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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20 某昨日面论邢夔事。愚意本谓邢鼻是平人,邢夔妄意其为盗杀之。若用,犯时不知,勿论法,深恐今后欲杀人者,皆因其疑似而杀,但云我意汝是盗,即免矣。公言此,自是谋杀。若不勘出此情,安用勘司。某归而念公言,既心服矣。然念近者,西京奏秦课儿于大醉不省记中行杀,南贵就缚,至醒取众证为定,作“可悯”奏。已得旨贷命,而门下别取旨断死,窃闻舆议,亦恐贷之启奸,若杀人者得以醉免,为害大矣,某始者亦以为然,固已书过录黄甫用,公昨日之言,思之,若今后实醉不醒而杀,其情可悯可以原贷,若托醉而杀,自是谋杀。有勘司在。邢夔犯时不知,秦课儿醉不省记,皆有可悯之科。而邢夔臀杖编管,秦课儿决杀,似轻重相远,情有未安,人命至重。若公以为然,文字尚在尚书省,可追改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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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22 这个吕相公,大概是吕公著——不大可能是吕大防——写信的时间,应不出东坡第一次作学士的几年(元祐元年至三年:1086—1088)。信中所说“犯时不知”,即德国刑法学里所谓Irrtum,和“醉不省记”,即德国刑法学里所谓Zurechnungfahig Keit,都是现代刑法学里的重要学题,而在唐宋法典里都还没有经过正式规定的,但是东坡已经对之表示如此的关心,他对于法律学之有高度修养,在我们所采录的几篇文字中,这一封信是最有力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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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24 七、奏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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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26 元祐四年八月日,龙图阁学士朝奉郞知杭州苏轼状奏。右臣自入境以来,访闻两浙诸郡,近年民间例织轻疎,糊药绸绢,以备送纳。和买夏税官吏,欲行拣择,而奸猾人户及揽纳人,递相扇和,不纳好绢,致使官吏无由拣择。期限既迫,不免受纳,岁岁如此,习以成风,故京师官吏军人,但请两浙衣赐,皆不堪好。上京纲运。岁有估剥,日以滋多。去年估剥,至九十余贯。元纳专典,枷锁鞭挞。典卖竭产,有不能偿,姑息之弊,一至于此。臣自到郡,欲渐革此弊,即指挥受纳官吏,稍行拣择。至七月二十七日,有百姓二百余人,于受纳场前,大叫数声,官吏军民,并皆辟易,遂相率入州衙。诣臣喧诉。臣以理喻遣,方稍引去。臣知此数百人,必非齐同发意,当有凶奸之人,为首纠率,密行茸探,当日据受纳官仁和县丞陈皓状申,有人户颜巽男、颜章、颜益纳和买绢五疋,并是轻疎糊药,丈尺短少,以此拣退。其逐人却将专典拑撮及与揽纳人等数百人。对监官高声叫啖,奔走前去,臣即时差人捉到颜章、颜益二人,枷送右司理院禁勘,只至明日,人户一时送纳好绢,更无一人敢行喧闹,续据右司理院勘到颜章、颜益,招为本家,有和买绸绢共三十七疋,章等为见递年例,只是将轻疎糊药绸绢纳官。今年本州为纲运估剥数多,以此指挥要纳好绢,章等既请和买官钱每疋一贯,不合将低价收买昌化县轻疎糊药短绢纳官,其颜章又不合与兄颜益商量,若或拣退,即须拑撮专拣,扇摇众户,呌啖投州,吓胁官吏,令只依递年受纳不堪绸绢,寻将买到轻疎糊药短绢五疋,付拣子家人翁诚纳官,寻被翁诚覆本官拣退。章等既见众户亦有似此轻疎短绢多被拣退,寻拑撮翁诚呌屈颜益在后,用手推翁诚,令颜章拑去投州,即便走出三门前,呌屈二声,跳出栏干,将两手抬起,唤众户扇摇呌啖,称一时投州去来。众户约二百余人,因此亦一时呌啖,相随投州衙喧诉,臣寻体访得颜章、颜益系第一等豪户颜巽之子,颜先充书手,因受赃虚消税赋,刺配本州牢城,寻即用幸计构胥吏医人托患放停,又为诈将产业重叠,当出官盐刺配滁州牢城,依前托患放停归乡,父子奸凶,众所畏恶。下狱之日,闾里称快。谨按颜益、颜章,以匹夫之微,令行于众,举手一呼,数百人从之,欲以众多之势,胁制官吏,必欲今后常纳恶绢,不容臣等少革前弊,情理巨蠹,实难含忍。本州既以依法决讫,臣独判云:颜章、颜益家传凶狡,气盖乡闾,故能奋臂一呼,从者数百,欲以摇动长吏,胁制监官,蠹害之深,难从常法,已刺配本州牢城去讫,仍以散行晓示乡村城郭人户,今后更不得织造轻疎糊药绸绢,以备纳官,庶几明年全革此弊,伏望朝廷详酌,备录臣此状。下本路转运司,遍行约束晓示,所贵今后京师及本路官吏军人,皆得堪好衣赐,及元纳专副,不致破家陪填,所有臣法外刺配颜章、颜益二人,亦乞重行朝典。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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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28 贴黄。勘会本州去年发和买夏税物帛计一十四纲,今来只估剥到四纲,已及九千余贯。乞下左藏库,方见估剥数目浩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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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30 这一个文件,不但充分的透露出东坡在行政上的敢作敢为,同时也证明了他对于司法权的运用,有熟练的手腕。颜氏弟兄,虽然是犯了税法罚则,而由司理院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但是东坡却因为他们鼓励暴动,威胁地方的安宁,就“便宜从事”的“法外”予以刺配。同时认为自己的行动,超出一般地方官的权限,接着就向朝廷认错请罪。但是这确是一时权宜之计,朝廷哪有不免罪之理。这样爽快利落的行动,不是自认为对于法律的制度和精神,有充分认识的人,谁敢去作?他在“杭州谢放罪表”中,有“法吏纲密,盖出于近年;守臣权轻,无甚于今日”[20]两句话。就是在今天,凡是有经验和肯负责的地方长官,读了也不免同声一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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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32 八、论仓法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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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34 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扬州苏轼札子奏。臣窃谓仓法者一时权宜指挥,天下之所骇,古今之所无,圣代之猛政也。自陛下即位,首宽此法,但其间有要剧之司,胥吏仰重禄为生者,朝廷不欲虢夺其请受,故且因循至今,盖不得已而存留,非谓此猛政可恃以为治也。自有刑罚已来,皆称罪立法,譬之权衡轻重相报。未有百姓造铢两之罪,而人主报以钧石之刑也。今仓法不满百钱入徒满十贯刺配沙门岛,岂非以钧石报铢两乎。天道报应不可欺罔,当非社稷之利。凡为臣子,皆当为陛下重惜此事,岂可以小小利害而轻为之哉。臣窃见仓法已罢者,如转运提刑司人吏之类,近日稍稍复行,若监司得人,胥吏谁敢作过。若不得人,虽行军令,作过愈甚。今执政不留意于选择监司,而独行仓法,是谓此法可恃以为治也耶。今者又令真扬楚泗转般仓斛子行仓法。纲运败坏,执政终不肯选择一强明发运使,以办集其事。但信仓部小吏,妄有陈情。便行仓法,臣所未喻也。今来所奏只是申明元祐编敕,不过岁捐转运司违法所收粮纳税钱一万贯,而能六百万石上供斛斗,不大失陷,又能全活六路纲梢数千,牵驾兵士数万人,免陷深刑而押纲人员使臣数百人保全身计。以致商贾通行,京师富庶。事理明甚,无可疑者。但恐执政不乐,臣以疎外辄议已行之政,必须却送户部,或却令本路监司相度,多方沮难,决无行理。臣材术短浅,老病日侵,常恐大恩不报,衔恨入地,故贪及未死之间,时进瞽言。但可以上益圣德,下济苍生者,臣虽以此得罪万死无悔。若陛下以臣言为是,即乞将此札子留中省览,待发德音,主张施行,若以臣言为妄,即乞并以札子降出议臣之罪。取进止。[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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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36 这一篇札子里所说仓法,照《宋史·刑法志》所载,是“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加一等,千钱流二千里,每千钱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22]真是一种“猛于虎”的苛政。难怪东坡之极力反对。札子末说:“如以臣为是,即乞将此札子留中省览。”