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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果该作品主要由插图构成,还应符合第32A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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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著作权委员会应确信,申请人有能力正确无误地翻译该作品并出版该翻译作品,并且有能力支付按照本条规定应支付给著作权所有人的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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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作者没有将作品的复制品从流通中撤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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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可行的情况下,应给予作品著作权所有人进行陈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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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广播当局均可以向著作权委员会申请许可,以翻译以下作品并出版该翻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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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A)款提到的以印刷或者类似的复制方式出版的作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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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仅为系统教学活动的目的而制作并出版的视听固定物中包含的任何文本,为了教学目的,或者为了向任何特定领域的专家传播专门性、技术性或科学性研究成果而广播该翻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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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2)至(4)款中的规定只要涉及第(1A)款规定的申请,在作出必要变更之后,即应适用于根据第(5)款的规定授予的许可,并且除以下情况之外,不得授予此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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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翻译是基于合法获得的作品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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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广播是通过录音录像的媒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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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此种录制品是申请人或任何其他广播机构为了在印度广播的目的而合法并专门制作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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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翻译作品及对该翻译作品的广播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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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本条规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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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达国家”指并非发展中国家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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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展中国家”指现阶段按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被认为符合此概念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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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研究目的”不包括工业研究目的,或法人团体(归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控制的法人团体除外)或其他社团或团体的商业性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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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教学、学术或研究目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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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学校、学院、大学和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中各种水平的教学活动目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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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所有其他类型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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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A条 为特定目的复制和发行作品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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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的某版本首次出版之日起的相关期间届满之后,如果该版本的复制品在印度未提供给公众或尚未向公众销售达六个月;或就系统教学活动而言,此种复制品在印度未由复制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任何人按相当于印度同类作品的通行价格提供给公众,或尚未由复制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任何人按上述价格向公众销售达六个月,则任何人均可向著作权委员会申请许可,为系统教学活动的目的,以印刷或类似的复制方式,以该版本的销售价格或者以更低的价格复制和发行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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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项此种申请均应符合规定的形式,并且说明将被复制的作品的复制品的计划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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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条规定申请许可的每个申请人均应在提出申请时一并向著作权登记官交纳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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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根据本条规定向著作权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著作权委员会可以在按照规定进行调查之后授予申请人非专有许可,以复制和发行申请中提及的作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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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申请人应根据向公众销售的作品复制品的数量,向作品著作权所有人支付由著作权委员会在各种情况下按规定的方式确定(按其确定的比例计算)的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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