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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49 第三:在报道时事新闻所需范围内,对于已经向公众提供的音频、视频或者视听作品出版其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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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51 第1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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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53 根据本法规定,适用于对作者的财产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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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55 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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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57 合作作品中作者的创作份额无法分割的,所有合作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同等著作权;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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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59 在此情况下,作者不得单独行使著作权;当事人之间的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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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61 如果不会对合作作品的使用造成任何损害,根据不同的艺术作品而分类确定每一作者的分享比例的,则每一作者可以独立使用其享有比例部分;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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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63 合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每一作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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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65 合作作品的作者之一死亡时没有继承人的,其份额转让于其余合作作者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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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67 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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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69 指导集合作品创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独家享有行使著作权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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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71 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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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73 对于匿名作品与假名作品,出版者被认为作者的代表,其有权行使本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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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75 第1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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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77 音频、视频或者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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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79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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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81 1.剧本作者,或者广播节目的智力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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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83 2.为使作品适用于视听形式而对已有文学作品改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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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85 3.对白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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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87 4.专门用于该等作品而谱曲的作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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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89 5.为完成该等作品而在智力创作方面付出积极行动的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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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91 作品是对其他现有作品的简化或者演绎的,现有作品的作者应视为新作品的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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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93 第二:即使文学作品的原始作者或者音乐作曲者反对,若不会对反对者从合作作者中所获得的权利造成损害,则剧本作者、文学作品的改编者、对白的作者以及导演,应当共同享有音频、视频或者视听作品的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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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95 第三:文学或者音乐部分的作者可以不同于出版该合作作品的其他方式出版其作品;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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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8297 第四:音频、视频或者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放弃完成其所承担部分的,在不损害弃权方作为合作作者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并不因此禁止其余的合作作者使用由该人已完成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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