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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罪 职制,府号官称犯名条:“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若疾无侍,委亲之官者,徒一年。”和前面说过的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而嫁娶者徒一年半,这都是本来很正常的行为,但因为其亲属中有某人在某种状况之下,而这些行为就成了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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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法 名例,犯死罪非十恶条:“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犯罪共亡条:“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者,除其罪。”但缌麻以上亲,犯罪共亡者,则不合告言,若捕亲属首者,但得减逃亡之坐其本犯之罪不原;并且还须要依伤杀及告亲属法治罪(同条问答)。同居相为隐条:“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疏:“假有铸钱及盗之类,事须掩摄追收。遂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隐避逃亡。”这都是本来应该执行的,或者应该免除的,和应该判决的罪名,但是因为犯者的亲属关系,而都“破格”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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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制 户婚,子孙不得别籍条: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别生户籍,财产不同),徒三年。”斗讼,祖父母为人殴击条:“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贼盗,杀人移乡条:“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若死者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不在移限。”这些都是特别为维护亲属关系而设的制度。而最后的一条,一方面既赦免犯罪的死刑,另一方面又恐怕不能安慰被害者家属的报仇心理,而规定了这种强迫移民的办法。其顾虑的周详,真可说是无微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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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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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基本观念,是一种礼教的法律观。礼教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善良关系。所以唐律也表现出一种很发达的社会观念。这一点可以分作两方面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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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它有一套很完备的社会防罪制度:就是说,把防止犯罪的责任,一部分付托给社会本身。例如,它规定人民于犯罪发生时,因被动而有行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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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亡,邻里被强盗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谓贼强人少,或老小羸弱),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者各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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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亡,道路行人捕罪人条:“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不能拘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谓隔川谷垣篱堑栅之类,不可逾越者。官有急事,及私家救疾赴哀,情事急速,亦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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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民于犯罪发生时,有时不须被动,即自动的有行动的义务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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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讼,强盗杀人条:“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同伍共相保伍者),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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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讼,监临知犯法条:“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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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见火起不告救条:“诸见火起,应告不告(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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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亡,被殴击奸盗捕法条:“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皆得捕系以送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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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讼,密告谋反大逆条:“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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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见社会本身对于防止犯罪的各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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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唐律中有很详细的警察制度,来保障各种公益。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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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婚,脱户条:“诸脱户者(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家长徒三年。”、“里正知情者,同家长法。”(里正不觉脱漏条)“州县知情者,从里正法。”(州县不脱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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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城内街巷走车马条:“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无要速事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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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筎船不如法条:“诸船人行船,筎船写漏(筎船谓筎塞船缝,写漏谓写去漏水),安标宿止(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不如法,若船筏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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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舍宅车服器物条:“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疏:“舍宅者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通宪虚偃。服者,一品衮冕,二品鹫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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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失时不修堤防条:“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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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盗决堤防条:“诸盗决堤防者(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其故决堤防者(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自损之类),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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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故不如本方,虽不伤人,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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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侵巷街阡陌条:“穿垣出秽污者(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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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以毒药药人条:“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贪者不坐,仍科不焚速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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