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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此居官的人们,在一般作人的责任上,也比较平人为大。尤其在取与授受之间,显著的表示出法律对他们要求之严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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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监主受财枉法条:“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十五匹绞。”而平民窃盗,虽五十匹,也不过止是加役流而已(贼盗,窃盗条)。作监临主司而受财虽是不枉法,(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也要一尺杖九十……三十匠加役流(监主受财枉法条)。甚至于“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职制,有事先不许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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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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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受所监临财物条:“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乞取者加一等(非财主自与而官人从乞者,强乞取者;若以威力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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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贷所监临财物条:“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14]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卖买有剩利者(官人于部卖物及买物,计时估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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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役使所监临条:“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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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监临受供馈条:“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坐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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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率敛监临财物条:“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谓率人敛物或以身率人),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自入者,同乞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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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监临家人乞借条:“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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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去官受旧官属条:“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前任所僚士庶佐旧所管部人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三等,其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扶持形势,及乡闾首望豪右之乞索财物者),坐赃论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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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面出差的不能接受礼物;部下的财物,即借用亦不许;家人敛索,主人不知情也要得罪;虽去官仍不能受部属的馈赠;法律之所以防闲官吏者,可谓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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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作官吏的,对于国家的公物,更有特别爱护的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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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增乘驿马条:“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疏:“给驿,三品以上四匹,四品以上三匹,五品以上二匹,馀官一匹……数外剩取,是曰‘增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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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乘驿马枉道条:“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疏:“问假有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复,往来便经十里,如此犯者,如何处断?答曰:律云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于事稽废,既有往来之里,亦计十里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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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乘驿马赍私物条:“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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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乘官船载衣粮条:“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二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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廐库,假借官物不还条:“诸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毡褥之类),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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廐库,监主贷官物条:“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虽无文案,或有名簿,人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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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库,监主以官物借人条:“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过十日,坐赃论减二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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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应给传送剩取条:“诸应给传送(一品给马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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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上面最后一条的规定,虽是被人强迫的而仍然不能免罪。作官吏的责任,不可谓不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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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身份在法律上的重要作用。这个可以分六项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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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缘坐 贼盗,谋反大逆条:“谋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谋叛条:“诸谋叛已上道者;妻子流二千里。若率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造畜蛊毒条:“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皆流三千里。”这就是本来无罪之人,只因为和犯罪者有亲属关系,因之被连带到配流,没官,以致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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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赎 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名例八,议条)。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名例,请章)。官爵得请者(五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名例,减章)。官品减者七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又以上四等人,犯流罪以下皆听赎(名例,赎章)。这就是本来犯罪之人,只因为和某种人有亲属关系,遂得减等科刑或纳铜赎罪。[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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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量刑 依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条,侄杀伯叔父母姑者,皆合斩刑,谓之“恶逆”(名例十恶条)。而伯叔杀侄则只合徒三年(斗讼殴兄弟姊妹条),弟殴兄者徒二年半(同上条)谓之“不睦”(名例十恶条),兄殴弟虽伤无罪(殴杀者徒三年,参殴兄弟姊妹条),妻殴夫者徒一年(斗讼妻殴夫条),夫殴妻,伤者减凡人二等,不伤无罪(参同条)。可见同一犯罪行为,唯以双方亲属关系中之身份不同,而刑罚之轻重,就大不相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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