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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0 元丰六年(1083),刑部言:“旧详断官分公案讫,主判官论议改正,发详议官覆议,有差失问难,则书于检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审定,然后判成,自详断官归大理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按草,不由长贰,类多差忒。乃定制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按,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覆议,有辩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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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2 这里所叙述的,是大理寺内部工作分配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北宋初期,大理寺本身不用职员,而选“京官”八人为“详断官”,幕府州县官二人为“法直官”或京宫二人为“检法官”。[63]第二个阶段,就是元丰改制(1081)在寺里设“评事”,“司直”为详断官,“丞”为详议官。第三个阶段,就是元丰六年(1084)刑部建议以后的时期。大理寺办案的程序,先由评事、司直起草,这是第一步。再由正加以审核,这是第二步。从那里送到丞那里去覆议——如丞有异议,则说明理由,并加具办法——这是第三步。然后送到少卿和卿那里去审定画行。这是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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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4 c刑部 关于刑部里的工作程序,宋初仍是适用唐建中二年(781)十一月十三日的一条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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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6 “刑部法直,应覆大理及诸州府狱案。据狱官令,长官以外,皆为佐职。法直是佐职以下官,但合据所覆犯由,录出科条。至于引条判断,合在曹官。法直仍闻擅有与夺。因循曰久,殊乖典礼,自今以后,不得更然,其诸司及外州府,并宜准此。”[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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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58 敕里所说刑部的“法直”,新旧唐书皆不载,可能中唐后才设置的。宋初大理寺以州县官调充的法直官,不知道和这里所说的法直,有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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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0 元丰四年(1081)的新官制,“刑部设左右厅,左以详覆,右以叙雪”。[65]详覆就是审核“诸路的大辟帐状”,叙雪就是审核官吏们除名落职的罪名。[66]但是如果当事者对于一个厅的决定表示不服,照上面所引汪应辰剳子的说法,似乎左右厅可以互送移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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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2 这个同僚覆察的精神,可惜没有能推行到县级的审判。本来在唐朝的时候,县政府里有“司法佐”、“司法”等专管狱讼的佐职。[67]可是到了宋朝,全被废除。[68]于是“平决狱讼”的责任,全部落在县令的头上。县里虽然有个“丞”,但他掌的是山泽坑冶,有个“主簿”掌出纳官物,有个“尉”,掌阅习弓手,戢奸禁暴,全不管狱讼之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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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4 高宗时有一个刘行简,主张指定县丞兼治狱事。他上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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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6 “臣窃惟治狱之官,号称难能。责任专一,俾得究心,犹不能保其不为奸吏所移,而况任之不专者乎?县狱是也。狱之初情,实在于县。自县而达之州,虽有异同,要之以县狱所鞫为祖,利害不轻。今所谓县令者,旦朝受牒诉,暮夜省按牍。牒诉之多,或至数百,少者不下数十。案牍之烦,堆几溢格。其间名为强敏者随事剖决,不至淹滞,已不可多得。傥复责其余力,足办狱事,讯鞫得情,吏不敢欺,民不被害,诚恐百人之中,未必有一也。郡之狱事,则有两院治狱之官,若某当追,若某当讯,若某当被五木,率具检以禀。郡守曰可则行,至县则不然,令既不暇专察,佐官虽名通签,终以嫌疑不敢侵预。其追呼讯鞫,具名以禀,悉出吏手。故其事与州郡不同。臣恭惟陛下躬好生之德,视民如伤。宽诏屡下,未尝不以哀矜庶狱为言。如此利害,较然明白。而人莫敢以县邑专置狱官为请者,诚恐增员太多故也。臣愚见以谓县狱之事,宜专委丞,如州郡两院之官,日入治狱。凡追呼枷讯等事,丞先以禀令,然后得行,其余悉如旧制,则丞无侵预之嫌,令有同心之助,相为可否,其得必多。借使为丞者,未必皆能其事,不犹愈于付之黠吏之手乎?伏望圣慈特赐详酌施行。”[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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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68 他这一个奏折,说中了当时的和此后一千年中国司法制度中的最大弱点。可惜没有被采用,而以后也就再没有被人注意,真是千古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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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0 2. 逐层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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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2 中国的狱讼,从来就是一定要经过许多屡次,才能完结。隋唐以来,照例是从县里开始,然后依着罪名的轻重,逐次递送到州、大理寺、刑部,而达于天子。[71]这种逐层覆察的传统精神,到了宋朝,不论在京内或京外,都有了显著的增加。兹分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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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4 a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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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6 (1)审刑院 宋初的制度,一切死罪是先由大理寺断决,然后由刑部覆审(这是沿袭唐朝的制度)。但是太宗还怕“大理刑部吏,无文巧诋”,于淳化二年(991)八月,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72]此外派京、朝官六员,作“详议官”。[73]“凡狱上奏,先通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盖慎之至也”。[74]神宗元丰三年(1080)八月,曾经一度把审刑院的官员,归并到刑部里。到第二年新官制实施后,把整个机关的名义也取消了,而把它的职掌,全部归还刑部。[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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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78 (2)纠察在京刑狱司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13)七月[76],“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二人,以两制[77]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时以报。若理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凡大辟皆录问”。[78]也是在元丰四年(1081)新官制实施的时候被取消,而以其职掌归之刑部。[79]哲宗元祐元年(1086)三月,三省[80]联合上一个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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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80 “旧制‘纠察在京刑狱’,以察违慢。自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察之制。请以御史台刑察兼领,其御史刑狱,令尚书右司纠察。”[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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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82 审刑院和纠察司,元丰取消以后,就再没有恢复,元明之后,更无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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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84 b京外提点诸路刑狱司,宋初的地方狱讼,一直是由各州递转到大理寺刑部的。太宗淳化二年(991)五月,以(刑部)司门员外郎董循等十一人,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82]他们的任务,是“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83]到了四年(993)十月[84],因为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平反”,诏悉罢之,归其事转运司。[85]可是到了真宗景德四年(1007)七月[86],又全部恢复。在神宗元丰改制时,它们也没有随同若干其他机关被淘汰。它们的职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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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86 “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覆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述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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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88 提刑一职,在宋中叶,甚被看重,其地位差不多和馆阁台谏官相等。[88]他的僚属,有“检法官”和“幹办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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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90 元朝初年,便置有提刑按察司四道,这就是宋朝提刑司的化身。至元二十八年(1291),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89],于是他的行政作用,大于司法作用。可是到了明朝,又改回提刑按察司的名义——俗称“臬司”——清朝因之,遂成为明清两代各省里最高的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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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92 (四)特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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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94 唐朝有两种特别法庭的组织。一是由中书省,门下省和御史台组成的“三司”,专管“冤而无告”的案子。[90]一是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组成的“三司使”,掌鞫大狱。[91]到了宋朝则不然,他们不拘守某种固定的组成形式,而是由皇帝斟酌情形,随时指定某些机关或某些官员来处理各种特殊的案子。从神宗以来,皇帝指定的法官,官称为“制勘院”,中书省——大概事先呈准皇帝——指定的法官,官称为“推勘院”。他们的任务,都是随着所办的案子而结束。[92]担任这种临时职务的,曾经有以下各种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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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96 (1)尚书都官郎中 熙宁二年(1069),派沈衡鞫祖无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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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798 (2)崇文院校书 同年,派张载鞫苗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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