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8147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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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48 (1)如果独创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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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50 (a)是由本条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或雇佣人员创作的,或者是由该国际组织出版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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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52 (b)不符合第154条(关于作者的要求)或第155条(关于首次出版国的要求)的版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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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54 依据本条,此种作品上仍然享有版权,并且该组织是原始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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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56 (2)本条适用的国际组织是那些女王通过枢密令宣布适用本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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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58 (3)根据本条规定而由国际组织作为原始版权所有人的版权的存续期间截止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第50年年底,或者为出于履行联合王国国际义务之目的由女王陛下通过枢密令指定的更长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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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60 (4)为持有、处分和行使版权之目的,在与版权有关的法律程序中,本条适用的国际组织应当被认为是具备、并且在所有重要时刻具备法律资格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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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62 (5)包含本条所指的枢密令的法定文件应当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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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64 169.——民间文学及其他:匿名的未出版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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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66 (1)在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未出版并且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作者(或者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任一作者)是与联合王国之外的国家有联系的适格的个人,则在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且其作品相应地享有版权,但须受到本编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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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68 (2)如果根据该国法律之规定,需委任一机构来保护和行使此种作品的版权,则女王可以通过枢密令为本条之目的指定这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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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0 (3)如此被指定的机构在联合王国内应被承认有权以版权所有者的身份实施其本国法律授权实施的、除转让版权之外的任何行为;该主体尤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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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2 (4)包含本条所指的枢密令的法定文件应当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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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4 (5)第(1)款中“适格的个人”是指在关键时间内(依第154条规定),其作品根据该条享有版权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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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6 (6)如果作者已将作品中的版权转让,且已通知被指定的机构,则本条不予适用;本条的规定不影响作者或依其主张权利的人所作的版权转让或许可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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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78 过渡性规定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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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0 170.——过渡性规定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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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2 附录1中载有适用于本编生效之前创作的作品以及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的过渡性规定和保留,以及有关本编规定适用其他一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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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4 171.——其他成文法或普通法中的权利和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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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6 (1)本编中任何规定均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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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88 (a)在任何成文法(被本法明确撤销、修改或限制的成文法除外)下任何人享有的任何权利或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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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90 (b)非依成文法存续的任何皇室的权利或特许权;
1702798191
1702798192 (c)议会任一议院的任何权利或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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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94 (d)皇室或被皇室授予头衔的任何人销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根据海关与货物相关法律没收的物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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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196 (e)有关违反诚实信用的衡平规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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