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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36 (三)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电影制作者时:通过行使著作权将该作品提供或者提示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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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38 第三款 具备下列各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作者同意以各项所列行为发表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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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0 (一)将尚未发表的作品提供给行政机关(指《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以下称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以下同)时(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出公开信息决定之前,作者有特别声明的除外):行政长官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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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2 (二)将尚未发表的作品提供给独立行政法人等(指《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以下称为《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以下同)时(按照《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公开决定之前,作者有特别声明的除外):独立行政法人等按照《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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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4 (三)将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提供给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时(作出公开决定之前作者有特别声明的除外):按照《信息公开条例》(指《关于请求公开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保有的信息的居民等的权利条例》。以下同),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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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6 第四款 具有列情形之一时,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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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48 (一)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长官将该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小项或者第五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的信息中记录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时,或者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长官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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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0 (二)按照《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五条的规定,独立行政法人将该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或者第三小项或者第五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的信息中记录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时,或者按照《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七条的规定,独立行政法人等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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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2 (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限于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当的规定。以下第五项的规定相同)的规定,地方共同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限于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小项或者第五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的信息相当的信息中记录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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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4 (四)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地方共同团体机关或者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限于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小项规定的信息对应的信息中记录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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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6 (五)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七条规定相当的规定,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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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58 第十九条 姓名表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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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0 第一款 作者享有在其作品的原件上、或者在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其作品时,将其真名或者假名作为作者姓名表示或者不作为作者姓名表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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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2 在将以该作品作为原作品的二次作品提供或者提示给公众时,该原作品的姓名表示权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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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4 第二款 在作者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使用作品的人可以按照作品上已有的表示作者姓名的方式表示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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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6 第三款 按照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方式不存在损害作者主张创作者身份利益的危险时,只要不违反惯例,可以省略作者姓名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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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68 第四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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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0 (一)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或者《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长官、独立行政法人等或者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者独立行政法人在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作品、按照作品上已有的表示作者姓名的方式表示作者姓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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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2 (二)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六条第二款相当的规定,行政机关长官、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共同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作品、省略作者姓名的表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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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4 第二十条 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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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6 第一款 作者享有保持其作品和作品标题完整性的权利、有权禁止违反其意志对其作品或者作品标题进行的修改、删除或者其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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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78 第二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前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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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80 (一)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包括准用于该条第四款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于学校教育目的,在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中的字、词不得不进行的改变和其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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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82 (二)由于建筑物的增建、改建、修缮或者图案更换而进行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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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284 (三)为了将特定的电子计算机不能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在该计算机中得到使用,或者为了使计算机程序在电子计算机中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而对计算机程序进行的必要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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