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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09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1702773949]
1702775210 人类酷刑简史: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 第3章 理性时代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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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12 公元1600~1700年间的一个世纪通常被称为“理性时代”。这一措辞较为恰当,因为在此期间,科学技术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过,严酷的法律和各种肉刑刑具却与以往差异不大。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于1603年去世后,她的表侄孙、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King James VI)继任为英格兰国王。这位39岁的新国王已经在苏格兰称王18年,而且无意于改变自己的行事风格——与都铎时代的英格兰相比,苏格兰人的统治方式更为雷厉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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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14 最令詹姆士心惊胆战的事物当属巫术,虽然他有时将这种畏惧表现得过于夸张。1590年,当他还只是苏格兰国王时,他便下令逮捕了菲安医生(Dr Fian,化名约翰·坎宁安)及其40个同伙,而且指控他们妄图以巫术来诅咒并谋害他。毫无疑问,坎宁安是个又笨又危险的家伙:他公开声称自己是魔法师,但他对毒药的研究早就引起了民众的猜疑。所以,詹姆士的臣子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如果有(实际上确实有)谋反的密谋,那么坎宁安势必难脱干系。为了厘清坎宁安罪行的细节,施刑人扯下了他的手指甲,然后将针刺入他鲜血淋漓的手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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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16 因为这位医生拒不认罪,他又遭受了名为“刑靴”(Boots)的酷刑——他的小腿被极其残忍地压碎,鲜血与骨髓从铁靴边缘汩汩流出。然而倔强的坎宁安仍不招供,不过,他的不屈也没能使其逃过此劫。他被勒死了,尸体则被焚化于火刑柱上。一年后,即1591年,苏格兰发现了一个“女巫”,后者受到的惩罚是:施刑者将她的手指卡在类似夹钳、称为“夹指”(Pilliwinckes)的器械中,然后鞭笞并前后扭动她的头。最终,她因为自己喉咙上的“女巫印记”(Witch’s Mark)——可能是一颗痣、疣或胎记,各地的猎巫者均将这当做“圣痕”(stigmata sagarum)——而被判定是女巫,她只得认罪,命丧黄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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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18 显而易见的是,诸如此类的拷打不仅在猎巫中派上大用场,也迎合了詹姆士国王对女巫的看法,这些真实存在的记录和解释均被收录于一本名为《魔鬼学》(Daemonology)的书中。詹姆士毅然决然地在苏格兰根除女巫,当时的一位爱丁堡法学家对此有详细记载,这位法学家说:“如果某个老妇人被加洛韦地区(Galloway)的基层理事会(教会组织)指控为女巫,那么她绝不会受到宽容,其下场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中的犹太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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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23 这张图片解释了审讯是如何进行的。这位犯人正在遭受名为“木靴”的酷刑。施刑人会用木板将犯人的小腿夹住,即从膝盖到脚踝的部分,然后挥舞着大锤,不断地将许多木楔子锤进木板的缝隙之中,直到犯人的膝盖骨、胫骨、脚踝骨都被挤碎了才肯罢休。这会造成犯人的极大痛苦,施刑人却故意放慢节奏,这样一来犯人就不会晕厥,因为后者故意将这种痛苦控制在不致命、不太突然的程度内。在犯人受刑期间,审讯官还会不停地问他与其“罪行”有关的问题,书记员则专注地把犯人的回答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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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28 英格兰莱斯特郡阿什比·德·拉·朱什教堂保存的夹指或指枷(Finger Pillory)。各地的大庄园逐步引进了这一装置,或许是为了惩罚有盗窃行为的仆人,而教堂中的这一装置,或许也被用来在群众面前公开羞辱悔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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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30 当然,奔赴英格兰继承王位的詹姆士,不仅带去了整齐的行李,也带去了他对与魔鬼立约之人的恐惧——他很快制定了法律,使得“供养或者酬谢任何(邪恶的)幽灵,或其中的某一部分,如皮肤、骨头”等都成为极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詹姆士的要求,议会通过了一项旨在反对“魔法、巫术及与邪恶幽灵交易”的特别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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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32 当时困扰英格兰的不仅有女巫,还有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各种恶行更是随处可见,詹姆士不得不严阵以待;为了使判罚与罪行相对应,他作出的某些裁决确有牵强附会之嫌,而且很有怪诞的味道。