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5496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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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65 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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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67 年月日依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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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69 推驳正叁人以上奏裁并当职官以议状驳正应比类奏裁者仿此开具余依奏状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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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71 2. 保明推正县解死罪酬赏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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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73 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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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75 据某县解到某人系死罪,某官姓名推正,系杖笞或无罪。检准令格云云,合具保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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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77 右将元勘案款看详得某县于某年月日解到某人招犯某事,准条该某罪。(其引敕律及指定绞斩之类),寻送某院,据某官姓名再行推勘得,某人前来罪款,不是诣实,已行结正(节略犯状),断遗。(亦具敕律及所断刑名,或无罪,亦具之。)取到元解不当官吏姓名伏罪状,如何施行讫,即非本院已结正,未录问间,翻异称冤后推正,检准令格,该某酬赏。保明并是诣实。其元勘壹宗案款等实封随纳,谨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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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79 尚书吏部,伏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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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81 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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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83 年月日依常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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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85 现在举一个实例,说明上述推驳制度。宋会要,刑法四,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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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87 仁宗景祐三年(1036)八月十五日,知蕲州虞部员外郎王蒙正责洪州别驾,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判官尹奉天,司理参军刘涣,并坐随顺;奉天追两任官,涣曾有议状,免追官。监酒借职崔克明将酸黄酒入已,特免除名,追官勒停。通判张士宗随顺蒙正,虚妄申奏,追见任官。黄州通判潘衢,不依指挥再勘林宗言翻诉事,罚铜三十斤,特勒停。权蕲州水主簿郑照搜求宗言事,罚铜九斤。蕲春知县苏諲,录问不当,罚铜十斤,并特冲替。宗言将官麻入己,罚铜八斤,特勒停。殿直皇甫振借银与蒙正,合罚铜七斤。录事参军尹化南,司法参军胡揆,不驳公案,各罚铜五斤。转运使蒋当、吴遵路,以勾当发运劳绩免勘,优与知州。提刑徐越、赵日宣,为勾提到蒙正,特免勘。越近便知州,日宣近从便合入差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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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89 这件公事的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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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1 犯人林宗言和一个崔克明,同是蕲州管仓库的小官。两个人一个私占官麻,一个私盗官酒。不幸事发。可巧知州王蒙正和林宗言有旧怨,就起心借机会把他陷入死罪。他向殿直皇甫振借贷银两,收买党羽。派水主簿郑照搜求林宗言的劣迹。他吩咐手下的法官,一定要把林宗言问成死罪。司理参军刘涣虽然没有反抗,但是曾经对案子表示疑问。而判官尹奉天却照了王蒙正的意思,逼出了林宗言的口供。在录问的时候,虽然林宗言一度翻供,可是两位录问官,一个是黄州通判潘衢,一个是蕲春知县苏諲,并没有依法予以重审。结果司法参军胡揆,就依供判刑,录事参军尹化南,照例签署,全案由王蒙正画行,通判张士宗附署,申到提刑司和转运司。而这两个监司衙门,没有一个发现林宗言的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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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3 这一桩冤狱,会要里没有叙明,是怎样得到平反。不过照样子看来,应该是经过大理寺和刑部的例行疏驳。因为如果是经过御史台或登闻鼓,会要里应该特予叙明的。无论如何,案内有关官员的各项处分,差不多全都符合宋律的规定。现在试予一一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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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5 (1)林宗言私占官麻,犯的是加凡盗二等的“监守自盗”(唐律第二八三条)。现在罚铜八斤,就是折杖八十,也就是本来合杖六十的起码窃盗罪。监守犯盗,本该除名(唐律第十八条)。但是赃物太轻,所以特别从宽,只予以“勒停”(勒令停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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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7 (2)崔克明侵占的酸黄酒,可能价值比官麻高些。追官就是“以官当徒”,看样子他是应该判徒刑的。本来也应该除名,但也从宽发落,只予“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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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999 (3)王蒙正故入人死罪,本合死刑,因为故入罪尚未执行,所以从死罪上减一等,判为流罪(唐律第四八七条)。以官当流,所以合追三,并予勒停。不过朝廷也是从宽发落,只把他贬为洪州别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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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1 (4)尹奉天算是王蒙正的从犯,比正犯减一等论罪(唐律第四十二条)。本应徒罪三年,从宽发落,所以止追两任官,可能是当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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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3 (5)刘涣对于林宗言的案子,“曾有议状”,所以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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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5 (6)张士宗是蕲州通判。通判虽然名义上是知州的副手,但是事实上他是有监察知州的责任。追两任官,不勒停,就等于后来的革职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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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7 (7)潘衢是从黄州调来作录问的。林宗言翻诉,他不依法请求别推,应当比推司(尹奉天)减一等论罪。罚铜三十斤,就等于一年半的徒刑,并且特予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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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09 (8)苏諲大概是和潘衢一起在录问的。他也是应驳不驳。但因为和尹奉天是同州的官员,所以判罪比推司减三等,罚铜十斤(比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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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11 (9)皇甫振借银子给王蒙正作坏事,罚铜七斤,等于杖七十,大概是依照“不应得为(唐律第四百五十条)”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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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13 (10)录事参军尹化南和司法参军胡揆,都罚铜五斤(等于笞五十),这可能是照断狱敕“录事司法参军,于本司鞫狱检法有不当者,与主典同为一罪”[21]判的罪名,照唐律第四十条:主典照长官减三等;第四八七条,连坐官不知同职有私,以失论又减三等。所以这两个人的罪名如此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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