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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线转播:通过电缆或者高频再传播系统,将来源于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广播或者电视向公众实施实时地完整地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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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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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他性发行权是指以任何方式及任何名义将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投入市场,或者交由公众自由获取,还包括以发行为目的将在非欧盟成员国境内制作的复制件引入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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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欧盟境内的首次销售或者财产所有权的初次转移行为不是由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他人实施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发行权在欧盟境内并不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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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将作品交由公众自由获取的情形,即任何人可以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包括权利人同意公众对作品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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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宣传、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权利人本人或者许可他人免费提供其作品的复制件并不构成排他性发行权的行使,不适用于本条第2款关于权利穷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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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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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翻译权是指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或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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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演绎权包括本法第4条规定的对作品改编、改作的一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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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享有将其作品汇集出版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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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享有修改其作品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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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第2附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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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他性出租权是指为了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或者商业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交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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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他性出借权是指为了不同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由对公众开放的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交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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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享有许可第三人出租或者出借的排他性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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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权利和资格并不随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者作品载体的销售或者发行而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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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影、视听或者动画作品的出租权转让给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作者依然有权利从制作者对第三人的出租中获取公平的报酬。任何相反约定无效。本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行业协会之间没有协议的,该报酬依据1945年7月20日第440号意大利国王时期的摄政官立法令第4条规定的程序确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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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第1款至第4款不适用于建筑方案或者图纸和实用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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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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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诸条款规定的各项排他性权利相互独立,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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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排他性权利适用于作品的整体及其各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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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旨在作者人格保护的作品权利保护。作者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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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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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前一节规定的作品的排他性经济使用权发生转让的,作者依然享有禁止曲解、割裂、改动作品或者其他有损作者尊严或者声誉的损毁作品行为的权利。[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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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得阻止在施工中对建筑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作者亦不得阻止对已完成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国家主管机关确认该作品具有重要的艺术性,上述修改应当委托作者本人进行研究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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