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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Charles McCormick, “Some Problems and Developments in the Admissibility of Confessions”, at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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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莫兰认为逼供一词来自俄国警察程序:“俄国警察规则包含三个步骤:第一步,反询问;第二步,对质;第三步,严厉折磨肉体。”然而,Brewer短语词典则认为该词与共济会的仪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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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Roy Moreland, 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 at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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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Johnson v. Zerbst 304 U. S. 458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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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McNabb v. United States 318 U. S. 332 (1943); Mallory v. United States 354 U. S. 449(1957)一案再次确认了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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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38 U. S. 25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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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42 U. S. 165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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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47 U. S. 128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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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Wayne LaFave and Jerold 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 Ⅰ, at 4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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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51 U. S. 1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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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John D. Weaver, Warren: The Man, the Court, the Era, at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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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 第二章 刑事诉讼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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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起来很明显了,根据第一章所提供的材料,20世纪60年代的“刑事诉讼革命”与其说是一场真正的革命,不如说是30年代就已经开始的演化过程的加速。第四修正案已经被适用于各州,并且最高法院以警察讯问程序违反了最高法院的“正当程序”观念为由已经撤销了很多的州法院的定罪。最高法院也已经干预了州的刑事审理,在各种各样的判例中,当它认为被告人没有受到公正审理的时候撤销定罪。然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最高法院才开始依照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的“正当程序”的一般观念撤销州的定罪。在1947年作出的亚当森诉加利佛尼亚(Adamson v. California【1】)判例中,它特别地拒绝判定“正当程序”观念必然包括权利法案的全部内容。但是在20年代、30年代和40年代的判例中,它已经判定第一修正案中对言论、出版和宗教的保护都适用于各州【2】,并且如上所述,它已经在1949年将第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但是从来没有把第四修正案作为撤销州定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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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把最高法院认为权利法案中的其他基础性的规定适用于各州的历史背景。在1961年至1969年这个短短的时间内,最高法院关于什么是基础性的观念扩展为包括权利法案中所有的重要规定。这个过程开始于马普诉俄亥俄(Mapp v. Ohio【3】)这个里程碑性的判例。在马普案件中,最高法院遇到的情况是,一个黑人妇女的房子被警察搜查,目的是寻找一个爆炸案的嫌疑人。当马普拒绝警察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进入时,警察强制进入房子并且粗暴对待马普。他们没有找到爆炸案嫌疑人,但是他们找到了一些淫秽书籍和图片。马普被指控持有这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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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撤销马普的定罪时,不顾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辩论:一个人在自己家里的隐私范围内持有淫秽物品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的权利。相反地,最高法院利用这个机会来重新考虑沃尔夫诉科罗拉多中的判定,即排除规则将不会根据第四和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通过这样做,最高法院指出,使用排除规则来约束联邦机构已经防止了第四修正案被“降低为‘一纸空文’”。与之相对此,在沃尔夫判例作出时尚没有排除规则的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已经被迫采纳了排除规则。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感到“被迫”采纳排除救济,“因为其他救济在保证遵守宪法规定方面已经完全失败。”【4】最高法院在马普判例中指出:“摧毁一个政府最为迅速的方法,就是其不能遵守自己的法律。”因而判定,违反第四修正案获得的证据必须被排除,不仅是在联邦审理中,而且在各州审理中。这就是说,如果不包括排除救济,把第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就是一个“空的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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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几年,最高法院几乎把权利法案中的刑事诉讼规定完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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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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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两次受到生命或者肢体上的危险(Benton v. Maryland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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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为不利于己的证人(Malloy v. Hogan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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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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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刑事起诉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快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Klopfer v. North Carolina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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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无偏倚的陪审团进行审理(Duncan v. Louisiana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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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对质(Pointer v. Texas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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