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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花样繁多的酷刑工具。这些幽冷的刑具,不论是常见的还是奇特的,在闲置时似乎温顺无害。倘若目光从该图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游走,我们依次可以看到链枷(或鞭子)、猫爪、贞操带、肢解斧、漏斗、绳索、镣铐、指枷、膝盖粉碎机、大剪刀、钉齿网状耙、带刺的腰带(或带刺的链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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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幅图描绘的是“挤压刑”。受刑者被迫平躺在一个锋利坚硬的刀刃上,它正好放在肩胛下面。他胸口的木板上的重物不断增加,直到他说出行刑者希望听到的事情。请注意,在背景中还有一人双脚被置于足枷或者倒置的椅子里——或许他就是下一个挤压刑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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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诱使嫌疑人开口而特别设计的最简单、最奇特的酷刑中,有一种“挤压刑”(Pressing)。依据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只有当嫌疑人坦率承认自己的罪行时,他们才会受到正确的对待。犯人们拒绝认罪时最让人伤脑筋,因为如果他们认罪,其财产就会被国家没收。如果他们拒绝认罪,很可能保住自己的清白,这样他们的财产会被传给法定继承人。对政府而言,在处死敌人之外要想得到尽可能多的满足(和利益),必须使疑犯认罪。“挤压刑”其实非常简单,将受刑者平放在牢房或酷刑室的地面上,拿一块门板压在他身上,并在门板上堆上越来越多的石头(或其他重物)。不到一分钟的工夫,受刑者就会呼吸困难,随后窒息。由于该刑主要目的是套取供词,因此重量是一点一点地增加的:如果受害者在认罪前暴毙,他的田产仍归其家族。窒息死亡非常痛苦,只有意志最坚强的人才能抗得住重压和呼吸困难的双重痛苦,因此可以确信,为免受痛苦,受刑者必然会开口。有记载的最后一个使用挤压刑以榨取信息的事情,发生在1692年马萨诸塞的塞勒姆镇的巫术审判中。在那个时候,与之前很多类似案例一样,受害者选择拒不承认这一完全捏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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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否有效,酷刑都能使一个人认罪或揭发自己的同党(真实的或凭空想象的)。当酷刑被用做一种惩罚手段时,一定会奏效。它或许不能阻止其他人犯罪、减缓不断增长的犯罪率,亦不能改造受惩罚的人,但是在依法进行惩罚这个意义上,它完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且几乎每个案例中,惩罚都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政府需要给予民众一种持续的信念:他们的政府是在“严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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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哪些形式的惩罚是酷刑是一件麻烦事。在从一个囚犯那里获取所需信息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无辜者没有信息要交代,而真正的罪犯则不愿意供出他们知道的信息,因此审讯的每个阶段都很有可能施用某种形式的酷刑。另一方面,就其本质而言,刑罚意指罪犯会被或轻或重地处罚。惩罚的程度由罪情决定。不论何罪,只要破坏了社会规训,必须实施某种形式的惩罚,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得以维护,公众就会相信他们的政府在履行职责。倘若不能遵循这个简单规则,社会就陷入混乱,最后不可避免要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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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惩罚什么时候成了酷刑呢?毫无疑问,当罪犯被以一种极其痛苦的方式缓慢处死的时候,完全可以说他们是死于酷刑。轻微惩罚是否被法律认定为酷刑,只能由当时的社会风俗决定。在古代世界,即使是在最安定的时候,生活也是严苛和残酷的,当时只有3种基本的刑罚:鞭刑,用于惩治轻微犯罪;“以眼还眼”的报复性惩罚,针对较严重且不构成死罪的犯罪;最后一种刑罚最严酷:死刑。施鞭刑时,可能使用一根棍棒、粗藤条、简单的皮鞭,或者使用由鞭尾缀上锋利金属条的皮带制成的九尾猫(cato-nine tails,亦称九尾鞭),这要取决于罪行轻重以及社会规范严酷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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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公开的鞭刑。迟至18世纪,这种场景在整个欧洲相当常见。图中的受刑者是一个女人,正被人用几束树枝鞭打着(尽管双手被捆绑并吊起来已经十分令人难受了)。鞭打她的男人很可能就是她的丈夫,他有权对她的泼妇行径或不忠行为施加这种惩罚,不过也只是在鞭刑是公开进行的时候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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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酷刑惩罚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羞辱和侮辱的理念。羞辱的整体理念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就已消失,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城市人口过剩引发的匿名性,以及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瓦解。以前则并非如此。那时候人们居住于一些小型的社区,人人相互熟识,对彼此的行当一清二楚,这可是一个进行百般羞辱、摧残人心的好舞台。