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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28 这是说,检法虽由司法参军主管,但是必须另外一个人——录事参军或其他被指派的官——副署。以免司法参军因为单独行事,或致全无忌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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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30 (3)断狱令:诸事应检法者,其检法之司,唯得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与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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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32 这一条最显明的指出检法业务的专门性和其机械性。可惜以上三项条文,皆不具年月,无从探究其发展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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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34 宋会要里载有三项有关推法两司责任问题的纪录。以之互相比照,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的处理,先后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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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36 (1)(仁宗景祐)三年(1036)四月九日,法寺奏断:泉州录事参军张寻失吴皓死罪,徒二年半。公事定断,合追一任,勒停。支使施收,罚铜三十斤,勒停。通判张大冲,二十斤,知州苏寿,十斤,各与监当。权司法吕乔卿,权南安主簿(?)准条去官。诏特冲替。[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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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38 这一项公罪连坐的处罚,是以张寻(主典)为首,施首(判官)为第二从,张大冲(通判官)为第三从,苏寿(长官)为第四从。吕乔卿是检法的官,南安主簿某人大概是录问的官。因为对于审问案情的经过,全不知情,所以二人得到皇帝特予从轻的发落。[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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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40 (2)神宗熙宁二年(1068)九月七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元签书检断苏州百姓张朝法官,并命御史台取勘奏闻,以张朝因堂兄张念六行抢,杀朝父死后走。却被朝提见打死张念六。审刑院大理寺用法,断朝犯十恶不睦当死奏案。而参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为房兄所杀,则于法不得与之私和,则无缘责其不睦。合依条得加役流罪,会赦合原。上得是奏,乃诏依安石所议施行。其审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当,故有劾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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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42 这一件记录的是检法不当的一条实例。签书官就是院寺的主官,因为糊糊涂涂的划了行,所以要和“检”法及“断”刑的法官连带负责。王安石在这里的表现,不但证明了他充分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说明了他如何对于法律问题之不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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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44 (3)(高宗绍兴)六年(1133)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中军统领官张识,冒请逃亡军人米。刑寺元断公罪。待致朝廷疏问,却将盗米赃罪杖,断作赃罪流,显见前断不当。其刑部大理寺,事属失职。寺丞胥介,评事许绛,权刑部郎中刘藻,各特降一官。章谊元衮,各罚铜十斤。仍令李与权将元勘不当人吏,疾速根勘施行。续有旨:张识追毁出身,以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编管。[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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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46 这里章谊,元衮二人,恐怕就是检法官。而张识者,应当就是那个“元勘不当”的人吏,所以得到那么严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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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48 法司之检法,本来只是根据推司的审问记录进行。如果因为推司有过失而跟着连带受罚,实在有点不公平。宋会要职官五,三司推勘院有这样一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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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50 [宁宗庆元四年(1198)]九月十二日,臣僚言……刑狱如已经本路差官俱遍,犹翻异不已者,仰家属径往朝省陈诉……如委是究抑,即将前推勘失当官吏,并与照条坐罪。至于“检断”、“签书”及“录问”官,止据一时成款,初不知情,免与同罪。刑寺看详;……照得淳熙十一年(1184)十一月二十五日指挥:绍兴元年(1131)十二月三日两项指挥,检断录问之官,如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不在一案推结之数。敕令所申明朝廷,乞将签书与检断录问,一体修立为法。经奉旨:依旧法施行。致有臣僚今来奏请。本寺照得:检断,录问,签书,不问有无当驳之情,并与推勘官一案同结,委是轻重不伦……今看详送敕令所参酌看详施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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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52 这是有关推法二司连带负责的最重要的一项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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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54 可惜敕令所如何决定,会要里没有记载。不过我们可以相信它是会赞同大理寺的这一项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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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56 六、鞫谳分司精神之相承不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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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58 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自从太祖建立以来,历代相承不坠,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吏部郎中汪应辰的一篇奏折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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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60 ……国家累圣相授,民之犯于有司者,常恐不得其情,故特致详于聪断之初……。鞫之与谳之者,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无偏听独任之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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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62 足见这种精神,二百年来,一直没有被人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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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64 宫崎市定指出一个叫强至的人,任泗州司理参军时,曾经兼摄司法参军,他认为可能在仁宗时期,分司制度之实施,可能不太彻底。[41]但是这也许是一项极短期的临时措施,恐怕也是极稀有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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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66 高宗时有一个周林,他上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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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68 “州郡之间,刑狱之地,尚有循习旧态,因仍故事,民为大害……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然而推鞫之吏,狱案未成,先与法吏议其曲折,若非款状显然,如法吏之意,则谓难以出手。故于结案之时,不无高下迁就,非本情去处。臣愿严立法案,推司公事,未曾结案以前,不得辄与法司商议。重立赏格,许人告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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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70 可见鞫谳分司的精神,可能一个时期被人忽略,但仍然有有眼光的人,大声疾呼,要求朝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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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72 宋会要,职制五,三司推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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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74 (宁宗)嘉泰元年(1201)正月十一日臣僚言:今日治狱之弊,推鞫之初,虽得其情,至穿(写?)款之际,则必先自揣摩斟酌之,以为案如某罪,当合某法,或笞或杖,或徒流与死刑之类。皆文致其辞,轻重其字,必欲以款之情,与法意合。彼议法者,亦惟视其成,而定其罪。纤毫锱铢,如出一手。乞行下诸路州军。所隶刑狱,应自今圆结案款。但据其所吐实辞,明白条具。然后听其议法者定罪。不得仍前传会牵合,称有文饰。如有违戾,监司[43]按治施行。庶几情得其实,法当其罪。从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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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176 这和上面周林的奏折所讨论的是同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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