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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者,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资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下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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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考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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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先是选人试判三道考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诏增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为中下;依旧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殿一选。[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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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记载,在年份上固然有一年之差,但在规定的细节上,倒恰好可以彼此补充。宋史选举志叙说端拱年间(988—)的考试制度说:“登科之人,纳朱胶绫纸之值,赴吏部南曹,试判三道,谓之‘关试’。”[71]这时的“试判”,显然是唐朝“身言书判”的一种简单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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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宋会要的记载,真宗一朝,有景德四年(1007)的“拔萃”科,大中祥符六年(1013)的“试判”,天禧三年(1019)的“试身言书判”,乾兴元年(1022)四月,试“身言书判”六十五人。[72]不管名称如何,考试时所采用的,似乎应该都是太宗留下来的试判三道,四等取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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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圣元年(1023)九月,把四等取人的办法,放宽为五等取人。[73]三年(1025)二月,取身言书判选人五十四人。[74]六年(1028)三月,取身言书判选人八十二人。[75]七年(1029),置书判拔萃科。宋会要,选举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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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1029)闰二月二十三日诏置书判拔萃:应选人非流外者,如实负材业,不曾犯赃,及私罪情轻者,并许投状,乞应上件科目。仍先录所业判词三十,并上流内铨,委判铨官省详。如词理优长者,具名闻秦。当降朝旨召赴阙,差官试判十道,以二千字以上为合格。即御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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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十月,流内铨建议,判词分三等闻奏。诏“应历官三考以上,方许投状”。[77]所以仁宗的“拔萃”,既不是五代时成全落第举子的补救办法,也不是真宗时注官前的“身言书判”,而是从现任官中拔擢优秀人才的一种特别考试。据宋会要的记载,这种考试,在天圣八年(1030)正月二十六日举行过一次。流内铨取中了余靖等二十四人。[78]五月二十五日,命唐肃、梅询、偃胥等考试拔萃余靖等二十五人于秘阁。六月二十三日,帝御崇政殿亲试,取中余靖尹洙二人。[79]南宋曾敏求(1118—1175)的独醒杂志里有下面一段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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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八年,应书判拔萃科者凡八人。仁宗皇帝御崇殿试之。中选者六人:余襄公、尹师鲁、毛子仁、李惇裕。其二则失其姓名。问题十通。一问:戊不学孙吴,丁诘之。曰:顾方略如何尔。二问:丙为令长无治声。丁言其非百里才。壬曰:君子不器,岂以小大为异哉。三问:私有甲弩,乃首云止稍一张。重轻不同,若为科处?四问:丁出,见癸缧系于路,解左骖赎之。归,不谢而入。癸请绝。五问:甲与乙隔水将战,有司请逮其未半济而击之。甲曰:不可。及阵,甲大败。或让之,甲不服。六问: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及其小徭役者,各当何罪?七问:乙用牛衅钟,牵过堂下。甲见其觳觫。以羊易之。或谓之曰:见牛不见羊。八问:官物有印封,不请所由官司,而主典擅开者,合当何罪?九问:庚请复乡饮酒之礼。辛曰:古礼不相沿袭。庚曰:澄源则流清。十问:死罪囚家无周亲。上请,敕许充侍。若逢恩赦,合免死否?时襄公除将作监丞,知海阳县。师鲁武胜军掌书记,知河阳县。子仁镇东军推官,知宣城县。惇裕大理寺丞,知华亭县。皆以民事试之也。[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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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道题目,在南宋时,已被人看作古董,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是怪有意思的。本过说八人取六人,而且只有四人姓名,显然是传闻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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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萃科第二次举行,在天圣九年(1031)五月,殿试取中了李惇裕、毛询、张孝孙、吴感等四人。(连前次余靖、尹洙一共六人。曾敏求误为同榜。)到了景祐元年(1034)二月四日,诏:“书判拔萃科,今后更不复置。”六月四日,诏“应书判拔萃人,更不御试”。十七日,翰林侍读学士李仲容等试到书判拔萃科江休复等七人,诏取四人,落三人。[81]这就是仁宗朝拔萃科的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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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身言书判选人,在天圣九年(1031)二月,又举行了一次,取中了三十人。