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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31 最高法院不断地割裂记忆和欲望:它的记忆是,正如在莫兰诉伯宾(Moran v. Burbine)案件中所重申的那样,“宪法中并没有赋予我们这样的权力,即为州的官员制定行为的准则”【112】,而其欲望是,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或者确立供警察遵守的明确规则。结果是,这种拼凑的方法使最高法院过分地干预刑事嫌疑人的某些权益的细节——例如被告知权利的需要——但是却遗忘了其他同样重要的权益。【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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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33 最高法院在供述领域的工作,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自从宣布米兰达规则之后,最高法院在大约20年期间,满足于对该判决的解释和重新解释。什么是“羁押”?什么是“讯问”?如果被告人主张沉默权或者律师帮助权应当如何处理【114】?但是,通过把焦点集中在警告上,最高法院忽视了讯问程序中同样重要的其他方面:如何防止警察编造供述;如果警察通过伎俩引诱供述怎么办【115】;如果在警告被告人之后,警察进行了米兰达判例中探讨的心理手段,例如“好警察坏警察”的技巧【116】;以及讯问可以持续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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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35 虽然与讯问法律相比,最高法院更加努力地试图涵盖第四修正案法律的全部方面,在这个领域仍然存在很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什么时候夜间搜查是合适的【117】,什么时候可以“不敲门”就进入【118】,警察在等待搜查令状到达的时候,可以采取哪些步骤对现场进行保护【119】,以及在执行搜查令状的时候,除了房屋的主人以外,还有哪些人可以被扣留和(或)拍身搜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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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37 在米兰达判决中,最高法院“鼓励国会和各州继续努力寻找更加有效的方式,以便于在促进有效的法律实施的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121】但是最高法院已经占据了这个领域。要想在刑事诉讼书籍【122】中找到任何关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制定法(或者任何州法律,无论是制定法还是法院创制的法律)资料,这种努力是徒劳的,而所有的其他国家,该领域被认为通过制定法来处理是妥当的,包括我们的普通法原型英国。【123】正如助理总检察长马克曼(Stephen Markman)曾经对这个问题进行总结的那样,“米兰达判决有效地阻止了更好的预防措施的采用,例如对讯问的电子录音录像。”【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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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39 虽然这个原因使马克曼得出结论说米兰达必须被推翻,但米兰达警告本身并不是问题,它们可以轻易地与要求对所有供述进行录像的制度共存。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受到受案数量的限制、遵循先例的限制以及需要用一项具体的权利法案的规定来作为每一项刑事诉讼革新的理由,更不用说它经常说不愿意“为州的官员制定行为准则”【125】了,这都导致了最高法院进行革新的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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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41 最高法院仅仅是没有机会判决诸如在搜查中对第三人的扣留问题,但这个难题能够容易地由一个规则制定的机构解决,因为它不受案件或者争议的限制,可以事先预见并解决这样的问题。然而,权利法案显然并不包含足够的宪法语言来使政府要求某些措施的问题,例如列队辨认必须被录像,似乎不仅对于最高法院存在,对于国会的规则制定机构来说同样存在。但是,正如在第六章中将详细论述的那样,这并不必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原因很简单,就是历史上最高法院已经赋予了国会很大的余地,来决定其自己的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权力的范围。例如,如果国会任命的规则制定机构决定“正当程序”总体上要求对列队辨认和(或)供述进行录像,最高法院推翻这个决定的可能性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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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43 因而,虽然从现实考虑这一点可能是正确的,即经过足够长的时间,最高法院可能最终有机会填补警察程序法中的很多空白(受到上面讨论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下面讨论的不完整性的原因的限制),最高法院似乎对于自己创制这样的一部综合法典的宪法上的权力持有相当的怀疑,并且可能在一些情况下不愿意扩展其“规则”的适用范围。在我看来,最高法院不大可能对于国会这样做的权力表达同样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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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45 除了所根据的宪法文本限制了最高法院宣布规则的权限以外,因为最高法院的规则制定是由排除规则驱动的,这也会导致不完整性。最高法院制定的所有规则,毫无例外地都是以证据排除作为后盾的。这样,很多领域,例如上面探讨的警告后讯问问题,未予规范的原因在于,即使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可能会感到需要规则,他们不愿意给被告人创制新的排除证据的可能性。再一次地,证据排除更加灵活的方法,将是允许制定更加完全的规则供警察遵守,而不必然增加排除证据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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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47 相似地,对于不以获得证据为目的的警察行为,例如给被逮捕人带戒具,可能永远不会被提交给最高法院制定规则。但是,这些领域可以通过制定法的规定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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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49 这样,立法机关制定规则拥有下列优点:因为讨论的各种原因,能够立即解决最高法院尚未触及的问题;能够预见未来的问题并事先确立例外;能够避免某些(虽然不是全部)法院制定的规则所固有的不确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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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51 【1】 不确定性原则是从量子力学中借用的概念,是由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提出的,认为一个微观粒子的位置和动量不可能同时被完全准确地测量,因为在测量一个特征的时候会导致对另一个特征测量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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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53 【2】 最先提出这个原则的是Craig Bradley, “The Uncertainty Principle in the 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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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55 【3】 470 U. S. 298, 320 (1985)(布伦南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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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57 【4】 423 U. S. 96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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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59 【5】 384 U. S. at 47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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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61 【6】 423 U. S. at 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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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63 【7】 比较下面两篇文章,关于莫斯利判决中引用的那些因素对于将来案件的判决而言,哪些是“至关重要的”,哪些不是。Geoffrey Stone, “The Miranda Doctrine in the Burger Court”, at 134; Yale Kamisar, “The Warren Court (Was It Really So Defense-Minded?), The Burger Court (Is It Really So Prosecution-Oriented?) and Police Investigatory Practice”, at 83 and n.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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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65 【8】 Anthony Amsterdam, “Perspectives on the Fourth Amendment”, at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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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67 【9】 451 U. S. 477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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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69 【10】 在笔者写作这部分讨论的时候,笔者意识到莫斯利案件是在笔者担任最高法院书记官的那个开庭期判决的(1975年10月的开庭期)。熟悉这个事实的人可能会认为这里的讨论是对在莫斯利案件中实际发生的情况的讨论。不是这样的。笔者对于那个案件的判决过程一点都记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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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71 【11】 正如Yale Kamisar曾经指出的那样:“要么莫斯利判错了,要么Edwards判错了。在嫌疑人已经主张律师帮助权之后重新讯问,如果具有固有的强迫性质的话——如果与米兰达判决相冲突的话,那么我认为在嫌疑人主张保持沉默的权利之后警察这样做同样是错误的。普通人并不知道不同的程序保障是通过说‘我想见一名律师’……而不是‘我不想说任何话’而启动的……”Jesse Choper, Yale Kamisar, and Lawrence Tribe, The Supreme Court: Trends and Development, 1982—1983,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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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73 【12】 以上讨论纯属假设的情景,并不反映在这个特定案件中决策过程的内部信息。然而,根据笔者担任最高法院法律书记官的经验,这种案件经常通过这样的方式决定,对于莫斯利的实际结果来说是一个可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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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75 【13】 110 S. Ct. 2638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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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77 【14】 110 S. Ct. at 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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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68879 【15】 110 S. Ct. at 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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