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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教育机构基于教育目的复制已出版作品片段的许可,不得包含意图将可复制(付费或免费)的作品部分限制在本条款所允许的比例之下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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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本条款制作而不构成侵权之复制品随后被处分的,且依其后所有处分之目的,处分行为均侵犯版权,则该复制品应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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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目的,“处分”是指销售、出租,或者为销售、出租而要约、展示,或者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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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A.——教育机构之出借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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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出借作品之复制品的行为不侵犯作品之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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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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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图书馆与档案馆: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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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8条到第43条(图书馆与档案馆之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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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条款所涉及之“被指定图书馆或者档案馆”,是指根据国务大臣所制定条例的目的而指定的图书馆或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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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条款所涉及之“被指定条件”是指前款规定所指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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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制作或提供作品复制品之前,应要求图书馆员或者档案馆人员审查该事项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条例可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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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其可以以要求复制者所提供的声明为依据,除非其明知特定材料是虚假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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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规定情形下,若无规定形式的已签署的声明,其不得制造或者提供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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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要求获得复制品的人作出了声明,但该声明的特定材料是虚假的,并且该人获得了一个复制品,该复制品若是由该人制作则为侵权复制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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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复制品为其自行制作,其应承担版权侵权之责任,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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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复制品应被视为侵权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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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例可以为不同类别的图书馆或者档案馆以及不同目的分别制定不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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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例应当以法定文件形式作出,并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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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款以及第38条至第43条所涉及之图书馆员或者档案馆人员包括以其名义实施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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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图书馆员之复制:期刊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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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的图书馆馆员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制作并提供期刊中的一篇文章之复制品,而不侵犯该文章之文字、文字所附图解或版式设计之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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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条件”包括如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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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满足图书馆员所要求的下列目的时,方可获得该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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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为非商业性目的之研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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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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