[82]此后及英宗一朝,就再没有举行,宋史选举志说:“后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83]大概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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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熙宁元年(1068)十一月——经过了三十七个年头——在配合南郊大赦及群臣进秩之下,朝廷派铨司调查年资悠久的“职官令录”,差官与判铨同共试验身言书判。[84]三年(1070)五月,又“依身言书判人例”,举“淹废”选人三十七人,分五等。[85]这两次的“身言书判”,已经变成了一种恩典式的措施,而不复是例行的注官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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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四年(1071)十月二日,中书门下两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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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曹合注官选人,自来例须试判三道。因循积弊,遂成虚文……今欲……应得替,会守选幕职州县官,并许逐年春秋,于流内铨投状乞试;或断公案二道,或律令大义,各听取便……应约束事件,并依“试法官条约”指挥……今后合注官人,更不试判……。[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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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六年(1073)三月丁卯,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87]到了这个时候,“试断案,律令大义”——和唐朝的“身言书判”,及太宗时的“试判三道”一样——又为要作官的进士们添上了一道难关。(此后发展情形,将于下面“进士试律义”一节内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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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所谓“试断案律义”,实际上就是熙宁三年(1070)三月颁布的“试法官条约”的内容。我们马上就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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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刑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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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刑法”是宋朝法律考试中最悠久最重要的一种。《庆元条法事类》(1202),卷十五,选试令,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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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承务郎以上,及承直郎以下(未入官人,及特奏名人令注官者,并见任官同。)每岁听于尚书吏部乞试刑法(并于未锁院前投状。在外者预于所在官司投状申部。)其历任曾犯私罪徒,或入已赃,失入死罪,并停留未经任者,不在乞试之限。[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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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宋末规定试刑法的正式条文。通考说:“试刑法者,亦自(神宗)熙丰间(1068—1078)始”。[89]这句话不对。因为从太宗真宗起,就有试刑法。到了熙丰年间,已经将近百年了。宋会要,选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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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雍熙三年(986)九月十八日,诏曰: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重轻无失,则四时之风雨弗迷。出入有差,则兆人之手足何措。念食禄居官之士,皆亲民决狱之人。苟金科有昧于详明,则丹笔若为于裁处。用表哀矜之意,宜行激劝之文。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其知州、通判及幕职、州县官等,秩满至京。当令于法书内试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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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朝官、京官[91]、幕职、州县官等,都要学习法律。各处的知州、通判、幕职和州县官,秩满到京,都要经过一番考试。如果一无所知,就要受相当的处分。过了三年,端拱二年(989)九月二十九日诏:应朝臣亭官,如有明于格法者,即许于合门上表,当议明试。如或试中,即送刑部大理寺只应。三年明无遗阙,即与转官。[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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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京朝官有自信对于法律在行的,可以自动请求考试。一旦考取,就派到刑部大理寺服务。三年之后,有缺补缺,无缺转官。因为这是一种自动请求的考试——不是定期例行考试——所以也叫做“投状乞试”、“乞试法律”、“乞试法官”。因为考取后到“刑”部或“法”寺——大理寺两个字的叫法——服务,所以也叫做“试刑法官”、“试刑法”、“试法官”,或者减称“试刑名”、“试法”等等。别的考试,考中了只取到资格,不一定派官。就是候选派了缺,往往两三个人等一个缺,一等又是若干年。试刑法则不然,一旦考取,马上派差使。三年之后,一定得实缺。这是“试刑法”最引人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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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咸平二年(999)三月,诏审刑院举详议官,自今宜令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取引法详明,操履无玷者充任。[93]这是司法官“试断案”的开始。六年(1003)十二月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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