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79518e+09
1702779518 L.132-39条
1702779519
170277952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1702779521
1702779522 当出版公司或商法典L.233-16条规定的控制它的公司,出版多个新闻报刊时,公司协定可规定该公司或其所属集团的其他报刊对作品的传播,但前提条件是,这些报刊和原始报刊同属相关新闻类别。该协定界定相关新闻类别的概念或确定每个相关新闻报刊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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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4 在相关新闻类别中使用记者作品的,必须包含明确记者身份的标注,如协定有规定,还应包含明确作品原始发表的新闻报刊名称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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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6 在本法典L.132-35条界定的新闻报刊之外的使用报酬,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协定确定的条件下,以著作权或工资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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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28 L.132-40条
1702779529
170277953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1702779531
1702779532 所有以在初始新闻报刊或相关新闻类别以外使用为目的的作品转让,需作者在单独协定或集体协定中事先明确同意,而且在第二种情况下,不得损害记者精神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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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4 使用报酬,在单独或集体协定确定的条件下,以著作权或工资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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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6 L.13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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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38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1702779539
1702779540 当固定图像作者是职业记者,其收取该作品使用收益的主要部分,并偶尔地参与新闻报刊的制作时,L.132-36条有关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仅在该作品系由新闻公司定制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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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42 L.121-8条第二款适用于根据本条第一款转让的作品的条件,由单独或集体协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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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44 L.13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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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46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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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48 L.132-38及以后各条规定的著作权报酬并无工资属性。其根据L.131-4条和L.132-6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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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50 L.13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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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52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1702779553
1702779554 集体协定可将L.132-38及以后各条规定的权利委托一个或多个L.321-1及以后各条规定的报酬收取及分配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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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56 L.132-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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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58 (2009年6月12日2009-669法律)
1702779559
1702779560 成立一个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任主席,成员半数为代表性新闻职业协会代表,半数为代表性职业记者工会协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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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62 政府代表,由负责传播的部长的法令,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或审计法院成员中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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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64 自2009年6月12日关于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和保护2009-669法律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达成公司协定的,且无任何可适用的集体协定时,任何公司协定谈判方,均可提请委员会确定使用权报酬的基准及支付方式。该请求还可依据L.132-39条,涉及集团内构成相关新闻类别的报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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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79566 对于到期的或被单方废止的固定期限公司协定,如不能在固定期限协定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达成新的公司协定,或不能在先前协定被废止后劳动法典L.2261-10条规定的时限内达成替代协议的,可在前款规定的相同条件下,提请委员会裁定相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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