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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14 第一小节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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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16 第十七条 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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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18 第一款 作者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以下称为著作人格权),以及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利(以下称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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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20 第二款 享有著作人格权和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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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22 第二小节 作者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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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24 第十八条 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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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26 第一款 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包括未经其同意发表的作品。本条以下同),享有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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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28 对于以该作品为原作品的二次作品,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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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30 第二款 具备下列各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以各项所列行为发表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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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32 (一)转让尚未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时:通过行使著作权将作品提供或者提示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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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34 (二)转让尚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原件时:通过展览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将作品提示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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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36 (三)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电影制作者时:通过行使著作权将该作品提供或者提示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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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38 第三款 具备下列各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作者同意以各项所列行为发表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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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0 (一)将尚未发表的作品提供给行政机关(指《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以下称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以下同)时(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出公开信息决定之前,作者有特别声明的除外):行政长官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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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2 (二)将尚未发表的作品提供给独立行政法人等(指《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以下称为《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以下同)时(按照《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公开决定之前,作者有特别声明的除外):独立行政法人等按照《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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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4 (三)将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提供给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时(作出公开决定之前作者有特别声明的除外):按照《信息公开条例》(指《关于请求公开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保有的信息的居民等的权利条例》。以下同),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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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6 第四款 具有列情形之一时,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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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8 (一)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长官将该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小项或者第五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的信息中记录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时,或者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长官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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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0 (二)按照《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五条的规定,独立行政法人将该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或者第三小项或者第五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的信息中记录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时,或者按照《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七条的规定,独立行政法人等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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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2 (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限于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当的规定。以下第五项的规定相同)的规定,地方共同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限于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小项或者第五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的信息相当的信息中记录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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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4 (四)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地方共同团体机关或者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限于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小项规定的信息对应的信息中记录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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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6 (五)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七条规定相当的规定,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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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8 第十九条 姓名表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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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0 第一款 作者享有在其作品的原件上、或者在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其作品时,将其真名或者假名作为作者姓名表示或者不作为作者姓名表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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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2 在将以该作品作为原作品的二次作品提供或者提示给公众时,该原作品的姓名表示权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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