助礼教的不足,和法律的内容,是从礼教方面得其根据。[78]此种基本观念表现在制度方面的,有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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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律中有许多罪名,专门是为保障礼教规律而设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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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大祀不预申期条:“诸大祀(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入散斋(斋官尽理事如故,夜宿于家正寝),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无正寝者,于余斋房内宿者亦无罪,皆不得预秽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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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婚,居父母丧生子条:“诸居父母丧生子者(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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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婚,父母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若祖父母父母犯当死罪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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