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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64 (三)算法。指计算机程序中对电子计算机发出指令的组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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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66 第十一条 二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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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68 本法对二次作品的保护,不得影响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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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70 第十二条 编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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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72 第一款 在材料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的编辑物(编辑物属于数据库的除外),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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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74 第二款 编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得影响组成该编辑物中的单个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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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76 第十二条之二 数据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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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78 第一款 在信息的选择或者系统结构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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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80 第二款 数据库作品的保护,不得影响组成该数据库的单个部分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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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82 第十三条 不成为权利客体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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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8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不得成为本章规定的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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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86 (一)宪法和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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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88 (二)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指1999年法律第103号颁布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以下同)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指2003年法律第108号颁布的《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地方行政法人。以下同)发布的告示、指示、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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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90 (三)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以及行政厅按照准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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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92 (四)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或者地方行政法人对前三项所列作品的翻译或者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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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94 第二节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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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96 第十四条 作者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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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198 在作品的原件上,或者在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作品时,将其姓名或者名称(以下称为真名)或者代替其真实姓名的众所周知的雅号、笔名、略称等(以下称为假名)采用通常的方法作为作者名表示的人,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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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00 第十五条 职务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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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02 第一款 按照法人或者其他使用者(本条以下称为法人等)的提议,从事该法人等所属业务的人在职务上创作的(计算机程序除外)、以该法人等自己的名义发表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创作时的合同、工作规章没有特别规定,则该法人等为该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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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04 第二款 按照法人等的提议,从事法人等所属业务的人在职务上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作品,只要该计算机程序创作时的合同、工作规章没有特别规定,则该法人等为该计算机程序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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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06 第十六条 电影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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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08 电影作品中,除电影作品中被改编或者复制的小说、剧本、音乐或者其他作品的作者之外,负责制作、导演、演出、摄影、美术等工作、对电影作品整体制作做出了独创性贡献的人,都是电影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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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10 但是,适用前条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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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12 第三节 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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