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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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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各方当事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在根据合同制作电影或者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时,推定表演者和演奏者已经转让了录制权、复制权、包括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的播放权以及许可对方出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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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电影作品和类似作品中担任包括第二主角在内的重要艺术角色的表演者和演奏者,有权对任何通过无线、电缆和卫星向公众传播的方式使用电影或者类似作品的播放组织收取公平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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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不同于本条第2款和第80条第二款(5)规定的方式使用电影及类似作品的,本条第二款所涉表演者和演奏者有权要求经济性使用该作品的人支付公平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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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报酬不得放弃。当表演者互助协会和意大利工业联合会之间无约定时,根据1945年7月20日第440号意大利王国时期的摄政官立法令第4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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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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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规定的权利期限为50年,自演奏、表演或者朗诵之日起算。如果录制其演奏、表演或者朗诵的制品在此期限内发表或者向公众传播的,其权利期限为50年,自首次发表之日起算;如果先将其制品向公众传播的,则自首次向公众传播其制品时起算。[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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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第2附条[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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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享有本章及前述诸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相关权利人根据本法第110条第2附条的规定有权通过电缆进行转播。[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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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附章 与作者财产权消失后首次发表或者向公众传播的作品相关的权利[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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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第3附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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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损害作者人格权的前提下,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后,正当地首先发表或者向公众传播尚未发表作品的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本法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对作品进行经济性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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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第1款规定的排他性经济性使用权的期限为25年,自首次正当发表或者向公众传播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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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附章 与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评论和学术研究的版本相关的权利[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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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第4附条[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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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损害作者人格权利的前提下,以任何形式或者方式发表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评论和学术研究的人,享有该版本排他性经济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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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本条第1款规定的经济使用权人与主编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评论和学术研究版本的主编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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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论以任何形式或者方式发表,本条第1款规定的排他性权利的期限为20年,自首次正当发表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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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第5附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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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编第一章、第一章第二附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二附章和本章规定的期限自分别规定的情形发生的次年的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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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舞台布景设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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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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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布景设计不属于本法第一编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是,该设计如果随后在其他剧场中被使用的,设计者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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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报酬的权利期限为5年,自首次使用该设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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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摄影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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