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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酷刑只有一个可能的结果——榨取信息或者施加制度所需要的惩罚。在第一种情况下,施刑人(Torture Master)将会持续使用酷刑,直到对方供出被要求坦白的内容,否则将被折磨致死。很容易看出,这一过程其实存在缺陷。事实上,如果审讯者真想知道实情,酷刑会适得其反。自古以来的立法者、哲学家和僧侣都意识到并承认了这一令人悲哀的事实,但是总体来说,他们赞成而且使用酷刑来获取口供和惩罚。这是何故呢?因为酷刑的真实目的不是使真相大白,而是确保定罪。酷刑之下的每个人迟早会招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真的违法犯罪,即使没有做这些事,他们还是会承担这些罪名,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偶尔也有受刑者能够克服恐惧和长时间的疼痛,使迫害者的目的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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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世纪西班牙宗教裁判所(The Inquistion)恣意妄为的时候,一个名为玛利亚·德·柯茜卡(Maria de Coceicao)的葡萄牙妇女被指控为异端,遭到逮捕,她被送至酷刑室拷打。为了避免四肢被拉断,柯茜卡夫人很快招供,但是一从刑具上脱身就立刻反口。第2次受刑的时候也同样如此。这种情况反复发生:为了使疼痛停止而招供一些东西,刑讯一停止就反悔。在这个案例中,柯茜卡非常聪明,也极其勇敢,她告诉施刑人:“一旦酷刑停止,我将否认拷打下所招认的所有事情。”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其他数以万计的受害者相比,玛利亚·德·柯茜卡要幸运得多。她被公开鞭笞,判处流放10年,她坚定的勇气使其免遭在火刑柱上烧死。那么她是否对审讯者坦白了什么事情吗?也许不是。我们很容易推测到这位审讯官其实知道酷刑不能查明事实。可是像他们这样的人在几千年的历史中为什么还干这种勾当呢?因为它是现行制度的一部分,能够帮助当权者巩固地位,使民众安分守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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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自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颁布以来,英国把为了挖掘信息或获取供词而使用酷刑视为非法。我们说“奇怪”是因为,在整个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英国像欧洲其他国家一样犯有拷打臣民的罪行——它们只是从不承认这个简单的事实而已。1583年,托马斯·史密斯(Sir Thomas Smith),随后曾担任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Queen Elizabeth I)的国务大臣,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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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或刑讯——根据民法条例和其他国家的习惯,严酷地折磨犯人,从而使其坦白罪状或者供认同伙——在英国没有被采用……(因为)我们国家本质上是自由的……而且它不会容忍殴打、奴役、监禁拷打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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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爵士写下这些——毫无疑问十分诚恳——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历史上的任何时代、任何地方,再没有比16世纪的英国更盛行酷刑了。许多英国国王和他们的政府对臣民施以酷刑,同时完全否认所做之事,这是如何发生的呢?其实很简单。只有在国王批准的时候才允许使用酷刑,而国王在现实中高于法律,他们的话可以取代任何成文法。英王查理一世(Charles IV,1625~1649年在位)时期出现了一个颇为有趣的案例,显示了一个人如何试图克服英国法的这个技术“缺陷”并挫败了施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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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年4月,刺死白金汉公爵的约翰·菲尔顿(John Felton)被逮捕,按英国委婉的说法是被“提交审讯”。菲尔顿的犯罪事实明确无疑:他在一大群围观民众面前行刺,被民众当场制服并扣押,直到被正式逮捕。法庭面临的问题是,菲尔顿究竟是单独作案还是一个大阴谋的一部分。像平时的类似案件,法庭假定菲尔顿在刺杀时是独自一人,但在拟订计划时肯定有人协助。在多塞特伯爵(Earl of Dorset)对他进行首次审讯时,菲尔顿被告知,除非说出同党的名字,否则会受到严刑拷打。菲尔顿随之对伯爵说道:“尊敬的爵爷,我不相信这是国王陛下的意思,因为他公正仁慈,不会让他的臣民遭受非法的酷刑。”在岌岌可危的情况下,他鼓起勇气,随后补充说:“另外顺便告诉您,尊敬的多塞特伯爵阁下,若我受到拷打,将会指控您是我唯一的同伙。”多塞特明显地进退维谷、骑虎难下:酷刑之下的供词被认为是绝对真实可信的,可他却不愿被菲尔顿拉着一起掉脑袋。他请示了查理一世,国王知道这个情况后,命令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折磨菲尔顿。因为国王没有特别批准施加酷刑,因此这个难题就留给12名法律专家组成的小组自行揣摩:“依据法律,菲尔顿不应受到酷刑对待,因为这种惩治方式不为大家所知,也不为法律所允许。”菲尔顿挑明了一个“古老而快乐的英格兰”生活中的最荒诞的事实,从而免受了残酷的拷打,但这并不能挽回他的性命。1628年11月28日,他被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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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查明真相没有用处,酷刑还是总能撬开人们的嘴巴。在施刑过程的背后,如何从心理层面上运作,古代和中世纪的施刑人可能知之甚少。正如我们在书中所提到的,要说服一个潜在的受刑者开口,第一个步骤中的一个方法是向他们展示刑具。这种方式贯穿整个刑讯过程,审讯官通常并不真正使用酷刑。这些被看做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Stockholm Syndrome)的组成部分。它因197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一起劫持人质事件而得名,当时两名银行劫匪劫持4名人质长达6天,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说明了这一过程,即受害者的意志陷入崩溃之后,他会配合劫持者。