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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50 第一款 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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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52 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利作为转让标的,在转让著作权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让时,推定由转让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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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54 第六十二条 没有继承人时著作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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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56 第一款 在下列情况下,著作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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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58 (一)著作权人死亡后,其著作权根据民法第九百五十九条(归国库的剩余财产)的规定应该归属国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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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60 (二)作为著作权人的法人解散后,根据关于一般社团法人以及一般财团法人的法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归国库的剩余财产)和其他相应法律的规定,其著作权应该归国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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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62 第二款 电影作品著作权根据前款规定消灭时,准用于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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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64 第七节 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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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66 第六十三条 作品的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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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68 第一款 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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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70 第二款 获得前款许可的人,在使用许可的方法和条件范围内,可以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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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72 第三款 基于第一款中的使用许可而获得的使用作品的权利,只要没有经过作者同意,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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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74 第四款 关于作品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许可,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不包括该作品录音或者录像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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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76 第五款 获得作品传播可能化许可的人,在使用许可的方法和条件(传播可能化的次数或者用于传播可能化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除外)范围内重复进行的传播可能化,或者使用其他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进行的该作品传播可能化,不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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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78 第六十四条 合作作品著作人格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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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80 第一款 合作作品著作人格权,未经合作作者全体同意,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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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82 第二款 合作作品的各个作者,不得违反信义妨碍达成前款规定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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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84 第三款 合作作品的作者,可以从中选定代表行使著作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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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86 第四款 对代表行使前款权利的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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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88 第六十五条 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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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90 第一款 合作作品著作权和其他共有的著作权(本条以下称为共有著作权),未经其他共有者同意,各共有者不得转让所持份额,或者将所持份额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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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92 第二款 共有著作权,未经全体共有者达成合意,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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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94 第三款 在前两款情况下,各共有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一款的同意或者妨碍达成前款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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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96 第四款 前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准用于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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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798 第六十六条 成为质权标的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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