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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65 (徽宗)宣和三年(1121)十二月十五日,臣僚言:伏见大理寺断袁州百姓李彦聪,令人力何大打杨聪致死公事。其大理寺以元勘官作威力断罪可悯,寺正丞评并无论难。因少卿聂宇看详驳难,称是李彦聪止合杖罪定断。其寺丞与评事,亦从而改作杖罪。案上刑部,看详疏难,称大理寺不将李彦聪作威力使令殴系致死,断罪未当,欲令改作斩罪。其寺正评事议论反复,少卿聂宇执守前断,供报省部。本部遂申朝廷,称大理寺所断刑名未当,已疑难不改。若再问,必又依前固执,枉有留滞。伏乞特赐详酌。既而大理寺检到元丰断例,刑部方始依前断杖罪施行。访闻寺正评事,其初皆以聂宇之言为非。兼刑部驳难,及申朝廷详酌,则以斩罪为是,杖罪为非。若聂宇依随刑部改断,则刑部以驳正论功,聂宇失出之罪,将何所逃?直至寻出元丰断例,刑部方始释然无疑。使李彦聪者偶得保其首领,则杖者为是,斩者乃非矣,伏望圣慈取付三省,辨正是非,明正出入之罪。兼详看法寺案周懿文高宿尤无执守,其议李彦聪案,遂持两端。望并赐黜责执行。诏高宿降一官,周懿文罚铜十斤。[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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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67 这件案子,袁州的法官,大理寺的寺正和干事,以及刑部的官员,全都是认为该判死罪的。只有大理少卿聂宇一个人力主杖罪。幸亏他在档案里找到了元丰旧例,才保住了犯人的脑袋。看大理寺和刑部的反复辩难,臣僚们的力主正义,并要求黜责首鼠两端的大理寺里的法官。可见宋朝的司法行政,就是在一个独裁者徽宗的治下,仍然能保持其优良的历史传统。使人不胜故国乔木之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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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69 三、按发、奏劾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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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71 以上两节所说,都是一件刑事案子,在没有执行以前的各种覆核制度。但是宋律中覆核的范围,要比这个广泛的多。因为在中国传统法里,审判是诉讼法和行政法的双重对象。一件冤狱,从诉讼法的观点上看,固然要予以平反。同时造成这件冤狱的法官,不管是作弊或无能,他是永远逃避不了他的行政责任的。所以在宋朝,不但是从冤狱里发现赃官,而每每从赃官身上发现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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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73 (一)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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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75 宋朝各路的“监司”官,对于所属各州府的官吏,各州府的长官,对于所属各县的官吏,全都负有监督考核的责任。上级长官如果发现所属官吏有断狱失当的行为,他们随时都可以追究翻案,这个在术语上叫做“按发”。(前面所述的“举驳”,是以狱讼为主体,这里的“按发”,则以官吏为主体。)也就是说,宋朝的老百姓,在赃官手上,受了冤枉,自己不敢申诉,而上级机关在覆核时也没有纠正。但是经过了若干时期,这位赃官的劣迹一旦发现,这件案子还是可以得到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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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77 宋会要里有关于按发的规定五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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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79 (1)[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闰三月二十四日诏:应命官犯徒以上罪,去官事发者,宜令逐处追寻勘鞫,以其状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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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81 (2)[高宗绍兴五年(1135)]十月九日,刑部言:监司按发公事,应推鞫,不得送廨宇所在州军……其诸州军发劾属吏,即无不许送本州取勘条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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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83 (3)[孝宗乾道四年(1168)]六月十四日,臣僚言:窃见监司郡守按发所部,或有止据一时访闻,便具申奏,致降指挥,先次收罢。后来勘结,止系公罪,于法不至差替冲替追官勒停。其被按之官,情理可悯。欲望特降睿旨:如有似此滥扰按发之状,并依旧与本等差遣,从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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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85 (4)五年(1169)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窃见监司郡守发摘官吏,必先委官体究。体究有罪,则继以鞫勘。若云无罪,则置而不问,所系亦甚重矣。比来体究官,或迎合上官,或阿蔽党与,或力报怨仇,或委胥吏。逮至鞫勘,则体究之事如此,鞫勘之实如彼。纷错无据,莫可考证。乞自今凡体究不实者,并令案后收坐。从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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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87 (5)六年(1170)四月十九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勘会昨降指挥,今后监司按发官吏,不得送置司州军根勘。今来诸路,多不遵守。其承勘州军,被受不同,旅行申审,文移注复,遂成稽滞。