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753e+09
1702777530 I.录音制品所含的作品名称及其作者姓名;
1702777531
1702777532 II.表演者的姓名或艺名;
1702777533
1702777534 III.出版的年份;
1702777535
1702777536 IV.制作者的姓名或可识别标识。
1702777537
1702777538 第六章 视听作品的利用
1702777539
1702777540 81.如无相反约定,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许可制作视听作品的,应视为许可对其进行商业利用。
1702777541
1702777542 (1)许可具有专有性质的,应在专门条款中作出规定,该许可具有的专有性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后终止。
1702777543
1702777544 (2)制作者应在视听作品的每一份复制品上标明下列事项:
1702777545
1702777546 I.视听作品的名称;
1702777547
1702777548 II.导演和其他合作作者的姓名或艺名;
1702777549
1702777550 III.如视听作品系根据已有作品改编而成,该改编的作品名称及其作者姓名;
1702777551
1702777552 IV.表演者的姓名;
1702777553
1702777554 V.出版的年份;
1702777555
1702777556 VI.制作者的姓名或可识别标识。
1702777557
1702777558 82.视听作品制作合同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1702777559
1702777560 I.制作者向作品的合作作者及表演者支付的报酬,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702777561
1702777562 II.完成作品的期限;
1702777563
1702777564 III.合作制作视听作品的,制作者对合作作者、表演者承担的责任。
1702777565
1702777566 83.任何参与制作视听作品的人,如临时中断或最终停止其工作,不得反对在视听作品中使用其已作出的贡献,也不得反对由第三人取代其位置;但其对已经完成的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1702777567
1702777568 84.依据视听作品的商业利用的收益支付合作作者报酬的,制作者应每六个月向合作作者报告一次;当事方约定其他期限的除外。
1702777569
1702777570 85.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有权将构成其个人贡献的那部分作品在其他类型的作品中加以使用;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702777571
1702777572 单立款 制作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制作视听作品的,或自视听作品完成制作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始进行商业利用的,依据本条进行的使用应为免费。
1702777573
1702777574 86.在视听作品中使用音乐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录音制品而需支付报酬的,应由本法第68条第(3)款规定的对表演的场地或场所负责的人或广播该作品的广播组织向有关权利人支付。
1702777575
1702777576 第七章 数据库的利用
1702777577
1702777578 87.数据库的著作财产权所有人应享有授权或禁止以下列方式对数据库结构的表达形式进行使用的专有权:
1702777579
[ 上一页 ]  [ :1.7027775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