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8968e+09
1702778968 L.123-1条
1702778969
1702778970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1702778971
1702778972 作者对其作品终身享有一切形式的独占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
1702778973
1702778974 作者死亡后,该权利由其权利继受人在当年及其后七十年内享有。
1702778975
1702778976 L.123-2条
1702778977
1702778978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1702778979
1702778980 合作作品的起算年份,为最后一个合作作者去世之年。
1702778981
1702778982 视听作品的起算年份,以下列各个合作作者中最后去世的当年为准:剧本作者、对白作者、专门为该作品创作的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作者、主要导演。
1702778983
1702778984 L.123-3条
1702778985
1702778986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1702778987
1702778988 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的独占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次年1月1日起七十年。发表日可以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证据方式,尤其可通过依法缴送的样本确定。
1702778989
1702778990 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如果分期发表,期限起算的时间为每一部分发表的次年1月1日。
1702778991
1702778992 匿名或假名作品的一个或数个作者为人所知的,其独占权保护期限为L.123-1条或L.123-2条款所规定的期限。
1702778993
1702778994 第一、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创作后七十年内发表的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
1702778995
1702778996 但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如在前款所述期限期满后披露,因继承或其他名义而成为作品的所有人,出版或请人出版该作品的,自出版之次年1月1日起二十五年内,可享有独占权。
1702778997
1702778998 L.123-4条
1702778999
1702779000 (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1702779001
1702779002 遗著独占权的保护期为L.123-1条所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发表的遗著的独占权保护期,为出版之次年1月1日起二十五年。
1702779003
1702779004 作品在L.123-1条所规定的期间内发表的,遗著的使用权属作者的权利继受人。
1702779005
1702779006 作品在该期限届满后披露的,应由因继承或其他名义成为作品所有人出版或请人出版。
1702779007
1702779008 遗著应独立发表,除非其构成已发表作品的一部分。只有在作者的权利继受人对已发表作品还拥有独占权时,遗著才可与同一作者的其他作品一同出版。
1702779009
1702779010 L.123-5条
1702779011
1702779012 (1994年5月10日94-361号法律)
1702779013
1702779014 (已废除)
1702779015
1702779016 L.123-6条
170277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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