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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02 转运司并说,不受理者,为的是“恐追人理对,妨废农业”。但是有些“形势豪石之家交易,故为拖延至务限,便引条文,又贪取一年租课”。[6]于是高宗下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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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04 “应人户典过田产,如于入务限内,年限已满,备到元钱收赎,别无交互不明,并许收赎。如有词诉,亦许官司受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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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06 孝宗隆兴元年(1163)更明饬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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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08 “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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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10 这些都是对着民事诉讼而言,刑事诉讼,是随时都可以提出的。因为务限的规定,只适用于民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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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12 (二)完整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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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14 宋朝的县衙门,和唐朝一样,对于刑事案件,只管到杖罪为止。(对于流罪以上案件的处理,它只是执行一种预审。)但是对于民事案件:户婚、田宅、债负、县衙门是具有决定性的管辖权的。这是民刑诉讼不同的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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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16 (三)上诉由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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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18 宋朝的司法制度,当事人对刑事裁判,只要表示不服,这件案子,就自动的被移送到另一个或高一级的机关去复审,这样子可以重复到五次之多(关于“五权”制度,将于另一篇文章里讨论)。但是民事案件的上诉,就得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宋会要刑法三诉讼有绍兴令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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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20 “诸(诣)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若诣监司诉本州者,送邻州委官。诸受讼诉应取会与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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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22 这是有关民事上诉的一条条文,在唐宋法令中,是很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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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24 (四)可禀承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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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26 县衙门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遇有疑难问题,可向上级机关请示。真宗大中祥符年间(1008—1010)咸平县民张赟妻卢氏和一个在张家作过养子的刘质迭次兴讼,“县闻于府,会(慎)从吉权知府事。命户曹参军吕楷就县推问”。[10]就是一个例子。刑事案件就不同了。宋会要刑法六禁囚,徽宗宣和五年(1123)六月,刑部有一本奏折里说:“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11]民刑法之不同,这一点又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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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28 现存名公书判清明集[景定辛酉(1261)]残本,内有一百三十一件判词,尽属民事,大多数是宋末几位有名的提刑司们的笔墨。[12]其中有的是本司的判决,有的是回答县衙门的请示,有的是回答转运司或提举司的询问,可以略窥当时各机关公文往来的制度。可惜刑事案件的一部分,全都佚失,不能作相互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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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30 (五)户部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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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32 在民事审判程序里,终审机关是“以田务券责之理直民讼”的户部。[13]它的左曹下面,设有三个“案”——大约相当现在的一个司——:第一,户口案:掌……民间立户分财……典卖产业,陈告户绝,索取妻男之讼。第二,农田案:掌……田讼务限……。第三,检法案:掌凡本部检法之事。[14]宁宗嘉定六年(1213)十月,户部报告皇帝,说他们设置了一个登记簿——“籍”——专门用以查考诸路监司并州郡承受部里交办而尚未办结的诉讼案子。[15]可见户部的司法行动,是相当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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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34 户部也注意到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宋会要刑法三田讼载有高宗绍兴五年(1135)闰十月和十三年(1143)六月户部的两项条谏,一是关于田宅诉讼的起诉时效,一是关于起诉人的年龄限制。[16]由此可见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把民事和刑事分别交给户部和刑部分开管理的。所以我们在宋朝有关狱讼的官文书里,常常看到“户刑两司”,“户刑部”等一类字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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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36 把民事诉讼的终审权交付给户部,似乎是宋朝的一项新猷。因为在唐朝文献中,我们还没有发现到类似的记载。而且就是有的话,在唐末几十年藩镇割据之下,也已经早就成为纸上的具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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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38 二、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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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40 (一)徒以上罪为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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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42 县官的刑事审判权,在汉朝是没有限制的。[18]到了唐朝,就只以笞杖罪为限。[19]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检断,载有有关的一项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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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44 “断狱令: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原注:编配之类应比徒者同。余条缘推断录问称徒以上者准此)及应奏者,并追证勘结圆备,方得送州。若重罪已明,不碍检断,而本州非理驳退者,提点刑狱司觉察按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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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46 但是宋朝对于笞杖罪的执行,实际上比名义上减轻了许多。刑统的规定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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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351 照这样看来,宋朝县官所处理的罪犯,实际上都是些轻微的,类似违警法一类的过失——如同国忌作乐,无故走车马,博戏赌财物之类——而不是什么穷凶极恶的大罪,也就等于一家家长对于他的子弟打几下手心而已。至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他的责任,只是把案情审问明白,然后把文件人犯全部解送到州(府)里去由他们决定如何处理。而他自己,则并没有作任何有决定性的行为。因之他在这一个阶段中的行动,在法律上应该负到哪一个程度的责任,自然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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