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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24 数据库制作者同样可禁止对数据库内容的质量上或数量上的非实质部分进行反复和系统的提取或再次使用,只要这种行为明显超出数据库的正常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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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26 L.34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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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28 (1998年7月1日98-536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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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30 (2006年8月1日2006-96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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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32 当数据库由权利所有人提供给公众,权利人不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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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34 1)有正当权利访问的人对数据库内容的质量上或数量上的非实质部分的提取或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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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36 2)在尊重数据库中的作品或成分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情况下,对非电子数据库内容的质量上或数量上的实质部分进行私人目的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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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38 3)在L.122-5条7)的前两款所列条件下,对数据库的提取和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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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40 4)对数据库内容的质量上或数量上的实质部分的提取或再次使用,仅以教育和科研说明为目的,并排除任何游戏或娱乐行为,且该提取和再使用的受众主要由中小学生,大学生,教师或直接相关的研究人员组成,且说明来源,且该提取和再使用的使用不得涉及任何商业经营,且该使用的酬劳在定额基础上磋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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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42 所有违反上述第1)项的条款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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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44 本条所列例外不得影响数据库的正常使用,亦不得不正当地损害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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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46 L.34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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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48 (2006年8月1日2006-96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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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50 (2009年6月12日2009-66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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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52 (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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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54 L.331-5条规定的,为防止或限制根据L.342-1条未经制作者授权的数据库的使用而采取的有效的技术措施,受L.335-4-1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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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56 使用第一款规定的保护技术措施的数据库制作人,需在L.331-31、L.331-7至L.331-10、L.331-33至L.331-35和L.331-37条所列条件下,选择切实可用的规定以免这些规定剥夺L.342-3条所列例外情形受益人有效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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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58 有关享有包含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措施的L.342-3条界定的例外的权利的争议,由L.331-12条规定的网络作品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公署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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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60 L.34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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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62 (2006年8月1日2006-96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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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64 (2009年6月12日2009-66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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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66 与L.331-11条规定的数据库制作者权利制度相关的电子形式信息受L.335-4-2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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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68 L.3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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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70 (1998年7月1日98-536号法律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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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1172 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成员国的领土上,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将数据库的有形复制件首次出售后,在所有这些成员国控制该有形复制件转售的权利即告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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