小型的封闭社区从文明初到18世纪晚期一直存在,在这样的社区里,当一个人逾越了社会可接受行为的界限时,朋友、邻居和家人都拒绝与之交谈或生意往来,这绝对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另外,罪犯宁愿到阴暗的地牢里待上几个月,一个人遭罪,也不愿在整个社区居民的围观下被鞭打,遭受公开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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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轻微犯罪一样,对更严重犯罪的惩罚主要是由这个社会的文明或野蛮的程度决定的。自人类社会肇始以来,很难发现惩罚形式有任何文明化的迹象。正如我们将在本书下一部分中讲到的,古代埃及的文明程度相当高,但是4000年或5000年之后,即黑暗时代和中世纪早期所采用的惩罚却恐怖到令人难以置信。炙烙、肢解、剥皮、拔舌、把人扔下悬崖、从活人身上剥皮和挖出内脏,都是早期欧洲社会常见的惩罚。文明似乎倒退了。实际上,它完全没有退步。正如我们上文所讲到的,与一个不稳定的社会相比,稳定的社会往往更不容易产生酷烈的刑罚。古代埃及社会稳定、组织良好,由法老和祭司统治,二者并不时刻担忧自己的权力会受到挑战。另一方面,黑暗时代和中世纪早期的西欧社会激烈动荡,往往由当时最强大的武士领导。对这些常怀忧惧的领导人来说,每个违法者都提供了一个杀一儆百的好机会。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整个欧洲的刑罚制度仍然像1500年之前的罗马帝国那么冷酷。下面这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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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18或19世纪的脚镣,当时越来越多的人道主义者对囚犯境况的关注影响了人们对关押或监禁的看法。这些脚镣很明显是为长期使用而设计的,即为犯人减少了痛苦,又能保持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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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世纪后期,英格兰温彻斯特郡一个名叫提欧斯克(Teothic)的钟表匠,因触犯了某一小偷小摸的“轻微罪”遭到逮捕。依照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这是那个时代西欧最稳定的社会之一)的法规,不幸的提欧斯克被捆绑着手脚吊起来,第2天早上才放下来,然后施以无情的鞭打,再将其吊起。我们不知道这个残酷的惩罚到底持续了多长时间,因为提欧斯克似乎逃脱了监禁,在当地一个修道院得到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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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犯人罪行比可怜的提欧斯克更严重的话,惩罚可能剥夺囚犯生命,需要明白,直到18世纪后期,偷一块面包都是死罪。一旦有人犯下严重罪行,那么他就丧失了一切保护,守法良民才配享有社会提供的安逸和保护,基于这个理念,最残忍的酷刑都被认为是合理的。一旦罪犯所作所为超出社会容许的范围,他就会依法受到惩治——用干净利落或最难以形容和想象的方式。如果想要他死得快些——相对而言——最常用的死刑是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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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世纪,绞刑架上安装了一块活动板门,它能让受刑人瞬间死亡。而在此之前,绞刑的施行方式是把一个绞索套在囚犯脖子上,将其悬吊到空中,犯人摇晃挣扎,一二十分钟后窒息而死,尽管如此,绞刑还是未被看做是酷刑。绞刑的优点是成本低廉、简单、快捷,且从未被当做酷刑,可是为什么还要发明那么多五花八门、血腥而痛苦的死刑方式来处决众多犯罪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最好细数一下直到16世纪仍在使用的最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以及与之相对的罪行。下边的名目出自1578年英国编年史家拉尔夫·赫林西德(Ralph Hollinshed)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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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一个妇女杀死自己的丈夫,她将被活活烧死;若一个仆人杀害自己的主人,他会以轻叛逆罪而被处死;即使当事人没有在投毒案中遇害,用毒药杀人的罪犯仍会被投入沸水或铅水中烹煮而死;谋杀案中(犯罪之前和之后)所有的同谋者都将面临死神的考验。伤人者会被割掉一只或两只耳朵……偷羊贼的两只手会被砍掉。异端邪说者将被绑在火刑柱上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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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幅描绘公开绞刑的雕刻展示了处决是如何变成公共奇观的。可以肯定的是,图右侧拿着斧子的蒙面刽子手的出现,表明这将不是一次简单的绞杀致死,很可能是一个绞死、掏出内脏、分尸的复合酷刑,下文对此将有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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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西斯科·戈雅的这幅画描绘的是一次绞刑处决。这种死刑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时期开始流行,一直延用到18世纪。受刑者坐在椅子上,一根皮带套在他的脖子上。刽子手通过转动“椅子”后面的一个螺杆慢慢地勒紧皮带,渐渐把受刑者勒死。在它的一些变化形式中会在脖子后面安上一根长钉,目的是刺穿和割断颈椎骨,这样能使受刑者在行刑过程中瘫痪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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