这个过程包含两个不同的步骤,首先是重塑被囚者的正常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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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囚者逐渐相信逃跑是不可能的,他们形成了这种看法——不论正确与否——他们的生死取决于囚禁他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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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禁他们的人通过无足轻重的小恩小惠获取被囚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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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囚者与世隔绝,与外界难以取得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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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受害者完全失去判断力,意识到他们的生命依赖于施刑者的宽仁,他们会被送入审讯过程的下一个步骤:要使他们招认,或者提供一些逮捕他们的人想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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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受到肉体的(有时是性的)虐待,从而使他们感觉更加的虚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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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囚者通常被关在黑暗的地牢或囚室,丧失了对时间和方位的正常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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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囚者没有任何隐私。守卫在任何时间能以任何理由干涉被囚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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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囚禁他们的人认为是必要的时候,才会给他们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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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囚犯置身于这种境况,会在不可预知的时候受到拷打,从而失去了掌控自己生命的任何感觉。那个通常坐在他旁边、准备听到“供词”的人控制着囚犯和施刑人。这个人不仅是所有痛苦的来源,也是能让疼痛停止的唯一途径。一旦受刑者想要回答审讯者的问题,施刑人就会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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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这个程序渐次完善,从逮捕到监禁,以及向受刑者展示一个人被慢慢地挤压、火烧、煮沸或撕裂,通常在实际中并不需要真的对受刑者进行拷打。他们自己的恐惧心理会做出施刑人理论上所不能达到的事情。从Fr·约翰·杰拉德(Fr.John Gerard)的日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份对审讯程序如何运作的个人描述,他是一名耶稣会教士,因为涉嫌参与未遂的盖伊·福克斯火药阴谋,在1605年以颠覆国家罪被逮捕。阴谋分子妄图炸毁议会大厦,杀害英国政府和詹姆士一世(James I)王室的全体成员。这不是杰拉德第一次触犯法律: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在位时期的1597年,他因相同罪名受到逮捕,因此他已经熟悉了当局的审讯程序。他对嫌疑犯被逼迫招认罪行的叙述,成为现存的描述这一时期伦敦塔酷刑室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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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一个中世纪酷刑室的内部设施。拉肢架、滑轮、漏斗、脚镣在其中很显眼。它或许是宗教裁判所的刑讯室,因为里面有两个十字架和供言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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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排成肃穆的一队走向酷刑室,看守们举着蜡烛走在前边。酷刑室在漆黑的地下,各种折磨身体的器械和刑具摆在阴暗的门口附近,触目惊心。他们指着其中的一些,告诉我马上就会品尝到其中的滋味。随后他们再次问我认罪不认罪。我说:“我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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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拉德神父因顽固不化而受到折磨和拷打,不过后来他想方设法逃离了那里,流亡到相对安全的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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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杰拉德神父暗室惊魂的仅仅5年之后,法国国王亨利四世(Henry IV)被一个名叫弗朗索瓦·拉瓦亚克(Francios Ravaillac)的人谋杀。像他的前辈菲尔顿和杰拉德一样,拉瓦亚克自然被假定为一个大阴谋的冰山一角。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拉瓦亚克在被拷问出同伙之前就受到审讯,被判死刑。他明白最终都难逃一死,所以并没有期望通过供出同伙姓名以免除死罪。由于没有提供能使犯人开口的任何好处,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对其施加难以忍受的痛苦来撬开他的嘴。尽管他在法庭上供认自己是单独行动,拉瓦亚克还是被押到酷刑室,受到“木靴”(brodequin)——用大锤把沉重的木楔钉入腿部肌肉的酷刑——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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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庭记录,当第2根木楔钉入时,拉瓦亚克尖叫道:“我是一个罪人。我发誓,我所知道的都已经交代了,我向上帝和法庭坦白的都是实情;我所说的一切事情都告诉了一位圣方济各会的修士(忏悔室的一个神父)。我所要说的是……请法官不要使我的灵魂陷入绝望。”酷刑继续实施,但是拉瓦亚克一口咬定凶手只有他一个人。最后,腿已经残废而不能自己登上刑台的弗朗索瓦·拉瓦亚克因谋杀罪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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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酷刑一旦开始,只有那些具有难以想象的坚定意志的人、因盲从而精神错乱的人或者由于特殊癖好而乐在其中的受虐狂,才会拒绝招认审讯者想听到的内容。在酷刑已成为常态的那些社会,每个人都清楚,如果他们被逮捕,肯定迟早会招供。在16世纪中叶的波希米亚(Bohemia),斯堪瓦伯爵(Baron Scanaw)被控为异端,遭到逮捕。他被告知,如果不主动供出同伙的姓名,就会被一直拷打,直到开口为止。当狱卒来到牢房要把斯堪瓦伯爵拖到酷刑室的时候,发现他已经割断了自己的舌头,不省人事了。他身旁有一张字条,上面写道:“我之所以做出这种不同寻常的举动,是因为无论使用何种手段或酷刑对付我,我都不会认罪,或指认其他人,但在拷问架的痛苦折磨下,我可能会说谎。”勇敢的斯堪瓦可能使其朋友免于和他一样的遭遇,却不能挽救自身。由于无法再开口,他被活活地折磨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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