乞将元降指挥申严行下,从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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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89 这里第五条(四月十九日)就是前面第二条(绍兴五年)的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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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91 宋会要,刑法三,有府监督县,提刑司监督府的一项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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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93 (高宗绍兴)六年(1136)十一月十八日,广南东路提刑司言:德庆府根勘封州县令林廷辉在任不法,上下受嘱,故作违慢。本司推勘,计八十八次[40],经七个月,未见申到结绝。其本府官吏,系在朝散大夫权知军府文彦博,右朝奉郎权通判陈泳,左从政郎录事参军兼司户司法吴廷宾。诏各降一官。[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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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95 (二)奏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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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97 宋朝的州县官,除了受各路监司的经常监督之外,在京的御史老爷们,也是可以随时参劾他们的。唐朝的官制,设有监察御史十五人,“巡按州县狱讼”。[42]宋初的御史,“仍多出任风宪之职”。[43]到了仁宗嘉祐七年(1062),“大正官名: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掌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谬误”。[44]大概因为这时候,已经在各路设有提刑司,所以就不须要再派御史们到各处去按察。神宗元丰三年(1080)四月,用李定的建议,“以刑案察提点刑狱”。[45]因之各地方的狱讼,依旧在监察御史们的监督之下。不过中国传统官制,御史官阶是较低的(监察御史在唐是正八品,在宋是从七品),对于比他官阶高的地方官,不能命令指挥,只能报告皇上派人处理,所以在术语上叫做“奏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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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099 神宗熙宁五年(1072)十一月,权监察御史里行张啇英奏劾博州官吏失入人死罪,同时说枢密院检详官党庇亲戚。[46]因之引起了王安石和文彦博的不和,成了政治上的一个小风波。但这正是监察御史纠正地方狱讼的一项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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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101 (三)“纠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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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103 在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到神宗元丰四年(1081)的七十年里,开封府还有一个“纠察在京刑狱司”,专门注意京城的狱讼。[47]大中祥符九年(1016),慎从吉作开封府,纵容他的两个儿子,收纳贿赂,包揽词讼,事发之后,逮捕了一百多人,大小官员,贬谪了九个,就是由纠察刑狱司举发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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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105 (四)中书“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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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107 宋朝的中书省,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各“房”,分掌诸部的文书,各房里的都录事,宋初时叫做“堂后官”。[49]王安石作宰相时,曾经规定,“刑房能驳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后逮法得当者,一事迁一官。故刑房吏日取旧案,吹毛以求其失”。[50]元丰元年(1072)正月,刑房堂后官周清——王安石一手提拔起来的一位小人——就这样从故纸堆里掀起一场大风波;所谓“相州之狱”,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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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109 “初,韩琦判相州[这是神宗治平四年(1067)的事],有三人为劫,为邻里所逐而散。既而为魁者谓其徒曰:‘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杀之’。众诺。他日又劫一家,执其老姥,榜捶求货。邻人不忍其号呼,来语贼曰:‘此姥更无他货,可惜榜死’。其徒——他的名字叫冯言——即刺杀之。左司皆处三人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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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111 谁想到五年之后,周清忽然要替冯言喊冤。他说:“新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经拷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今盗魁既令其徒云:‘有救者,先杀之’,则魁当为首。其徒用魁言杀救者则为从。又至狱先引服当减等,而相州杀之。刑部不驳,皆为失入人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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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113 事下大理,大理“以为魁言‘有救者先杀之’,谓执兵仗来斗也。今邻人以好言劝之,非救也。其徒自出己意,手杀人,不可为从。相州断是”。清执前议再驳,复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驳为是,大理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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