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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787 (太宗)淳化三年(992):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服,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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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789 前叙王元吉案,是犯人临刑称冤,衙门呈报皇帝,由皇帝下诏移司推鞫的。现在规定:凡是犯死罪称冤的,不须要呈报皇帝,就可以由各州府自动的依法移推。这是“移推”制度第一次的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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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791 宋会要,刑法三,勘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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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793 (哲宗)元符元年(1098)六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寺修立到: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勘。若已录问而翻异称冤者,申提刑司审察。事有不可委本州者,差官别勘。从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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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795 这是宋朝地方司法权集中提刑司的开始。原来太宗在淳化二年(991),曾经在各路设置“提点刑狱”。四年(993)十月,罢归转运司。真宗景德四年(1007),又全部恢复。他们渐渐成为各路的最高司法官。地位甚重要,差不多和馆阁台谏相等。[24]到了这一年,朝廷就正式规定:翻异称冤在录问以前,由各州府移送本地方的其他法院重审(“移司别勘”),如在录问以后,则由各州府申报提刑司。再由提刑司斟酌派员覆审(“差官别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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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797 宋会要,刑法三,勘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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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799 [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十一月二十九日,枢密院检详刑房文字许枢言:在法,狱囚翻异,皆委监司差官别推。若犯徒流罪,已录问后,引断翻异,申提刑司审详。如情犯分明,则行下断遣。或大情疑虑,推勘未尽,即令别勘。然近者翻异,多系滑吏犯赃、奸民犯盗之类。未至引断,只于录问,便行翻异。使无辜之人,滥被追证。乞自今如有似此等类,即从前项引断翻异,申提刑司审详指挥施行。从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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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01 这是关于赃盗案件的一种变通程序办法:一经翻异,就申请提刑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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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03 关于“别推”和“移推”,《庆元条法事类》(1202)里,载有下面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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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05 断狱敕:诸勘鞫公事,妄作缘故,陈乞移推,及州县未结绝,非冤抑不公,而监司辄移者,各杖参拾。[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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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07 这一条是防备各州县之逃避责任和各监司之滥用职权。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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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09 断狱敕:诸罪人翻异或家属称冤,应申提点刑狱司差官别推而辄移属县者。徒贰年若无出入减参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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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11 这是防备各州府不申请移推,而交到自己管辖下的属县,以便操纵审判。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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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13 (孝宗)淳熙六年(1179)十月十五日,尚书省批下,敕令所申:濠州申明,今后翻异公事,令当职官予细照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即依条移司别推外,若所称冤翻异壹项,不碍从重论决,或非应令离正理给财产之类者,即依重罪大情已明,贰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壹,不须移推决遣。刑部大理寺看详,除命官犯公罪重、私罪轻及公私罪重、赃罪轻,若所翻虽系赃私轻罪,亦合移司别推外,余依本州所申。本所申审详,刑部看详前项事理已得允当。申省后,批依敕令所审详到事理施行。[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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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15 这是关于“移推”的一条补充规定:如果翻异的只是无关紧要的细节,州府方面就不必严格遵守“移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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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17 此外,宋会要,刑法三,勘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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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19 (孝宗淳熙)五年(1178)八月十三日,知平江府单夔言:词讼改送,止欲别议是非,使不失实而已。若前断之官,已经移替,自不妨复付之本处。于事既已无嫌,更得旧讼悉理,民无远赴之患。从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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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21 这是对于“别推”的变通处理。同时可以看出来,到了南宋,所有别推的案子,不是由提刑司派员到本州去重勘,而是把案子送到另外州府去推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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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23 犯人于录问后翻异,各州府就失掉了继续控制的能力,而必须把案子申报到提刑司去处理。但是如果犯人到了那里还是依旧不招,那就怎么办呢?关于这个,宋会要,刑法三,勘狱,有如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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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25 (孝宗乾道)四年(1168)正月二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姜诜言:乞自今遇有翻异公事,先须本路提刑、转运、安抚司、遍行差官推勘。倘尚申冤,却于邻路再差,勿复隔路。其已遍经邻路置勘,而又翻异者。今后勘官开具前后所招及翻异因依,申取朝廷指挥。从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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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27 可见乾道以前,一路的监司官遍行差官之后,就要由隔路的监司派官,因为怕邻路的官员,可能有交结。北宋官制,防弊之慎,也真够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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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29 还有,宋会要,职官五,三司推勘院,有一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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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31 (宁宗庆元)四年(1198)九月十二日,臣僚言……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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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33 这是把后设的提举司也补认为“监司”的正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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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3835 三、刑统的旧三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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