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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一名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一项可捕罪已经发生,他可以无证逮捕他有合理根据怀疑犯有该罪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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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警察可以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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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要实施一项可捕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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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他有合理根据怀疑将要实施一项可捕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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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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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当一名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一项非可捕罪已经发生或者未遂,或者正在发生或正在企图,他可以逮捕有关的人,如果他认为因满足了逮捕的一般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送达传票是不可行的或者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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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条中,“相关的人”是指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已经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但是未遂,或者正在实施或正在企图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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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逮捕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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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察不知道并且无法立即查明相关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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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相关人提供的姓名是不是他的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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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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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相关人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送达地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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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警察有合理根据怀疑相关人提供的地址是不是令人满意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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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逮捕是防止相关人下列行为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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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致使自己或者他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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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遭受身体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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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致使财产损失或者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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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实施伤风败俗的犯罪;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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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致使对公路造成非法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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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逮捕是保护儿童或者其他易受伤害的人不受相关人伤害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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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上面第(3)款的目的,一个地址属于令人满意的送达地址,如果警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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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相关人将在那里居住足够长的时间,以至于将传票送达给他是可能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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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相关人所指明的某个其他人将在那个地址为相关人接收传票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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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面(3)(d)中的内容并没有授权根据(iv)段对一个人进行逮捕,除非正常工作生活的公众成员不能被合理地期望避开将被逮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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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不影响本条之外授予的逮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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