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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圣八年(1030),离开曾敏行,不下百十来年,这些题目,已经成了古董,费他一字一字的抄录下来,足见当时文献保存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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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关于中考人的记载,虽然只是四个名字,已经有若干地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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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选举十,关于八年拔萃科的纪录,有下列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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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流内铨言。看详到书判拔萃分三甲余靖等二十四人。诏两制重详定等第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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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月二十五日,命龙图阁待制唐肃,梅询,直集贤院胥偃,考试拔萃余靖等二十五人于秘阁。殿中侍御史王嘉言,直集贤院柳植封弥胜。六年二十三日。帝御崇政殿试应书判拔萃选人。宣州司理参军余靖考入第四等,为将作监丞知县。安德军节度推官知邵武军光泽县尹洙考入第五等,循一资近地知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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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天圣八年考取的,事实上只有余靖尹洙两个人,不是六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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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第二年天圣九年(1031),又举行了第二次书判拔萃考试。宋会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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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命翰林学士盛度,知制诰郑向,直集贤院胥偃,同试应书判拔萃科于秘阁。五月九日,帝御崇政殿试应书判拔萃科及武举人,设幄南庑,命座内出科题十洎敕问。召资政殿学士晏殊,翰林学士宋绶为考校官。翰林学士章得象,知制诰石中立为编排官,侍御史王轸为封弥官。集贤校理王湜,钱延年,为对读官,申后上所试卷,召宰臣偏阅,赐茶,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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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日诏;应书判拔萃科入第四等,前颍州司理参军李惇裕为大理寺丞,知秀州华亭县;洪州新建县主簿毛询为镇东军节度推官,家便知县;颍州汝阴县主簿张孝孙为忠武军节度推官家地知县。第五等湖州归安县主簿吴感为江州军事推官。不入等魏京、李宗,罢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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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一次的殿试,是在六个人之中取了四个人,而其中的李惇裕毛询,并不是和余靖尹洙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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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殿试拔萃科,只有这两次,一共取了六个人。所以曾敏行“中选者六人”一句话,若就总数言之,倒是对的。而他“应科八人……中选六人”之说,可能是九年(1031)六人殿试,四人中选的讹传。甚至于这十道题目,都可能是九年出的。(会要说:“出科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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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所考取的,都是四五等的人才,这倒是宋初的作风一直如此。因为那时候考试,一二等照例是不取的。考取三等的,就是天大的稀罕事。(东坡考制举中三等。在他前面的,只有吴育一个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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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要问,既是会要里有详细记载,曾敏行为什么不去查一查呢?那是因为依照宋朝的法令,“会要”和“实录”是不许在民间流传的。《庆元条法事类》(1202)卷十七有下列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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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敕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即传写国史实录者,罪亦如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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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历史问题,有时候我们后人比古人侥幸的多,这就是一个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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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那十道题目本身,笔者可以答出八条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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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学孙吴 见《汉书》五五,霍去病传,戊指霍,丁指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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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百里才 见《三国志》,蜀书七,庞统传。丙指庞统,丁指鲁肃。但不知壬指何人,见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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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有甲弩 见《唐律·名例》,犯罪未发自首条,答案是“首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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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缧系于路 见《史记》六二,管晏列传。丁指晏婴,癸指越石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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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隔水将战 见《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甲指宋襄公,乙指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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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收复除 见《唐律》户婚,应复除不给条。答案:徒二年,小徭役,咎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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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牛衅钟 见《孟子·梁惠王上》。甲指梁惠王,乙指牵牛人,“或”即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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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官物有印封 见《唐律·厩库》,官物有印封条。答案: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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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复乡饮酒 不知见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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