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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399 诏里没有“自今”二字,可能这是只适用于这一年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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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1 四年(1081)正月十二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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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3 进士试本经,论语孟子大义,论策之外,加律义一道,省试二道。[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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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5 这一个步骤,真是再彻底没有了。凡是考进士科的,不但到京在礼部“省试”时,要考律义两道,就是在本州府考乡试时(即后来的“举人”),就得要考律义一道。也就是说,这是要天下所有读书人都要读律。宋朝一代提倡法律的措施,这是最有力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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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7 可惜这项有力的措施,寿命只有八年。宋史·选举志说,哲宗元祐四年(1089)四月,“罢试律义”[160]所指的应当就是这项规定。元祐初年,处处在推翻神宗的“新政”,这项变更,自不出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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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09 后来徽宗恢复神宗新政,“试律义”自然也是其项目之一。宋会要,选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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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11 崇宁元年(1102)八月十六日,臣僚言:乞检会元丰进士试论日兼试律义之文,参酌行之。诏依,仍俟后次科场举行。[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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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13 宋史选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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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15 崇宁五年(1106)令……内外私科试(即国子监及各地方州县学)试论日仍添律义。[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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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17 南渡以后,不再见进士律义的讨论,大概是作罢了。南宋人物不像北宋人物之有法律修养[163],这个制度上的变化,应当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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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19 七、铨试、呈试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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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21 (一)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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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23 “铨试”在唐朝的术语中,是指着吏部的“四程”,即身言书判而言:所谓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是也。[164]在北宋时代,“铨试”就是吏部考核选人的定期考试。宋史选举志说,仁宗时代(1023—1063),凡选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习辞业者,试论,试诗赋。习经业者,兼试律,十而通五为中格。[165]这是早期的制度。神宗熙宁四年(1071),定“铨选”之制:“几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案二道,或律令大义五,或(时?)议三道”。后来增试经义,而不复“试判”。[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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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25 南渡以后,据宋史选举志说,高宗于绍兴二年(1132)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案,律义为五场”。[167]可惜未及其他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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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27 在孝宗(1163—1194)的立法下,“铨试”变成了任子出官的限制办法。这是他的“创制”。淳熙十五年(1188)六月,给事中郑侨上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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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29 仰惟陛下创法立制,犁然当于人心,可以万世通行而无弊者,文臣出官“铨试”,武臣出官“呈试”是也。[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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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31 现在把“出官”和“任子”的意义,补述一下。宋朝的“任子”制,也是从唐朝沿袭下来的。凡是高级官员,在遇到朝廷庆贺或个人退休时,都可以请求皇帝赏给他们子弟一个官儿身份,在吏部登记。这就是“任子”。到了二十五岁时,他们就有资格实际上派出来担任职务,这就叫做“出官”[169]——中了进士后派官,叫做“入官”。苏辙说:神宗熙宁时,“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令试法,通者遂得注官。”[170]通考三四,选举七所说:“荫补人……年及二十,许自言而试断案律义及议,应格即许注官,优等亦赐出身”[171],大概就是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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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33 宋朝是一个最鼓励人作官的一个朝代。作官的人,一天比一天多,所谓“任子”也就跟着不住的上涨。到了孝宗隆兴元年(1163)时,臣僚说:“三岁大比,所取进士,不过数百人。三岁一部,以父兄任官者,乃至数千人。”[172]这真是不得了。于是孝宗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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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35 臣僚任子,见遵祖宗法令,理难遽改。可今史部取铨选之法,自今初官,不许用恩例免铨试呈试,并候一任回,方许收使。虽宰执亦不许用恩例陈乞回授初官免试。[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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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37 后来称为“创制”者,应当就是指着这一个文件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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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39 “铨试”的规矩,照淳熙三年(1176)三月太学录黄维之的奏折说,是有经义,诗赋,时议,和律义及断案五项,前三者谓之“程文”,后二者谓之“刑法”。五者似乎不用全考:“程文两场而试一场者亦听,律义断案亦如之。”因此当时“任子之不学者,悉试断案,……律义;……则不习焉。”[174]而断案是比较容易作弊的,因此当时重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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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41 “铨试”无出身人,“程文”以经义,诗赋,(原有“时议”二字,应删去)为去留“时议次之”。“刊法”以律义为去留,断案次之,断案一场虽有分数,而经义,诗赋,议律(应改为“律义”二字)三场俱不中程度,及分数最少,并行黜落。其合格者,参选日,召保职官之员,批书印纸,令吏部复试,依太学帘试诸生法。[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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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43 所以后来嘉定四年(1211)六月,臣僚言:“自立法以来,其习时议与不习者,从其所愿。因此铨闱专以本经律义为定。”[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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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45 光宗绍熙二年(1191)二月十四日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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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47 自三年(1192)以后,任子不试律义者,无得独试断案。如已试律义而复愿试断案者听。惟不得以断案辄当律义之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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