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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闻报道,对在政治、行政、司法或学术大会及政治性公共集会和官方庆典上面向公众发表的讲话,进行播放甚至全文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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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或复制受邻接权保护制品的摘要,但不包括为教育目的而设计的制品,且纯粹用于教研范围内的说明,并排除一切游戏或娱乐行为,且该传播或复制的受众大部分由大中小学生、教师或直接相关的科研人员组成,该传播或复制的使用不会产生任何商业经营,并在定额基础上协商支付该使用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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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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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过渡或附带性质的临时复制,该复制需为某技术程序必不可少的部分,且复制的唯一目的是为允许受邻接权保护的作品的合法使用或该作品通过中间网络在第三人之间的传递;但是,该临时复制不能具有自有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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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L.122-5条7)前两款确定的条件下,复制和向公众传播表演、录音、录像或者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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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保存为目的或者旨在保护个人以研究或者私人学习为目的而进行的查阅的情况,在机构的场所或者在专用的终端上,由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博物馆或者资料馆进行的,表演、录音、录像或者节目的复制和表演行为,该行为不得寻求任何经济或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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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列举的例外,不得损害表演、录音、录像或者节目的正常开发经营,亦不得给艺术表演者、制片人或者视听传播企业的合法利益造成不正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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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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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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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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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编财产权的有效期自下列各事件发生次年1月1日起为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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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表演者的表演。但是,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内将固定的表演通过物质样本供公众使用或向公众传播的,艺术表演者的财产权则在这些行为第一次发生后的次年1月1日起五十年后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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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音制品制作者首次固定一段声音。但是,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内将录音通过物质样本供公众使用或向公众传播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财产权则在该行为的次年1月1日起五十年后到期。如果没有供公众使用,其财产权则在第一次向公众传播的次年1月1日起五十年后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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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像制品制作者首次固定有伴音或无伴音的一组画面。但是,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内将录像通过物质样本供公众使用或向公众传播的,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财产权则在这些行为第一次发生后的次年1月1日起五十年后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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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听传播企业L.216-1条中所指节目首次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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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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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27日97-283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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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的情况下,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国民的邻接权所有人享受其所属国规定的保护期,且最长不得超过L.211-4条所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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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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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日2006-96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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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邻接权保护录制的一件或数件实物,经权利人或权利继受人准许,一旦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某个成员国境内进行第一次销售,该录制的实物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销售将不再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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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表演艺术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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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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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艺术者为表演、演唱、朗诵、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演出、演奏文学艺术作品或杂耍、马戏、木偶剧之人,但不包括依行业惯例认定的辅助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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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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