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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28 本来大理寺的组织,在唐朝虽然也设有两员“少卿”,但是并没有职务上的区别。[50]而且到了宋初,还裁去了一员。[51]可是在元丰改制(1081)的时候,不但把“少卿”增为二人,而且指定“一以治狱,一以断刑”。[52]宋史职官志说:元丰时代的大理寺里面,“凡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53]而右治狱之下,又设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54]后来在哲宗元祐元年(1086),一度把左右推并为一司,两年之后(1088),索性把整个右治狱取消了。可是过了七年——绍圣二年(1095)——“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55]南渡以后,朝廷裁并了不少的机关,“惟大理寺不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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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30 这种鞫谳分司的制度,在大理寺和刑部之外,应当还在不少的机关内存在。至少我们有“检断官司”的一个实例。就是在神宗时(1068—1085),一个颍州万寿县令刘献臣判案子出了毛病,提刑司巡历到县,检点发觉,于是调来本州宛丘县令张尧夫和司法参军周琳去“检断”,当时是牒请张尧夫“录问”,周琳“检法”的。[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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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32 可惜这个制度,没有能够推行到一般地方机关。高宗时(1127—1162)有一个周林,他上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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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34 “州郡之间,刑狱之地,尚有循习旧态,因仍故事,为民大害……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然而推鞫之吏,狱案未成,先与法吏议其曲折,若非款状显然,如法吏之意,则谓难以出手。故于结案之时不无高下迁就,非本情去处。臣愿严立法案:推司公事,未曾结案以前,不得辄与法司商议。重立赏格,许人告首。”[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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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36 他说的“狱司”、“推鞫之吏”,就是府、州、军、监里“掌讼狱勘鞫之事”的“司理参军”。“法司”、“法吏”就是“掌议法断刑”的“司法参军”。[59]他这一个条谏,宋史里没有记载,大概当时没有被采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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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38 (三)励行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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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40 利用若干不同的机关,或一个机关里若干不同的官员,来处理同一个案子,以求反覆详尽,以达至公;这本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传统精神。而到了宋朝,更格外得到有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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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42 1. 同僚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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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44 在同一个机关内,使不同的官员们,相互覆察的,有以下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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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46 a诸州 《宋史·刑法志》说:宋初“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椽断之……自是……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60],依职官志,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迟”,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司理参军“掌讼狱鞫之事”。[61]也许就是为了达到这相互覆察的目的,所以上面所引周林的鞫谳分司的建议,未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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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48 b大理寺 大理寺内部的工作分配办法,《宋史·刑法志》有下面一段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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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0 元丰六年(1083),刑部言:“旧详断官分公案讫,主判官论议改正,发详议官覆议,有差失问难,则书于检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审定,然后判成,自详断官归大理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按草,不由长贰,类多差忒。乃定制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按,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覆议,有辩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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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2 这里所叙述的,是大理寺内部工作分配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北宋初期,大理寺本身不用职员,而选“京官”八人为“详断官”,幕府州县官二人为“法直官”或京宫二人为“检法官”。[63]第二个阶段,就是元丰改制(1081)在寺里设“评事”,“司直”为详断官,“丞”为详议官。第三个阶段,就是元丰六年(1084)刑部建议以后的时期。大理寺办案的程序,先由评事、司直起草,这是第一步。再由正加以审核,这是第二步。从那里送到丞那里去覆议——如丞有异议,则说明理由,并加具办法——这是第三步。然后送到少卿和卿那里去审定画行。这是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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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4 c刑部 关于刑部里的工作程序,宋初仍是适用唐建中二年(781)十一月十三日的一条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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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6 “刑部法直,应覆大理及诸州府狱案。据狱官令,长官以外,皆为佐职。法直是佐职以下官,但合据所覆犯由,录出科条。至于引条判断,合在曹官。法直仍闻擅有与夺。因循曰久,殊乖典礼,自今以后,不得更然,其诸司及外州府,并宜准此。”[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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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8 敕里所说刑部的“法直”,新旧唐书皆不载,可能中唐后才设置的。宋初大理寺以州县官调充的法直官,不知道和这里所说的法直,有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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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0 元丰四年(1081)的新官制,“刑部设左右厅,左以详覆,右以叙雪”。[65]详覆就是审核“诸路的大辟帐状”,叙雪就是审核官吏们除名落职的罪名。[66]但是如果当事者对于一个厅的决定表示不服,照上面所引汪应辰剳子的说法,似乎左右厅可以互送移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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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2 这个同僚覆察的精神,可惜没有能推行到县级的审判。本来在唐朝的时候,县政府里有“司法佐”、“司法”等专管狱讼的佐职。[67]可是到了宋朝,全被废除。[68]于是“平决狱讼”的责任,全部落在县令的头上。县里虽然有个“丞”,但他掌的是山泽坑冶,有个“主簿”掌出纳官物,有个“尉”,掌阅习弓手,戢奸禁暴,全不管狱讼之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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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4 高宗时有一个刘行简,主张指定县丞兼治狱事。他上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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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6 “臣窃惟治狱之官,号称难能。责任专一,俾得究心,犹不能保其不为奸吏所移,而况任之不专者乎?县狱是也。狱之初情,实在于县。自县而达之州,虽有异同,要之以县狱所鞫为祖,利害不轻。今所谓县令者,旦朝受牒诉,暮夜省按牍。牒诉之多,或至数百,少者不下数十。案牍之烦,堆几溢格。其间名为强敏者随事剖决,不至淹滞,已不可多得。傥复责其余力,足办狱事,讯鞫得情,吏不敢欺,民不被害,诚恐百人之中,未必有一也。郡之狱事,则有两院治狱之官,若某当追,若某当讯,若某当被五木,率具检以禀。郡守曰可则行,至县则不然,令既不暇专察,佐官虽名通签,终以嫌疑不敢侵预。其追呼讯鞫,具名以禀,悉出吏手。故其事与州郡不同。臣恭惟陛下躬好生之德,视民如伤。宽诏屡下,未尝不以哀矜庶狱为言。如此利害,较然明白。而人莫敢以县邑专置狱官为请者,诚恐增员太多故也。臣愚见以谓县狱之事,宜专委丞,如州郡两院之官,日入治狱。凡追呼枷讯等事,丞先以禀令,然后得行,其余悉如旧制,则丞无侵预之嫌,令有同心之助,相为可否,其得必多。借使为丞者,未必皆能其事,不犹愈于付之黠吏之手乎?伏望圣慈特赐详酌施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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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8 他这一个奏折,说中了当时的和此后一千年中国司法制度中的最大弱点。可惜没有被采用,而以后也就再没有被人注意,真是千古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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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0 2. 逐层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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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2 中国的狱讼,从来就是一定要经过许多屡次,才能完结。隋唐以来,照例是从县里开始,然后依着罪名的轻重,逐次递送到州、大理寺、刑部,而达于天子。[71]这种逐层覆察的传统精神,到了宋朝,不论在京内或京外,都有了显著的增加。兹分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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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4 a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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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6 (1)审刑院 宋初的制度,一切死罪是先由大理寺断决,然后由刑部覆审(这是沿袭唐朝的制度)。但是太宗还怕“大理刑部吏,无文巧诋”,于淳化二年(991)八月,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72]此外派京、朝官六员,作“详议官”。[73]“凡狱上奏,先通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盖慎之至也”。[74]神宗元丰三年(1080)八月,曾经一度把审刑院的官员,归并到刑部里。到第二年新官制实施后,把整个机关的名义也取消了,而把它的职掌,全部归还刑部。[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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