正是尚书君陈篇里的“尔有嘉谟嘉猷,则入告尔后于内,尔乃顺之于外,曰,斯谟斯猷,惟我后之德”。韩愈说这是大臣宰相之事。[23]东坡真可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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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38 九、乞改居丧婚娶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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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0 元祐八年三月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状奏,臣伏见元祐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谓于法应赎者。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婚娶。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丧,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迟,此色之轻者也。释丧而婚,会邻于禽犊,此礼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嫁娶之法者,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男年至于可娶,虽无兼侍,亦足以养父母矣。今使之释丧而婚会,是值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春秋礼经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笔者书曰: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自元祐始,岂不为当世之病乎。臣谨按,此法本因邛州官吏妄有起请,当时法官有失考论,便为立,法臣备位秩宗,前日又因迩英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奏,伏望圣慈特降指挥,削去上上条,稍正礼俗谨录奏闻,伏候敕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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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2 刑统第一七九(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之丧,两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元祐五年(1090)的条贯,虽然对于一般老百姓(没有官绅身份的),在某种特殊情形之下,稍稍的予以放宽,而东坡仍然极力反对如此,可见当时读书人的保守观念如何之重。但是对于贫乏不能自存的女人,他不但不反对她们改嫁,而且不反对在丧服中结婚。那么他比程伊川(1033—1107)“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教条——伊川认为一个年轻无子,夫家和娘家都穷,而自己无力为生的寡妇,也不许改嫁![25]——又开明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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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4 东坡有给王荆公的一封信,称赞秦少游,说他“明练法律”。[26]倘若东坡自己是一个“耻言法律”的人,他能说这种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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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6 [1]《东方杂志》复刊第四卷第九期,197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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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48 [2]《东坡前集三》(世界书局“全集”本,上,64页,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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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0 [3]子由和的这一首诗,收在他自己编的《栾城集》卷四,列在欧阳文忠公挽词之前。欧阳修是在熙宁五年闰七月去世的,而东坡则是于四年十一月,才到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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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2 [4]《栾城集四》(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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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4 [5]《栾城三集》三(6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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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6 [6]《前集九》(上,三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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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58 [7]《奏议集二》(下,四一九)。元丰二年是1079年;地节四年是66年B.C.;熙宁四年是10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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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0 [8]《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四,有十条关于病囚的敕令(日本1968年德印本,512页),很值得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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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2 [9]《前集三十》(上,三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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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4 [10]东坡曾有诗贺之,见集注分类东坡诗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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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6 [11]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四十六“与朱鄂州书”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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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6268 [12]《奏议集三》(下,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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