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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搜查根据的权力;如果搜查是行使无证搜查房屋的制定法上的权力,笔录应当包括进行搜查所依据的权力;如果搜查是根据令状或者基于同意,令状或者同意的副本应当附在笔录上或者在笔录上记明其存放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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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进行搜查的所有警官的姓名(除了与恐怖主义侦查有关的调查以外,在那种情况下笔录中应当记明警官的证件号和所在的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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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已知的在房屋土地上的所有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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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扣押物品清单或者该清单存放地点的说明,以及如果不是令状中写明的物品,需要说明扣押它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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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是否使用了强制力,如果使用了,为什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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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搜查中造成的损失的详细情况,以及导致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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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如果根据令状对房屋进行了搜查,应当在令状背面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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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令状中写明的物品是否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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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是否扣押了任何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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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执行令状的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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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执行令状的警官的姓名(除了与恐怖主义侦查有关的调查以外,在那种情况下笔录中应当记明警官的证件号和所在的警察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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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令状的副本及权力与权利告知书是否交给了占有者;或者是否在背面写明了搜查的日期和时间,并与告知书一并留在了房屋处,以及留在了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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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已经被执行的令状,以及在一个月内未被执行的令状,都应当返还。如果是由治安法官签发的,返还给相关的治安法院书记官;如果是法官签发的,返还给该法院的适当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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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关于警官对人的羁押、对待和讯问的执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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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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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羁押人: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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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如果一个人逮捕后被带到警察局,或者自愿到达警察局之后被逮捕,羁押警官必须清楚地告知他下列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是一种持续存在的权利,可以在羁押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行使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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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有权根据下面第5条告知他人其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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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有权根据下面第6条与一名律师进行保密咨询,并且被告知独立法律建议可以免费获得这一事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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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有权查阅本守则和其他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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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羁押警官必须给该人书面通知,写明上述三项权利,有权根据上面第2.4段获得羁押笔录副本,以及依照下面第10条规定的内容的警告。该通知必须还要说明获得法律建议的安排。羁押警官必须还要给予该人另外的书面通知,简要地写明其在羁押期间的权利[见注释3A]。羁押警官应当要求该人在羁押笔录上签字,表明承认收到了上述通知,如果拒绝签名,必须在羁押笔录上记明。[见注释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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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独立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包括爱尔兰共和国)必须在可行时立即告知他有权与其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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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如果羁押官员被授权羁押一个人,他必须在可行时立即告知该人羁押的根据,并且无论如何都应当在该人就任何犯罪被讯问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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