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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司的职务,是在推司把案情审问明白取了供状之后,把一切适用的条文,全部检出,决定采用某条,或者不决定,而把全部条文提供主官采择。理宗绍定元年(1228),平江府的学田,被一个叫陈焯的偷种多年。事情发觉之后,府里的法司,检出适用的各项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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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司检具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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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诸盗耕公私田者。壹亩以下笞三十,伍亩加一等,过杖壹伯,拾亩加壹等,罪止徒壹年半,荒田减壹等,强者各加壹等,苗子归官,主下条苗子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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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壹亩以下笞五十,伍亩加壹等,过杖壹伯,拾亩加壹等,罪止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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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诸盗耕种及贸易官田、泥田、沙田,逃田、退复田同官公田,虽不籍系亦是,各论如律冒占官宅者、计所赁,坐赃论。罪止杖壹伯。盗耕种官荒田沙田罪止准此,并许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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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诸盗耕种及贸易官田、泥田、沙田、逃田、退复田同。若冒占官宅。欺隐税租赁直者。并追理积年。虽多至拾年止,贫乏不能全纳者,每年理二分。自首者免。虽应召人佃赁,仍给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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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诸色人,告护盗耕种及贸易官田者,泥田、沙田、逃田、退复田同,准价给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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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诸应备偿,而无应受之人者,理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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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一段,见于平江府府学的石刻。[31]幸亏有它,我们才能够知道七百四十多年前之所谓“检法”,大约是怎么样一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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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两司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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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法两司的职务,在理论上固然可以说是各不相干,但事实上究竟是在处理同一个案子,因之二者间的连带责任问题,当然并不单纯。庆元条法事类(1197)里,载有三项处理这个问题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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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断狱敕:诸录事、司理、司法参军(原注:州无录事参军,而司户参军兼管狱事者同),于本司鞫狱、检法有不当者,与主典同为一罪。[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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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似乎是说,这三种参军,在他们自己衙门里,固然像是“长官”,但是他们究竟都是知州的幕僚(“幕职”);一件案子的最后决定,还是要知州来“答书”的。所以在连坐法上讲,把他们只看成一种“主典”。因为照唐宋律的规定(唐律第十同职犯公坐条),公平连坐,是以“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分四等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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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断狱令:诸州公事,应检法者、录事、司法参军连书。有妨嫌免者。俱应者免,别委官。[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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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检法虽由司法参军主管,但是必须另外一个人——录事参军或其他被指派的官——副署。以免司法参军因为单独行事,或致全无忌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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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断狱令:诸事应检法者,其检法之司,唯得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与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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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最显明的指出检法业务的专门性和其机械性。可惜以上三项条文,皆不具年月,无从探究其发展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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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里载有三项有关推法两司责任问题的纪录。以之互相比照,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的处理,先后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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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宗景祐)三年(1036)四月九日,法寺奏断:泉州录事参军张寻失吴皓死罪,徒二年半。公事定断,合追一任,勒停。支使施收,罚铜三十斤,勒停。通判张大冲,二十斤,知州苏寿,十斤,各与监当。权司法吕乔卿,权南安主簿(?)准条去官。诏特冲替。[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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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项公罪连坐的处罚,是以张寻(主典)为首,施首(判官)为第二从,张大冲(通判官)为第三从,苏寿(长官)为第四从。吕乔卿是检法的官,南安主簿某人大概是录问的官。因为对于审问案情的经过,全不知情,所以二人得到皇帝特予从轻的发落。[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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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神宗熙宁二年(1068)九月七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元签书检断苏州百姓张朝法官,并命御史台取勘奏闻,以张朝因堂兄张念六行抢,杀朝父死后走。却被朝提见打死张念六。审刑院大理寺用法,断朝犯十恶不睦当死奏案。而参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为房兄所杀,则于法不得与之私和,则无缘责其不睦。合依条得加役流罪,会赦合原。上得是奏,乃诏依安石所议施行。其审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当,故有劾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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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件记录的是检法不当的一条实例。签书官就是院寺的主官,因为糊糊涂涂的划了行,所以要和“检”法及“断”刑的法官连带负责。王安石在这里的表现,不但证明了他充分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说明了他如何对于法律问题之不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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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宗绍兴)六年(1133)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中军统领官张识,冒请逃亡军人米。刑寺元断公罪。待致朝廷疏问,却将盗米赃罪杖,断作赃罪流,显见前断不当。其刑部大理寺,事属失职。寺丞胥介,评事许绛,权刑部郎中刘藻,各特降一官。章谊元衮,各罚铜十斤。仍令李与权将元勘不当人吏,疾速根勘施行。续有旨:张识追毁出身,以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编管。[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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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章谊,元衮二人,恐怕就是检法官。而张识者,应当就是那个“元勘不当”的人吏,所以得到那么严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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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司之检法,本来只是根据推司的审问记录进行。如果因为推司有过失而跟着连带受罚,实在有点不公平。宋会要职官五,三司推勘院有这样一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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