比如说,某人因酗酒而被拘捕,若是初犯,那么他只会被简单地课以5先令的罚金,但他若再次因酗酒被捕,等待这个酒鬼的惩罚则是被穿上“酒鬼斗篷”(Drunkard’s Cloak)——他会被套进一个无底的啤酒桶,酒桶的顶部会被凿出一个洞,以使这个家伙的脑袋正好能伸出来。不仅如此,在一定时期内,这个家伙只要出现在公共场合,那他就必须以这种辱人的装束示人。这种木桶大到可以将一个人装下,其重量与受刑者体重相当,穿着这种“斗篷”确实极其痛苦。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酒鬼斗篷”是普遍施用的一种刑罚,因为晚至1690年,档案记录中仍有它的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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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37 恶习难改的酒鬼大都会被迫戴着这种颈手枷公开示众,受人嘲弄。主要有两种样式的“酒鬼斗篷”:木桶底部是封闭的,受刑者被浸泡在大小便或者腐臭的脏水之中;另一种的底部则是开放的,所以受刑者可以走动,也会被人牵引着在大街小巷示众,当然,受刑者的肩膀所要承受的重量是极大的,令人非常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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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39 惩罚与罪行相对应的例证还有很多,例如,被判为异端的犹太人会被关入大牢,而他获得的食物则是猪肉;若某人做伪证或违背誓言,那么他穿的衣服上则会被缝上一块舌头形状的红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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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41 涉嫌叛国罪的人则会被处以更严重的惩罚。1604年,即詹姆士国王登基的第2年,盖伊·福克斯(Guy Fawes)和一伙天主教阴谋家在议会大厦下偷偷埋藏了大量火药,其数目不低于24桶,但最终东窗事发了。詹姆士下令,要严格而缜密地审问福克斯,而且“如果他不认罪的话,就先对他施以最轻微的刑罚,以此类推,循序渐进,直至最重的酷刑,上帝也会同意这一义举的”。福克斯受到了何种“轻微”的拷打尚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的是,在与同伙一起被处决之前,他肯定受尽了种种酷刑的折磨。尽管巴宾顿谋反案后,伊丽莎白一世已经废除了绞刑、挖出内脏和分尸,福克斯及其同伙还是被处以绞刑,并被公开分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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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43 绞刑也是一种大众娱乐活动,而且由来已久,分布甚广,詹姆士国王则极大完善了绞刑的实施细则。很快,伦敦又出现了绞刑——这似乎是当时的一种便捷的处决方式。此后的绞刑均在伦敦的泰伯恩刑场执行——该刑场位于伦敦现在的大理石拱门(Marble Arch)附近。如果你要举行大规模的公众活动,你当然希望民众们知道这一活动在何处举行;在泰伯恩刑场执行绞刑便是基于这一考量。刑场里的露天看台正是为这些民众而建,其中每个座位的定价不仅取决于座位与受刑者的距离,还取决于受刑者的重要性。即将受刑的犯人会被装进大车,然后从监狱押至泰伯恩刑场,途中会在教堂停一次车,神父会在此要求犯人作临终忏悔。第2站则是设在刑场的圣贾尔斯济贫院,将死之人在此会获得最后一杯啤酒。有些时候,如果法官认为简单的绞刑便宜了某些罪大恶极之人,那么犯人会被用链条吊起来,或者被锁在人形的铁笼子里,再吊在绞刑架上,犯人最终会因风吹日晒和缺水而死。少数情况下,某些同情犯人的路人会直接枪杀犯人以结束其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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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48 这一装置能用绞盘将受刑者“拉长”,有多种资料表明,受刑者能被拉长5英寸或者12英寸,这一长度确实不可思议,会导致手臂和腿上的每一个关节都被拉伸得脱臼,脊柱上的每一个骨节都会碎裂,当然,这也会将四肢、胸部、腹部的肌肉扯下、分离。无须太多介绍,这导致的后果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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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53 截止到18世纪末,这种铁木结构的笼子依然遍布于欧洲的许多城镇,常被挂在城镇大厅、宫殿庭院、法院、大教堂或城墙的外面。全裸或几乎全裸的受刑者被锁在笼子里并吊起来。他们常死于饥渴,冬季还要遭受风暴与严寒,夏季则会被晒得中暑或晒伤;为了强化警示效果,受刑者一般此前已经受到过毒打。笼中的尸体会逐步腐烂,骨头则会散落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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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5255 1625年,查理一世继承了其父詹姆士的王位。新国王有一些新主张,例如,他独断乾坤而不与议会协商,这是有违传统的,不过,他对犯罪和刑罚的主张却有开明的、自由主义的色彩。烙刑已经大幅减少,其他酷刑也多有降低,而且,对犯人进行刑讯逼供也成为违法行为——尽管按《大宪章》的条文来看,刑讯一直都是违法的——不仅如此,在泰伯恩刑场实施的绞刑次数也锐减,由每年的150次左右减少到约90次。不幸的是,议会对查理带来的自由主义的法律并不感冒,却因他的统治绕开了议会而耿耿于怀。法院、议会同清教徒实现了联合——后者是保守的原教旨主义者,对自由主义毫无兴趣。一位属于贵格派的国会议员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极其强调自由而有违清教信仰,1634年,他因信仰问题而被判处终生监禁。他还被处以颈手枷之刑,而且削去两只耳朵,还烙上“SL”两个字母(意为“煽动叛乱者”)。其他的贵格派信徒中,安妮·奥克兰(Anne Auckland)被判处在下水道服刑8个月,詹姆斯·帕内尔(James Parnell)则被监禁于一个离地12英尺的墙洞中。在查理一世看来,酷刑或许是违法的,但在清教徒眼中,标准化的司法程序必须以酷刑作为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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